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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问题近年来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其中消费者受到损害之后诉诸法律的求偿问题是重点关注的问题。而从我国现行的消费者保护立法看,消费者的求偿权的法律实施仍旧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障碍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应如何得到保障和救济?本文结合我国消费者求偿权的,提出了排除消费者求偿权法律保障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求偿权;法律障碍
消费者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取得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确立了消费者求偿权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消费者求偿权的民事法律依据源于《民法通则》,是民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延伸,它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是共通的。
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消费者权利理解为是一种民法上的民事权利,因为民事权利是平等当事人之间基于法律的规定或约定产生的①。而消费者保护领域,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实质上并不是处于平等地位,因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并不能简单地同"平等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处理。消费者求偿权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性"和"社会性"具有鲜明的"社会公益"属性:
首先是消费者求偿权性质特殊性。消费者求偿权是法律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需要针对消费者设定的权利。消费法律关系中,由于经营者具有的强势地位,基于"契约自由"、"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民法损害赔偿的规定,显然不足以保障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求偿权正是基于补充民法损害赔偿规定在此领域的不足特别设立的。
然后是消费者求偿权法律保障具有特殊性。相对于民法中损害赔偿权的"填平性",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障,在制度设计上特别考虑了消费者的利益②。如经营者欺诈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产品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某些消费侵权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等,都是基于消费者权利保障的考虑所做的特殊规定。
正是由于消费者求偿权的以民法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基础但是又不同于、高于其的"社会公益"属性,要求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实践对该权利的法律保障要有相应的不同法律制度设计。而事实上,在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尽管对于消费者求偿权的"社会公益性"有一定的认识并在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但总体上说,我国的消费求偿权的实现,更多地是作为私法上的权利来加以保障,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和求偿途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求偿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其他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部门法,且许多属民法范畴。同时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途径也与民法权利无异,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消费者求偿权对应的法律责任也是民事责任,例如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退货等。因此,实践中对消费者求偿权的处理几乎完全"私法化",使得其本身具有的"社会公益性"几乎被忽视,从而形成了消费者求偿权实施的法律障碍:
一、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上
当今世界各国对于消费者保护立法大致采取两种体系:"基本政策模式"和"一般法律模式",我国采用的是后者③。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际上并没有承担起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基本法"的作用。同时,我国立法中消费者的权利是分散、割裂的。如消费者求偿权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1条有原则性规定之外,散见于其他各个性质各异的法律法规中。这导致了司法实践对消费者求偿权性质定位不清,产生法律适用困难。实践中,常见消费者投诉无门,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同时,消费者求偿权的实践中,司法部门目前基本都是在依照民法的思维和民事诉讼程序处理,难以实现消费者求偿权。
现行消费者权利的"社会性"完全被忽视,而实际与民法权利无异的权利,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对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公共性"考虑非常欠缺,导致了如三鹿奶粉事件中消费者求偿难的问题。这让我们在经济法的视野下思考,如何超越私法思维,从"社会性"角度保障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
二、消费者求偿权的司法保护层面
实践中消费者求偿权的司法保护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消费者求偿权实施的法律障碍。
首先,消费者求偿权诉讼,大部分都具有涉案金额小、案件事实简单、案件数量多、程序相对比较简单等特点,而我国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费时费力、程序繁杂、诉讼成本高,这使得很多权益受损害的消费者不愿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实现消费者求偿权。消费争议的处理,必须考虑其自身的特点,建立与该特点相符合的消费争议处理制度,而不是简单套用民事诉讼处理程序的一般规定④。但一直以来司法实践都比较僵化。
第二,对于消费者权利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过窄限制。我国目前把消费纠纷看成纯粹的"私人诉讼"原告限于直接利益受损当事人,这严重限制了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身。而实际真正能够通过这种直接利益损害而具有原告资格,能获得赔偿的消费者,只是很小的部分,消费者群体求偿权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实现。
第三,消费者求偿举证困难。现行消费者求偿权的基础在侵权和违约两种。违约责任主张"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在消费者,侵权责任则需要消费者举证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两者的因果关系,例外的是在产品质量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而在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上,由于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事实证明往往涉及到复杂的产品技术鉴定、医学鉴定,且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消费者也难以举证。举证困难的问题也限制了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
