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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纠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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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194-02

摘 要 本文以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阐述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审视我国法律在该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实践中亟需改进的地方,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 网络购物 纠纷 消费者权益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作为一个新兴的电子商务行业,已经成为当今社会购物群体的时尚购物标志。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和非直面交易方式,由此导致的网络消费纠纷也不断出现,且增幅之快,堪称消费投诉之首。根据中国电子商会主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统计,该网站2009年截至9月共接到网络购物投诉累计25767宗,同比去年增长159.38%。

一、网络购物纠纷的类型

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以及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和措施,网络购物轻松便捷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的不规范,甚至消费陷阱,往往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网络购物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产品质量产生的纠纷

网络购物因看不见真实的物品,消费者无法真实了解该商品的具体情况,不能亲自检查商品质量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而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消费者无法验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使产品的质量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消费者常常会因为收到的物品与宣传不符,功能欠缺或者商品有瑕疵,甚至是残次品等原因跟商家发生纠纷。

2.因售后服务产生的纠纷

退换货困难、求偿权缺失是网络购物中因售后服务产生的纠纷的集中体现。在网络交易中,由于商品本身的一些特征无法通过网络认识或是经营者故意隐瞒而又不易发现的瑕疵,导致消费者在拿到实物后或使用后才发现,双方又无退换货的约定和法律依据时,消费者要求退货,便构成违约。即使是在“三包”的范围内,由于地域限制,物流速度相对较慢,消费者退换货时间花费较多,这些都增加了消费者退换货的困难,容易使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经营者对网购商品不承担售后责任的行为,已经成为制约网络购物发展的重要瓶颈。

3.因网络购物安全问题产生的纠纷

网络购物的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还得不到保障。目前网络购物的付款方式存在许多安全隐患问题,由于我国网上银行发展不健全,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应规范,但不法分子通过程序盗取用户信用卡账号和密码的事件仍时有发生。由于支付系统的不完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出现了大量的消费者因欺诈而受损失的事件。

消费者的隐私安全问题也是网络购物的主要纠纷问题之一。对于网络购物来说,一些经营者为了扩大销售额,不惜将以前消费者的信息建立数据库,根据其经济状况、上网习惯等不停轰炸消费者的邮箱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将消费者的信息卖给他人。

二、网络购物纠纷处理的障碍

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受到损害时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通常的解决途径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然而,法律在救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利时,却面临着如下障碍:

1.纠纷主体难以确定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买卖双方素未谋面,卖家的真实姓名是否和网络上注册的一致,都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很多网上交易的店铺并没有进行注册登记,这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后,消费者保护协会只能通过咨询网站所有者、查IP地址、查银行账户所有者等其他途径来侧面查找,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即使找到了经营者,由于网络的跨地区甚至跨国的特性,超越管辖范围以及法律的适用也都将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2.纠纷责任难以认定

由于网络交易涉及多个环节,不仅是交易双方,还包括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还涉及物流商等多个环节。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往往不是一个环节造成的,但是各个环节之间相互推诿,就使得侵权责任更加难以认定,消费者获得赔偿权也就更加难以实现。

3.纠纷举证困难

网络商品一旦出现质量纠纷,消费者根本没有能力来证明商品质量和交易真实性,主要是由于消费者手中的购物证据不足。比如虚拟类商品交易,是网购交易纠纷的高发地带之一,一旦虚拟类商品发生交易纠纷后,因为没有实物凭证,且很难取证,导致交易纠纷处理困难,从而延长了处理时间。

网络购物没有发票一直是困扰消费者的问题,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发票是消费者维权和获取售后服务的重要凭据,有的网店经营者不会主动,甚至就是故意不把购货的发票随货物一同寄送。等到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要维权时,网店就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提供售后服务,消费者因没有合法的购货凭证无法主张权利。

4.纠纷解决成本较高

网络购物所涉及的商品的标的额大多不高,有的甚至只有几元、几十元。这些争议金额小,对消费者来讲,通过打官司手段解决纠纷成本高,费时费力。若采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需要先行预付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开支,如果纯粹从保护自身权益考虑,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将得不偿失,会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无实际诉讼意义。对小额争议问题,目前实行的行业协会接管投诉,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都没有保障。

