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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黄河水权交易市场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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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论述了黄河水权的转让形式、水权交易市场建立原则、水权交易市场的模式、黄河水权交易市场体系和要素、水权交易价格、水权交易的程序,以黄河水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实现黄河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关键词】水权;交易;市场

黄河水权就是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黄河水资源进行管理、使用及收益的权利。黄河流域的经济发展对黄河水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下游的德州、济南、滨州和东营市都修建了三座以上的水库用于蓄存黄河水,河套地区对黄河水的依赖程度及用水量更大,再加上上游来水每年逐步减少的趋势,导致“母亲河”不能承受负担之重,面对黄河有限的供水能力及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黄河水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实现黄河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1 黄河水权的转让形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我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以及水市场的发育,将允许水资源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可能出现以下几种主要形式的水权转让。

1.1 直接从地下、江河或者湖泊取水的取水权转让的形式

1.2 水资源开发利用权转让

1.3 取用水工程控制水域里水的使用者转让水商品使用权的形式

1.4 各行政区域的水量转让的形式

2 黄河水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原则

2.1 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原则

黄河水权市场既包括利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如在流域上下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市场交易。流域间、地区间和行业间的水权交易,实际上是水资源的有偿调度问题,它的实施是靠“民主协商制度”和“利益补偿”等机制来保障,以协调地方利益分配,达到同时兼顾优化流域水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和缩小地区差距,保障农民利益的公平目标。

黄河水权市场是在不同地区和行业之间发生水权调度行为的一个载体,表现在不同地区和部门在进行水权转让时引用市场机制的价格手段。黄河水权市场由黄委会作为水权的代表者进行水权的交易,交易主体是地方政府,主要涉及的是黄河水资源初始分配后在流域内、地区间的有偿调度问题。哪个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对黄河水的依赖程度高,那么这个地方政府对水价的报价就高,这个地方政府得到的黄河水初始分配权就大。交易行为由交易双方自主完成,政府只是作为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者出现,而不参与具体的水权交易过程。但由于黄河水资源的公共性和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黄河水权的转让以及水资源完全由市场配置在体制上还存有一些障碍,黄河水资源市场很难成为一种完全的市场。因此政府行政调控与市场调控结合起来,才能建立黄河水权转让和水权交易的有效运转机制,促进黄河水权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引黄济津”就是这种运转模式的成功体现。

2.2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黄河水权转让中的公平,是指水权转让的各方在进行水权转让时,应当照顾双方的利益、合情合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该对等,兼顾水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水权出让活动要做到既对国家有利,又使水资源使用者有利可图,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生活用水和经济用水以及生态用水的利益。在披露水权转让信息、实施水权转让操作程序时要做到公开进行,最好采用拍卖,以求公正目标的实现。

2.3 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由于黄河水资源的公共性的原因,黄河水市场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市场,而是依法受到管理的市场。黄河水市场交易活动必须在国家宏观间接调控之下进行,在政府的管理下开放。为了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黄河水资源,必须以大局为重,打破黄河水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行业、地区和流域封锁。贯彻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不同流域区域、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在不同用水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应该按照事先用科学方法确定的水资源规划和用水优先顺序,先保障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和其他重要用水,兼顾其他用水。

3 黄河水权交易市场的模式

3.1 正式市场,即在年初根据各地区的用水计划、规范的交易程序,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进行黄河水权的交易,并签订水权交易合同。

3.2 非正式市场,即在某地区急需增加用水量的特殊情况下,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权交易所与客体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通过双方协商随时进行的水权交易。

4 黄河水权交易市场体系和要素

4.1 黄河水权交易市场体系

黄河水权交易市场包括一级水权市场和二级水权市场。一级水权市场就是黄河水资源的使用权、取水权的出让市场,可采用行政许可、拍卖或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水权出让的数量、价格和受让方。一级黄河水权可由黄委会代表国家签发各种许可证的形式来进行。二级水权市场,也叫水权的二次分配市场,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从水权的初始分配过程中获得的黄河水使用权及其所掌握的产品水权,在协议的基础上进行有偿转让而形成的水权市场。

目前滨城区黄河河务局和邹平黄河河局已在建立二级黄河水权市场方面做出了成功的探索,他们自筹资金分别建设了二个水库,通过取得黄河水初始使用权,再用于工业与生活用水的交易,极大地提高了黄河水资源的使用率。

4.2 黄河水权交易市场的要素

黄河水权市场的要素是指市场确保水权交易行为得以顺利健康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组成的部分和因素。这些交易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2.1 交易主体是指进入市场进行水权交易的人

4.2.2 客体是指水权交易中的具体对象,也就是用来交易的水权

5 黄河水权的交易价格

黄河水资源十分紧缺,从节约保护黄河水资源的意识出发,就要求有科学合理的水权价格。黄河水权价格的确定应以用水分类和用水量的大小来确定水价。特别是河套灌区用水占到了黄河水资源的14%,其渠道利用系数只有0.41,所以要以用水量的大小来确定黄河水价,不但用水量大要交高额水费,同时也让用水大户承受高水价,促使其进行渠道改造和实行新的灌溉模式;工业用水则采用“服务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的定价模式比较合适;对于下游灌区用水则采用“用户承受能力”的定价模式比较合适。

6 黄河水权交易的程序

建立水权交易市场,需要一定的市场规则约束和规范交易行为,以确保水权交易的顺利进行。可以参照现行的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做法,来确定黄河水权交易应当采用的程序。

6.1 申请

水权受让申请可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建立的水权交易所提出,并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的(下转第359页)(上接第338页)文件,包括受让申请书,受让水权的起始时间、期限、水量、用途以及用水、取水点等。

6.2 审批

主要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权交易所根据水权受让申请人的申请,结合水权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就水权用途、是否涉及第三方损害等问题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同意出让水权的书面答复。审批机关在受理水权受让申请后,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出让的决定。

6.3 拍卖或协议定价

水权受让申请获得批准后,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权交易所可以根据受让申请人的数量,采取公开拍卖或协议的方式,确定水权的出让价格,并签订水权出让书面合同,明确水权出让的起始时间、出让期限、出让价格、出让总水量以及取水地点、水资源的使用范围、方式等。

6.4 登记

水权出让行为必定产生权利的变动。水权交易行为不可能象普通商品交易那样通过交付物的方式来完成物权的变动。为了确保水权交易和便于国家对黄河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只能采取登记公示的方式来完成水权的变动。

6.5 公告

由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权交易所对完成的交易并经过登记的水权在有关媒介上信息,以便水权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