第四.社会力量的作用发挥不足。保障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不仅要发挥国家和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更要发挥社会作用,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发挥作用的社会力量主要是消费者组织和传媒两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应当对社会力量,尤其是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引起重视。我国目前对消费者协会之外的消费者组织规定过于简单,消费者组织的权利规定不够,而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力量发挥也很少,也限制了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我国现阶段消费者求偿权实施,面临着诸多法律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各方面。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消费者求偿权事件也体现了现行法律体系对消费者求偿权保障的不完善,需要通过改革排除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障碍。
一、构建消费者损害国家赔偿机制或专项公益基金
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目前仍是以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这是由经济法本身没有独立的责任体系和诉讼程序决定的。消费者求偿权以"私人之诉"解决直接限制了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基于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公共性",我们更有必要考虑站在更高的层面,从国家、社会的角度给予消费者权益更强大的保障。因此,可以考虑构建消费者损害国家赔偿机制或者建立专项公益基金,将国家和社会的力量纳入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保障体系,以补充民事赔偿机制的不足。在这个问题上,国外已有经验可供我国参考,典型的国外实践就是著名的德国"MP-Travel"案,政府在造成侵害的企业无力赔偿消费者的情况下,从社会公益的考虑出发,由政府出面先行赔付,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保障公共利益,这一制度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
二、建立消费者求偿权公益诉讼或代表人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诉讼制度,只限于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提讼,属于私人之诉⑤。无法保障消费者群体的公共利益通过这种诉讼制度实现。因此,建议构建消费者求偿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一些代表或消费者组织以诉讼资格。目前,许多国家为保护消费者公共利益,已开始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欧盟1998年制定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禁令救济指令》(98/27)既是为协调成员国有关消费者集体利益(collective interests)的禁令诉讼而制定的法律。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也规定了类似制度⑥。而我国现行的消费者保护法没有类似的公益诉讼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公共利益,更好地实施消费者求偿权,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尽早建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能进行共同诉讼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⑦。消费者损害赔偿争议若通过单一诉讼方式进行,因消费者个人力量薄弱,收集证据和举证都存在困难且费时费力,影响司法效率、浪费司法成本。提倡并推广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针对性的解决方式。
三、针对性简化现有消费者诉讼程序,并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
针对大多数消费纠纷涉案金额小、案件简单、数量多等特点,为方便消费者诉讼,及时实现求偿权,建议简化现有消费诉讼民事程序,并借鉴瑞典、台湾地区等的经验,设立专门的小额争讼法庭,处理消费者权益诉讼⑧。
现行法院虽然也有标的金额小、独任审判员的诉讼制度,但仍不适合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结合有关实践来看,小额争议法庭和简化诉讼程序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比较好的方法。
四、在立法中强化消费者组织的作用,促进社会力量帮助实现消费者求偿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特别重视社会力量在保障消费者权利方面的作用,如对消费者组织的建立、地位、职责等各方面,都应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以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在前述提到的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群体诉讼中,消费者组织应该起到更主动、更积极地作用,而目前的现状还很不理想,这些都有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引导、促进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力量帮助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
注释:
①李昌麒著,《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1页
②金福海著,《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
③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3页
④金福海著,《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2页
⑤金福海著,《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页
⑥金福海著,《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页
⑦章武生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
⑧江平,我国消费者权利法律保护尚需完善的六个方面,工商行政管理,2004年第22期
参考文献:
[1]李昌麒著:《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李曙光著:《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章武生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李昌麒、许明月著:《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周宇著:《消费者保护之研究》,台湾学生书局印行1976年版
[6]金福海著:《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王先林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安徽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8]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梁书文、黄赤东主编:《消费者保护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0]钟瑞华:论消费者权利的性质,《法大评论》第四卷,2005年6月
[11]田春苗:公共安全事件中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障--以三鹿奶粉赔偿事件为视角,消费导刊,2009年第12期
作者简介:严华,性别:女,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经济法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