三、网络购物纠纷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网络购物市场欣欣向荣的同时,我国在对网上交易的管理的制度方面仍是非常欠缺。为了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和谐的向前迈进,我们必须从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入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增强法律的延展性、执行力和包容性,并强化相应的立法、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网络购物法制环境,彻底改变网络购物“消协没权管、工商无权罚、法院诉讼难”的局面。

1.加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

(1)实体法层面的立法保护

第一,加强对经营者主体制度构建。网上开店应实施实名制,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二,规定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为确保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经营者进行网上销售要改变原有的信息披露观念。经营者应充分披露并确保消费者知晓的信息主要有:商家自身的信息;提供的货物或商品的信息;详细的交易信息。

第三,规定经营者信息保密义务。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搜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四,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的担保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保证交易系统的稳定和安全。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对其网站内的经营者提供担保服务,如可实行网络购物纠纷首问责任制,即消费者在网购中遇到任何交易纠纷,未与卖家达成有效协商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都将一律先行垫赔给消费者,而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再追究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如果经营者因此受到冤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将承担此笔纠纷中产生的全部费用。首问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较好的解决了消费者维权困难的难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中间人承担消费者的一切损失,为消费者网络购物解决了最根本的后顾之忧。

(2)程序法层面的立法保护

第一,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考虑到网络购物纠纷中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如果能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将可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第二,建立小额争议法庭或设立小额争议仲裁制度。可以为小额消费者提供专门的小额争议法庭,采取较简易的诉讼程序和收取较低的诉讼费用。也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开庭(另行付费)或者不开庭(默认较低收费),并裁决败诉方来承担胜诉方律师费和调查费的方式解决小额争议。同时结合网络购物的特点,可设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2.强化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

在对互联网和网络交易的行政管理上,各行政管理机关也应进行许多探索和改进。

第一,加强网络购物行政监管机构建设。政府行政部门承担着社会领导责任,有义务对国家各个部门和行业进行全面监管,有责任规范和监管网络购物的运行环境,不断调整网络经济秩序,保障网络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事实上,无论是对网络购物立法还是对网络违法经营的查处,以及对购物网站基础设施的设立和规划,都离不开政府各行政部门的支持,因此,政府行政部门在网络购物领域设置专门监管机构来控制规范网络经济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加强对网络购物的监管职能。首先,应当尽快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购物的监管职能。其次,赋予工商行政部门对网购经营者的审查登记权和网络行政处罚权。再次,加强公安部门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监控职责。此外,还应当将网络支付平台的许可、登记和监督纳入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畴。

3.加强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除了依赖司法、行政手段,消费者还可以重视民间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多依靠一些民间力量、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力量以及网络商务行业自身力量来实现监控,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积极性,以此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拓展消费者组织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职能。目前消费者对于网购的投诉大多集中于交易网站,由网站的人员进行处理。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既是网站的运营商,经营着自己的购物网站品牌和形象,又是网站的监管者,审查经营者的信息,还要处理消费者的投诉,难免存在利益纠葛,在解决纠纷时出现不公正。因此,“消协”可以发挥其独立于网站、商家与消费者的第三方的地位,建立专门针对购物网站消费者投诉的全国性“消协”网络,尝试将“消协”引入购物网站内部,接管网站的监管职能。

第二,建立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对网络购物行政监管机构、网络消费者协会及购物网站平台运营商的监督。为适应网络购物的新特点,最大程度的保障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赋予了以上三类主体新的权力,例如网购行政监管机构的审查权,网络“消协”的监督执法权,以及购物网站平台运营商的商品审核权等。建立相关社会监督机制是最根本的方法,主要包括行业内部监督,即购物网站平台运营商和网购经营者的自我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即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的实现,也是促进行政部门公正执法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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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惠荣,张敏,宋杰.电子商务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