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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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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具“规模大”、“结构复杂”、“建设周期长”等特征的建筑工程项目,无可规避地于工程建设中出现“工程变更”问题,工程变更价额亦为构成“工程结算造价”的组成部分。工程管理核心为“合同”,为工程建设中承发包双方需遵循的最高准则,为双方工程建设处理争端的凭据,合同分析为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极其关键的工作。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效益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工程变更”意是于工程项目实施时,依合同约定程序对“工艺”、“材料”、“构造”、“功能”、“技术指标”、“尺寸”、“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做出“部分”及“全部工程”的变动。因合同变更将给工程施工带来极大影响,造成“费用加大”、“工期拖延”,易诱发双方争执,因此对于工程变更合同双方皆需极其慎重。工程变更管理为极其复杂的“系统工作”,“技术”和“经济”相结合,反映出业主单位的“管理水平”及“工作质量”,和业主单位“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1 影响工程变更的因素

1.1 设计变更因素

设计变更重点包含:加大及缩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更变工程施工时间及施工顺序;更改工程相关部分“标高”、“基线”、“尺寸”及“位置”;其他工程变更需求的附加工作。上述变更皆涉及到施工技术资料与合同的“规范”、“修改”及“补充”。“设计变更”务必有监理机构的“设计变更通知”,承包方方可执行;反之则不能擅自对原工程进行变更。

1.2 现场签证因素

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施工过程繁复以及质量、设计深度等影响,常发生“工程量”、“地质”、“进度”、工程承发包双方于执行合同时需进行修改部分,务必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且将其进行独立存档。月进度审核亦为签字证的一种,“预算”、“合同”中未包含的工程项目及费用,务必及时办理“现场签证”。此工程签证,为工程结算的直接凭证之一。施工现场签证包含的重点内容有:①实际“完成工程量”和施工图预算中“分期工程不相符”需增减工程量的差。②工程施工中“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地下构筑物”及“文物”非人为因素生成的损失。③因相关工程“顺序”“性质”、“规模”、“质量”、与“施工时间”等变更。④“窝工”、“停工”、“机械停置”及“材料积压”造成的损失。⑤工期延误。因不归属承包方应负责事件的发生致使工期延误,为了规避至期无法完工而追究承包商的违约责任,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期顺延要求。

2工程变更的程序

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合同“变更程序”常规下由“合同规定”,一般需通过:事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审查批准(或不批准)执行。工程变更程序“看右图”。(右图做相应变化)

3 工程变更遵循“变更合同处理原则”

3.1 变更合同量清单的“审查”及“处理”

常规下参考《招标文件》进行处理,若其内无具体规定可参照再行协商。比如,原来的合同清单内“有项目与单价”的,假若出现变更,致使经审查此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原来合同的15%以上,需依据业主规定来办理“变更合同量”的清单审查,再依此录入“工程月报表”以及“价额结算单”内。若工程量变化<15%以内,或原来的合同内“有项目及单价”,于实际建筑施工过程中,只因“规格与型号”出现变更,通过“业主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后可采取就近单价,同时依业主意向“提交工程量”进行清单调整。若工程量清单内“无列的项目”,务必提交“预算资料”让业主确认后作为“结算凭证”。我公司所承建的某项建筑工程,将工程量清单内“未列的项目”提交给业主之后,因为工期太急,业主还没有确认的状况下便先行施工,工程结算之时,因50多万元的款项而发生分歧。故此,当发生“造价变更”比较大的项目时,务必先交由业主由其审查后同意签证作为“结算凭证”。

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承包人于工程变更确定之后14 d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通过工程师确认之后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具体依下列方法展开:①合同内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位,依合同已有价位“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内仅有近似“变更工程”价位,可参考近似价位“变更合同价款额度”;③合同内无“适用”、“或近似变更工程”价位的,由承包人给出“适当变更价款额度”,通过“工程师、业主”进行确认之后着手执行。”④变更事件耗时耗力,需对变更处进行可行性、费用等评估,对中间索赔事项展开协商沟通,直到事件结束,双方达成最终索赔为止,整个过程繁杂。⑤事件时间长,应每月提出中间签认单",到事件结束,14天内提出最终索赔或签认单。

3.1.1 合同内“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手段”

其一、当工程合同内“有相应计价项目”之时,一般多采取合同内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价位,变更工程的“计价凭证”依照其相应的 “项目合同单价”[2]。这时可把“变更工程”分解为“若干项”与合同“工程量清单”相对应的“计价项目”。接下来依其所完成的“工程量”以及相应“单价”来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单价”与“价格”的采用具体分为下列状况:即直接拿“工程量清单”来“直接套用”;依照工程量清单,经换算之后“间接套用”;,取“工程量清单”价位内的“某部分”进行“部分套用”。

