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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董事疑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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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年轻董事的选任就是某些股东操作下的产物,致使不具备董事任职条件的人士进入董事会,这必将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业务的展开

江西西林科股份有限公司(西林科)前不久公布了《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招股书显示1984 年生、刚走出校门的戴立明出任董事一职,这是何京云(子承父业,上任时年仅25岁)担任*ST北生的董事长、万向钱潮王晶晶(年仅27岁)成为史上最年轻独立董事后的又一“80后”年轻董事

据了解,戴立明是由上海嘉晨(西林科第三大股东,占总股本5%)提名,经2010 年6 月29 日召开的公司创立大会暨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未在关联单位有其他兼职。就工作经历来看,他曾是上海嘉晨的监事,也是上海嘉晨的控股股东江苏华西集团的员工,但从始至终其工作时间也仅有短短三个月。从何京云到戴立明,超年轻董事屡屡出现,是喜是忧?

董事年轻化渐成趋势

从年龄结构上看,除戴立明外,西林科董事会多数为1950年后出生的中年人,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一致认为上述董事的变化未对发行人业务的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年轻的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固然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但是“高度年轻化”的董事未必适合董事会运作的环境。虽然西林科新董事之一为应届毕业生并不构成重大变化,也不违反《公司法》对董事消极资格的规定,但是像戴立明这样的“80后”董事,手中拥有广泛的董事权利,其能否切实承担起作为董事所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值得商榷的。

随着现代公司法对董事会作用的强化, 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亦日趋突出。董事职务不再是“名誉职务”,董事是“依照法律被任命或被选举并被授权经营公司事务的人”。董事是公司董事会职权的实际行使者,董事能否切实履行职责关系到董事会的运作是否有效,更直接关系着整个公司的长远发展。

近年,董事会年轻化成为一种趋势。有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董事年轻化与公司业绩正相关。因此,上市公司董事年轻化已经成为了各公司加强公司治理的举措之一。那么,年轻董事的履职能力到底靠什么保证?

投资者对“80后”董事的质疑归根结底是对其积极资格的质疑。董事的积极任职资格主要是指董事具备的素质能力(如业务素质、法律素质、管理能力与知识能力等)。与“80后”董事相比,年富力强、专业素质高、管理经验丰富、见多识广并已在相关领域取得不俗业绩的董事总是值得广大投资者信赖的。投资者更希望董事会引入具有多元的商业背景与专业知识的董事,并且董事以高度正直的态度参与董事会运作,这对于建立高治理水平的上市公司是极其重要的。初出茅庐的“80后”董事缺乏实际管理经验,在各方面尚显稚嫩,他们能否切实参与董事会的运作,能否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能否承担董事责任等,是令人担忧的。

履职资格法规尚待完善

我国《公司法》第六章对董事的任职资格仅从消极方面给出具体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仅对董事的选聘程序作出规范,这对于上市公司董事制度的有效建立是远远不够的。一个符合上述规定选任的董事未必就是一个“合格”的董事。对于董事的选任,应从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方面进行规范。对消极资格一般立法都会作出明确规定,而对积极资格现行法律一般不作规定。对于董事的消极资格,公司法作出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利益,防止品行不良的董事损害公司利益或借公司名义损害债权人利益,我国法律对此规定了许多。

不可否认,董事存在的价值始终是靠其积极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对董事积极资格的规定是不可或缺的。随着我国《公司法》实践的展开,董事的选任越来越复杂,利益的驱动会使得董事的选任随意性加强,例如部分年轻董事的选任就是某些股东操作下的产物,致使不具备董事任职条件的人士进入董事会,这必将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业务的展开。因此,对董事积极资格作适当的规范,对年轻董事履职能力进行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少数国家对董事年龄作上限规定,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年满70 岁的人不得出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对董事年龄也施加了上限,如宝马集团对董事会有着“60岁大限”的规定,思科系统公司禁止70岁以上的人被提名为公司董事。根据翰威特咨询公司的调查,在全球500强企业中,至少有86%的企业对董事有退休制度,其中又有72%是按照年龄限制退休的。年迈的董事体力下降,可能影响董事会的运作,对于董事年龄有上限规定是必要的。

从这一点出发,有人设想是否应该规定董事年龄的下限呢?法律上大多数国家对董事的年龄下限不作特殊要求,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适当的年龄限制可以使得选任的董事更多地满足其职责对经验、精力、承受力等方面的要求,但对于具体达到哪个年龄标准的董事是“适格”的,这是很难简单论断的。个人认为规定年龄下限仅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举措,年龄无非是董事履职能力的一个间接考量因素,况且年龄也并不是决定董事是否适格的唯一因素。因此,对于年轻董事,问题的核心应该是这些董事的能力素质问题。

求“新”更要精选才俊

近年来,一些公司存在董事会运作低效问题,多数是由于董事自身素职不能适应现代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所造成的。对公司董事年轻化的监管,核心在于为董事的选任确立一定的职业标准,以确保选任的董事能切实有效履行职责。

首先,各国公司立法为防范董事的道德风险,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普遍在董事的任职资格上采用“适格原则”。董事除了满足消极任职资格外,必须在身份、年龄、知识、才能等方面符合一定的条件,以确保具有经营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人能够入选,从而科学、高效地管理公司,实现公司和股东投资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公司业务领域和面临的市场环境不同,由法律直接规定董事具体的“适任”条件时机还不成熟。因此,可探索由各上市公司在其章程中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可行的董事选任条件,并在选任董事时严格按标准执行。

其次,董事代表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的职能和对经理人员的评价和监督职能,其有效性关系到广大股东的利益所在。因此,股东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不能一味求“新”,只考虑通过决策层的年轻化为公司开辟新的生机,而要秉着对自身及公司负责的心态,积极招募在经验资历、专业知识、多样化、独立性、领导力与性格等方面满足条件的董事,全方位考虑提名的董事是否“适任”,是否能切实发挥董事的功效,以免得不偿失。

最后,在已经选任年轻董事的情况下,要加强对这些董事的学习培训机制,逐步提升其专业素质,最终使他们具备履行这一职责的能力。同时,建立健全对年轻董事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督促董事在其位谋其政,充分发挥作用,坚决淘汰不“适任”的年轻董事。

总之,对于上市公司董事年轻化带来的董事履职问题,上市公司应进一步规范董事选任的积极资格,加强对董事履职能力的全面考察。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