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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现代支付体系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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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达国家的支付体系发生了许多变化。研究这些变化和影响的本身就能不断产生出完善我国支付体系的若干启发。

现代支付体系的发展趋势

现代支付体系主要由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等要素组成。近年来,发达国家支付体系改革发展的总体趋势是:适应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需求变化,支付体系变得更加安全、高效和发达。

支付工具:现金、支票使用下降,支付方式创新

近年来,随着票据、汇兑、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大量使用,现金的使用相对量呈下降趋势。现金(M0)占狭义货币(M1)的比重的变化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从2000年到2004年,日本从27.3%降为21.8%,瑞典从13.1%降为11.6%,瑞士从18.6%降为15.3%,英国从5.1%降为4.7%。

同时,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中,支票等纸基支付工具的相对比重下降,而银行卡、汇兑等电子支付工具的相对比重呈上升趋势。目前,在新西兰、瑞典和瑞士,已经不再使用支票;在比利时、法国、德国、新加坡和英国,支票交易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中的比重已经不足5%;即使是原来大量使用支票的国家,例如加拿大和美国,其支票交易量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中的比重也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同时,原来票据使用比重较高的国家也通过引入票据影像和票据截留等技术来实现“无纸化”处理。例如,在法国,支票截留是支付工具现代化进程的最后一步,目前已经全部实现截留。

此外,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创新不断涌现。例如,ATM和POS等终端正在扩展其功能以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因特网和移动设备(例如手机)成为新的支付渠道;出现了个人在线支付、电子票据提示和支付、电子货币等许多新的支付工具和方式。同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银行行内系统与企业等客户的内部管理系统逐步整合,以实现支付交易的“直通处理”和自助化。例如,在芬兰,大中型甚至大部分小型公司通过网络自动处理其支付业务,大约有90%的银行业务都是通过自助模式(主要是因特网)实现的。

支付系统:更加安全、更高效率、更佳服务

一是支付系统的结算安排更加安全,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更加合理。传统的大额支付系统一般采用两种设计框架,即实时全额结算系统(RTGS)和延迟净额结算系统(DNS)。RTGS具有结算风险小但对参与者流动性要求高的特点,相反,DNS能够节约参与者流动性但结算风险较高。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DNS是大额支付系统的主要形式。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增强,RTGS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大额支付系统的主要形式。RTGS的引入和推广,极大地提高了各国大额支付系统抗风险的能力。同时,各国通过在DNS中引入支付限额、参与者标准、抵押、保证金、违约分摊机制等措施,进一步降低了小额支付系统的风险。此外,各国更加重视支付系统灾难备份机制建设,努力降低支付系统和参与者内部系统的运行风险,以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二是更加注重控制风险和提高效率之间的权衡,不断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1)革新取得连续日间最终性的方法。RTGS是取得连续日间最终性的重要方法,但由于其要求即时流动性,RTGS对参与者流动性要求非常高。一些国家通过制度创新,既节约了流动性,又保证了连续日间最终性(或几乎连续)。例如,美国的CHIPS能够识别并结算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进行抵消的群组支付。(2)引入新的排队释放方法。例如,排队支付在连续基础上进行双边或多边抵消,从而在确保在支付全额结算的同时降低结算所需的流动性。(3)中央银行提供日间流动性。为提高支付效率,控制支付风险,目前CPSS成员国的所有中央银行均向合格机构提供日间信贷。

三是注意支付系统与相关系统之间的协调,为参与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1)在同一技术平台上采用两种或多种“结算机制”,以供参与者选择。例如,德国的PRTG为参与者提供“快速流程”和“限制流程”两种流程。这两种结算流程的风险和成本状况不同,参与者可以在权衡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进行选择。(2)优化支付系统的账户结构,为参与者提供更及时的信息服务,设计更为灵活的流动性调度机制。(3)注意支付系统与证券结算系统和金融机构内部系统之间的协调,进一步增强各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关联性和应变性。

支付服务组织:多元化、集中化

传统上,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是最为主要的支付服务组织。近年来,一些非银行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开始进入支付服务市场。在一些国家,一些大型的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成为支付服务的重要提供者,这些公司为其客户或其自身进行大量的支付交易。此外,除自动清算所外,出现了其他一些专业的支付服务提供商,例如,专门的汇款公司(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西联和MoneyGram),电子货币公司(提供智能卡服务的Mondex公司)和银行卡组织,等等。新兴支付服务提供者的出现,增加了支付服务市场的多样性和竞争性。

由于技术进步,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以及金融结构的调整,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化趋势得到加强。银行之间的并购直接减少了支付服务组织的数量,提高了市场的集中程度。在电子银行和电子商务领域,许多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建立战略联盟或合资公司(例如MasterCaro和Europay之间的联盟),这也提高了市场的集中程度。在一些国家,通过将多个支付系统(例如自动清算所)进行整合,也导致了支付系统经营者的集中。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对市场的结构和效率造成了重要影响。