其二、合同内“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时的“工程定价”:1、计工日为“定价凭证”。某些小型变更工作可通报“承包人”以计工日模式展开“变更工作”。这时对变更工程的“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材料”进行评估,然后依计工日模式且依工程量清单“内计工日相关单价”进行计价,其金额需依承包人于“投标书内提出”且通过“业主确认”之后列入合同文件内“计工日项目”及“单价”展开计算。对“大型变更”工作,此种计价模式不适用。其不益于施工效率的提升,且难以对发生的“计工日数量”进行准确核定。2、协商确定新单价。此为合同内“无相应计价依据”时常用手段。协商“确定单价措施”主要有:①以“合同单价”作基础,依与“合同单价”水平相同的原则确立“新单价”及“价位”。此措施特征“简单、且有合同依据”。可若“原单价偏低”,那么确定的“新单价亦会偏低”,故此,当“原单价合理”的状况下所确定的单价方能相对合理,若“原单价不合理”,此措施将加大“工程量部分”的定价“不合理”问题。②基于“概预算手段”,对“工程项目报价单”进行重新编制,选取现行的“概预算定额”,以“综合单价分析表”模式,编制原则参考“投标报价”,对“新增工程”进行定价时,适宜用此方法。

③实现公平合理。施工时,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变更诱发的工程变更,或设计改变及工程规模变化所诱发的工程量的升降皆可依上述原则进行定价:因为是承包人提供了合同“工程量清单”上的“单价与价位”,用于“变更工程”上,易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采纳。由合同意义而言亦较合理。如此即可确保履行合同的“严肃性”、 让招标而生成的“合同价位”的作用能充分有效的发挥,又可有效规避“双方协商单价”时引发的争议及对“正常履行合同”所带来的制约,同时假若合同单价“公平合理”,此原则即是“公平合理”的[3]。假若合同单价“不合理”,依上述原则计价之时也许给“业主”及“承包人”造成不利影响。可只要不违背“公平原则”及存有“不公平”现象,那么需遵循上述“计价原则”。

4工程变更“规范化管理”措施

①国际惯例中,“工程变更”是不能去除“承包商”的合同责任的,对已接到的、尤其重大“变更指令”以及于图纸上进行的“修改”,务必进行核实。若有工程变更超出工程师权限,其务必出具业主的“书面批准文件”。对设计双方“责”、“权”、“利”的重大变更,业主务必出示书面“指令”、“认可”及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②剖析“工程变更条款合同”时,需关注“工程变更”不能超出合同所规定的“工程范围”,若超出此范围,承包商“有权不执行变更”或者坚持“先商定价位”再展开变更。务必限制“业主”与“工程师”的认可权。业主经工程师对“材料的认可权”、“设计认可权”、“施工工艺认可权”来提升“材料质量标准”、“设计质量标准”及“施工质量标准”。若合同条文规定“含糊”及“涉及不详细”,那么极易诱发争执。若此认可权超出合同明确规定“范围及标准”,承包商需争取业主与程师“书面确认”,依此提出“工期及费用”的索赔。③变更指令下达后,承包商需“全面”、“系统”、“迅速”地落实。承包商需对相关文件进行全面修改,变更指令在有关“各工程小组”与“分包商”工作里落实,且提出相应手段、协调各方关系。于实际工程里,因“合同变更”与“合同签订”不同,变更时间过紧无法详细地展开“计划与剖析”,极易导致责任落实缺失,易产生“计划”、“安排”、“协调”上漏洞,诱发混乱造成损失。④合同变更为索赔的关键时机,需于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里完成“索赔处理”。于合同变更中即需“记录”、“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如“图纸”、“各种计划”、“技术说明”、“规范”、业主及工程师的“变更指令”等各种文件,已作为深入剖析的依据及“索赔凭证”[4]。⑤于实际工作里,变更“程序太慢”、“决策时间太长”将,导致承包商为等待“变更指令”及“变更会谈决议”或停止施工或现场继续施工产生返工进而造成极大损失。故此,要求“变更程序”务必迅捷,“承包商”需尽量早发现那些也许将导致“工程变更”的迹象,以便促进工程师得以提前实施“工程变更”,从而降低不必要的损失与麻烦。

结论

建筑工程合同内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方法”等产生变更,一贯产生于施工中,有的无法事先预见、预定,需依工程现场状况确定,若不妥当处理,即便“正常工程变更”亦将影响工程进度,务必高度重视。合同分析和解释务必“全面”、“准确”、“客观”地体现合同的“内容”、“目的”及“当事人”主观真实意图。实际中的“工程问题”极其繁杂,在合同分析与解释上,往往能够体现出工程管理者对合同的“理解水平”、“签订及实施”理解程度、“处理合同”的经验等。故此,需实现成功的“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务必努力做好“合同分析”。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概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3]史商于,陈茂明.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4]林朋,浅议工程建设中合同管理[J]山西建筑,2011,34(5):23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