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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城市设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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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现代的城市设计规划中,城市设计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种辅助手段,越来越多地广泛应用到全国各地的城市设计项目实践中。本文就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内容及现在我国城市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城市设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加强对城市开发建设中城市空间形态的控制。

关键词: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图分类号: S61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土地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工程企业作为一股强大的力量进入城市土地开发活动当中。土地的市场化改革释放了土地作为资本的巨大潜在价值,但工程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城市土地开发主体,具有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理性,独立地块的开发、设计、建设注定无法统筹考虑城市整体空间的开发与设计容量。因此需要一种新的城市规划协调工具以宏观整合的视角合理、科学确定城市各个功能区、各个独立地块的空间开发容量,作为土地出让附带的规划设计条件,同时也作为企业进行城市空间开发容量的强制性要求。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互补与融合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有城市设计因素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几乎所有控制性指标都与城市设计有或多或少的联系,无论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要着力控制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等,都可以通过城市设计进行一种详细而直观的表达,所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两者具有一种天然的联系性。深入地进行城市设计研究,能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确定做出行之有效的指导和完善的作用。

(二)城市设计中具有控制性的因素

城市设计成果包含了城市空间形态的设计内容,在微观上对城市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以及城市景观环境等进行了详细具体的控制和指导,在宏观上对城市的轮廓线、整体风貌进行了较好的把握和控制。城市设计在进行城市空间形态控制的同时也更加强调了制订城市设计准则、指导纲要等管理控制性要求。控制与引导越来越成为城市设计的实施过程中策略制定、信息反馈、控制调整的重要手段,为各城市设计地块的综合管理和对规划设计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在内容上具有密切的联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用的规定性指标与城市空间环境密切联系;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形成建筑外观特征的引导性指标与城市设计的建筑体型环境紧密联系。城市设计研究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具有很大程度的同一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往往建立在城市设计研究的基础之上,而城市设计又对促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完善和深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城市特殊地段的控制要求

所谓城市特殊地段是指对于城市整体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一些控制区域。既然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更详尽体现,同时又是指导城市修建性规划的重要依据,那么对于一个城市特殊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就更为重要。城市特殊地段的控制要求除了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遍意义上的强制性指标外,根据其在城市中的重要性不同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侧重点也不同。例如对于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除普通意义上的强制性指标控制外还应注意对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筑空间,城市历史环境景观协调性的控制,对于城市人文景观节点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则应更注重的是其与周边大环境的协调性,在城市设计方面的控制性要求则相对于其他普通地段的控制要求要更突出,对于城市交通节点的控制应更注重的是交通拥堵,人流疏散的交通性问题的解决,甚至是立体交通空间的构筑问题,对于城市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频发的地区则应做好防灾减灾方面的控制性规划编制,考虑城市突发灾害事件的同时也应考虑次生灾害引发的可能性,做好全面的防护。

三、城市设计存在的问题

城市设计致力于营造“雅致、精致、乐居、宜居”的城市,城市设计致力于构建历史、今天和未来具有合理时空梯度的环境。同时,城市设计注重个性化的城市形态营造和特色空间,让城市环境有自下而上的成长机会:注重人的体验和感知、创造具有宜人生活的优雅场所环境;以后还应关注“伟岸建筑”与“平凡建筑”、表达集体意志的“宏大叙事场景”与大众共享的“日常生活空间”的等量齐观。但是同时城市设计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城市设计缺乏全国统一的编制要求与标准,使城市设计难以形成统一的编制格式,城市设计自身定位不明确,各个不同的城市设计成果存在较大差异,往往城市设计人根据自己对城市的了解进行设计,编制自己所想的成果,给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行成了较大的难度。

(二)城市设计过于概念化。部分城市设计没有做到与现状建设充分结合,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难以用来解决迫切的实际问题。同时因为缺乏城市设计规划的内容,对于如何解决当下城市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如何达到城市设计所表达的最终效果没有明确的设计步骤、设计措施和设计方法,从而使得城市设计方案看起来很美,没有使用的效果。

(三)城市设计法律地位尴尬。城市设计并不在我国现行法定的规划编制体系中,城市设计往往同时跨越了从城市总体规划到详细规划各个不同阶段,城市设计编制内容混杂,难以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无法成为各级规划行政部门日常工作的依据,城市设计规划编制完成后往往面临被随意修改和否定的境地。

四、城市设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如何将编制城市设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取如下的方法步骤,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全市的城市设计编制之前依据城市的总体规划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以以各市辖区为分区,以各区政府为责任主体来进行编制,可以发挥各区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此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提出对分区下各个片区、街坊的具体控制要求。具体包括对城市总体规划目标的落实,人口的预测与分布,对各个片区、街坊的主导用地性质、人口容量、容积率、建筑密度、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分布等进行较为详细的控制。具体的控制指标可以做到街坊的层次,不需要直接做到地块。同时对城市色彩和建筑体量等指导性指标可以提出基本的概念性要求,留到城市设计中进行详细具体的指导。

(二)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初步成果完成后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城市设计的编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内容进行图面的设计表达,不仅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内容进行表达,更重要的是对非强制性的引导内容如建筑体量、建筑色彩,环境景观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涉及到的城市轮廓线、街道空间等宏观控制内容进行详细的表现和把握。通过城市设计形成直观而丰富的图面表现。

(三)通过城市设计反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汇总两者成果

通过城市设计的编制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不够完善的地方,进行实时的反馈和针对性的修改,并形成两者的相互校正的机制。将城市设计的成果和修改完善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进行汇总,形成一套完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成果,内容不仅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图则、引导性图则,同时也包括城市设计的强制性图则和引导性图则,同时在汇总的过程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局部内容进行进一步完善。

(四)将汇总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成果按程序审批

将汇总完善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编制成果,一起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批前公告、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政府审批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而本次的公告就可以避免仅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平面图和表格的形式,更加有利于公众参与。通过最终政府的审批,以及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从而形成法定的规划依据,在保证规划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的同时,也确保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内容也具有法定规划的效力。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新形势下城市设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就要做到抓重点,分步骤,解难题地编制合理有效的城市规划成果,为城市更快更好地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春晖.城市设计方法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制定过程中的应用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13.

[2]王萍萍.结合城市设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优化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2.

[3]周剑云,戚冬瑾.融合城市设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J].南方建筑,2012,0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