支付体系监管:目标清晰、标准完善、范围拓宽

支付体系监管是指为提高支付体系的安全与效率,特别是为减少系统性风险而进行的公共政策行为。近年来,发达国家支付体系监管呈现出如下趋势。

一是监管目标日益清晰,安全和效率成为各国中央银行支付体系监管的核心目标。实务中,优先选择哪个目标依据对整个体系及其薄弱环节的评估,但中央银行始终把应对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放在优先位置。除了安全和效率外,反洗钱、保护消费者、避免竞争缺失等也成为部分中央银行支付体系监管的目标。

二是监管标准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或参考国际通用的监管标准。在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券业监管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有关中央银行的共同努力之下,支付体系监管的国际标准日益完善。目前,支付体系监管的国际标准主要有三套:即《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证券结算系统建议》和《中央对手(CCP)建议》。这些标准来自许多国家的经验,构成发达国家支付体系监管的共同基础或重要参考。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运用这些标准来监管本国的支付体系。

三是监管范围在不断拓宽。一个重要体现就是部分国家开始将大型银行(为其他银行提供支付服务的商业银行)纳入监管范围。这是由于,随着银行之间的合并,支付流将集中于少数几家银行,而这有可能会造成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运行风险集中于少数几家银行并引发系统性风险。

对我国支付体系改革和发展的借鉴

借鉴发达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和发展经验,我国应当在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体系监督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以建立一个更加安全、高效和发达的支付体系。

支付工具方面

一是继续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提高非现金支付工具在支付工具体系中的比重。近10多年来,随着票据和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广泛运用,现金在我国支付交易中的重要性有所下降,但目前仍然是零售消费中非常重要的支付工具。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大票据、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和普及力度,以减少现金的使用量。

二是进一步推动支付工具的电子化。目前,支票等纸基支付工具仍然是我国支付工具的主要形式。电子支付的不发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银行服务水平特别是支付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有必要在规范票据等纸基支付工具发展的同时,进一步采取措施推动支付工具的电子化:(1)通过完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优化利益分配机制、加快受理市场建设、加快联网通用创新等措施,大力发展和普及银行卡;(2)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建立行业标准等措施,促进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新型电子化支付工具的健康发展。

支付系统方面

一是在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方面,要建立健全运行维护机制、灾难备份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引入支付限额、抵押、保证金、违约分摊机制等措施,控制支付系统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要引入新的支付排队释放方法,完善中央银行日间信贷,优化结算账户结构,进一步提高支付系统的清算效率,节约参与者的流动性;要合理设计支付服务收费结构,完善参与者准入和退出办法,进一步增强与相关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关联性和应变性,为社会提供更加高效、优质、低廉的公共支付服务。

二是建设全国性票据交换中心。目前,支票仍然是我国企事业单位使用最为广泛的支付工具之一。不断扩大支票使用范围、努力降低支票使用成本、大幅提高支票使用的方便程度,对于方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生产生活发展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等国家的经验,运用票据影像、支票截留等清算技术,组织建设全国性票据交换中心,以扩大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范围,提高支票清算效率,推进支付工具的“现代化”。

支付服务组织方面

一是要规范新兴支付服务组织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支付服务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支付服务主体,例如:提供跨行银行卡信息交换服务的中国银联,提供清算服务的城市商业银行资金处理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等等。同时,随着移动支付、网上支付等新兴支付服务的发展,一些非银行组织甚至外资机构开始进入我国支付服务领域,例如首信“易支付”、Yeepay、支付宝、贝宝(Paypal)等。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在促进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多样性和竞争性的同时,也增加了整个支付体系的风险。目前,我国对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监管还存在法律空白,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制度,以引导和规范新兴支付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是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合理控制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化。现代支付服务天生具有网络经济效应和自然垄断性质。在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驱动下,支付服务市场具有强烈的集中化趋势。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可以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但也可能会阻碍创新和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合理控制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化。

支付体系监管方面

一是制定更加清晰透明的支付体系监管框架,完善支付体系法规制度。支付体系监管框架应当明确我国支付体系监管的目标、范围、原则、标准和主要方法。安全和效率显然应当成为我国支付体系监管的核心目标;同时,可以考虑将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监管的辅助目标。要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例如,要适时修改《票据法》,确立融资性票据、电子票据和票据截留等的法律地位。

二是可以考虑将部分商业银行的行内系统纳入支付体系监管的范围。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行内系统是支付清算体系的基础。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数据集中,其行内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量呈较快的增长态势。部分商业银行的行内系统已经成为重要的零售支付系统,其安全高效运行对我国整个支付体系的安全高效运行将产生较为重要的影响。因此,应当考虑将部分重要的商业银行行内系统纳入支付体系监管的范围。

三是努力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来实施对我国支付体系的监管。《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等标准反映了许多国家支付体系设计、运行和监管的经验和教训,是各国支付体系建设实践的归纳和总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较高的借鉴意义。我们应当结合国情,努力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来实施支付体系监管,以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博士后流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