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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据数据显示,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的。本文主要探讨如何避免员工跳槽时泄漏商业秘密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途径;竞业禁止;跳槽
中图分类号:715.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0(c)-0078-01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中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范围规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当时国际立法相符,走在了世界的先进行列。技术信息是指能够生产或制造新产品或改进产品品质或降低成本或能改进运营管理设计或操作的技术情报、数据和知识等。经营信息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和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投资、销售、财务、人事、组织等经营活动以及有关的记录、表格、数据、合同、名册、计划等。
二、商业秘密的一般保护手段。保护现代企业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竞业禁止为商业秘密设防。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者。竞业禁止的效力,取决于约定的范围以及支付对价款的情况而定。即使协议有效,义务人最长守约期限只有三年,但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并不必然违反保密条款,反之,义务人解除竞业禁止重新择业,并不影响继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二)以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18条的有关民事侵权的规定,向法院提讼,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权利人也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有关经营者不法侵权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讼。二是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技术合同法》和《劳动法》。《合同法》主要针对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在流转过程中给予保护。而《劳动法》主要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三)以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在大企业中往往较多,在中小企业则可能较少。以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三个层次:(1)用分配方法来保护商业秘密。(2)可以用长期化劳动契约来保护商业秘密。(3)以某种产权安排,来保护商业秘密。(四)以行政管理的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仅靠成功地保护商业秘密,并不能保证企业的兴旺发达,但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企业是绝不会兴旺发达的。因此,企业应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紧、抓好。一是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机构。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相关的保密制度。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基础管理体系,变经验式管理为定量定性的目标管理。三是与职工签定保密合同。
三、商业秘密的主要泄露途径。目前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有以下几种:一是科技人员跳槽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信息,利用其带走成果和信息为新单位服务;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私下从事“第二职业”,利用的却是工作单位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三是掌握单位核心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辞职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另起炉灶与原单位展开竞争;
四、避免员工跳槽带走商业秘密。如何避免员工跳槽带走商业秘密以保护公司利益呢?(一)从企业角度。首先,构建一个限制商业秘密泄漏的基础,即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的规定,所有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对公司忠诚。它时刻警示员工,公司的商业秘密神圣不可侵犯!其次,让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员工,对他们的整个任职过程进行规范。第一,在员工入职之前的“入职承诺”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来避免由于员工之前负有与第三方的竞业限制义务或保密义务,而在本公司任职时导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在员工任职期间的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中具体地约定限制员工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切断员工可能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途径,或者将泄密的可能性尽可能降低。第三,在员工离职后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防止公司商业秘密泄漏。(二)从立法角度。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确立以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为中心,由《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等法律构成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一是尽快制定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二是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确保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性。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同时,还必须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确保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性,如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增加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修改《刑法》第219条,在该条中明确规定罚金刑的幅度,“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三)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职员“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显得尤为重要。1、防卫性保护。作好保密工作是保护商业秘密最有效、最根本的措施与方法。再没有比由于自己的过失泄密,造成巨大损失更可悲的事情了。2、综合性保护。应该把商业秘密的保密与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结合起来。如药品生产秘密的保护,可依附于其生产工艺和方法的发明专利,还可以与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结合起来保护,同时还可附加药品的商标来保护。3、改进性保护。通过不断提高原有技术秘密,不断增加新的保密内容,从而增加破密的难度,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同时,为了持续地维系技术秘密的价值,也需要不断更新技术,这样才能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处于不败之地。4、半成品保护。在技术合作或经济技术贸易中,只提供用最关键技术制出的半成品给对方,而不告知生产半成品的技术诀窍。
综上所述,只有企业制度完善、立法完善、保护措施具有针对性,避免员工跳槽带走商业秘密是可行的。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
参考文献:
[1]《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探讨》魏麟燕《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5年12月第13卷第6期
[2]《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探讨》魏麟燕《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5年12月第13卷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