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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先开传媒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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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4日,新华社全文刊发了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条例的出台堪称中国政务改革的“划时代的里程碑”。

笔者仔细研读近5000字的《条例》全文发现,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被专家们解读时所忽视。请看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15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虽然位列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之后,但政府立法首次把大众传媒写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条款却是不争的事实。这至少预示着,记者针对政府政务信息所行使的新闻采访权变得有理有据。

去年的5月18日,解放日报政法部记者上海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案被法院正式受理,媒体将这一事件称之为“国内首例新闻记者政府部门侵犯新闻采访权的案件”,后以原告记者撤诉告终。国务院《条例》的出台至少在理论上为“政府侵犯新闻采访权第一案”提供了可能及必要的“司法救济”。因此,这一见微知著的变化之于传媒进行有效的信息采集及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同样具有里程碑意义。

美国立宪先驱麦迪逊说:“如果一个全民政府没有全民信息,或者说缺乏获取这种信息的途径,那么它要么是一出闹剧的序幕,要么就是一出悲剧,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全民信息的传递通道依赖什么?大众传媒的作用必须得到强化与重视。尊重媒体、信赖媒体、利用媒体而不是一味简单指责或者压制媒体至关重要。一句话:信息公开要先开传媒通道。这实际上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规定的应有之义。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务公开手册,电子视窗、触摸屏、政务信息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办事窗口、新闻发言人制度等信息公开方式都不可避免地增加政府行政成本,并且政府数字化手段在欠发达地区、在很多县级政府那里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即使政务信息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新闻发言人制度等也都不同程度地需要媒体及时传递、广泛告知。

如果说以上是从纯技术层面上分析打开传媒通道的必要性,那么在成效层面上,开不开传媒通道,特别是在事关公共利益的突发卫生危机、重大疫情通报上正反两方面例子更不胜枚举。

事实上,公开并不代表透明。政府信息能够在多大范围内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等等,仍然是一个令人无法乐观的问题。如:一、人为设置信息公开的门槛而把权层层上交至省、新华社统一,使报刊、广播、电视变成被动转载,笼统概括的工具而无法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本地区更有针对性的预防及科普信息传递;二、泛政治思维以稳定为借口让地方媒体“半失语”;三、滥用“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把例外常态化;四、被动应付,拖到《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20天”大限。

这也是政府信息公开至少要突破的四大“堡垒”,而真正要攻克这些“堡垒”,防止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假公开”,落实传媒“政府镜鉴、人民喉舌、舆论监督、改革尖兵”的角色定位及构建与政府的新型合作互动机制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