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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大米”为何风波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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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大米”原来是指被农药污染或者发霉的大米;而近期披露的与以往不同,被称作是“镉大米”。媒体曝光了有害重金属通过土壤严重污染大米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是南京农业大学的潘根兴教授和相关研究人员发现和披露的,南京市场就发现了镉超标大米。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在近期消费调查中发现,一多半市民对食品安全不放心,可见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这次全国“两会”,副总理在山东团就食品安全问题向代表表示歉意,并表示诚意治理。专家指出,在我国未来几年的农产品安全问题中,重金属污染有可能取代农药残留而成为主要的公共卫生问题。

那么,这次曝光的“镉大米”对人体有哪些危害呢?

专家告诉我们,“镉大米”对人体的危害是逐步显现的。发生在日本富山县的痛痛病,是镉污染导致人体慢性镉中毒的典型案例。那是1931年,日本富山县出现了一种怪病,患者大多是妇女,病症表现为腰、手、脚等关节疼痛。病症持续几年后,患者全身各部位会发生神经痛、骨痛现象,行动困难,甚至呼吸都会带来难以忍受的痛苦。到了患病后期,患者骨骼软化、萎缩,四肢弯曲,脊柱变形,骨质松脆,就连咳嗽都能引起骨折。患者不能进食,疼痛无比,有的人因无法忍受痛苦而自杀。这种病由此得名为“骨痛病”或者“痛痛病”。科研人员经过长期观察研究后发现,“骨痛病”是由于神通川上游的神冈矿山废水引起的镉中毒。镉中毒导致肾脏损害,进而造成骨质软化和疏松,严重者极易发生病理性骨折。流行病学研究还提示,慢性镉中毒患者可能导致神经系统、免疫系统、生殖系统损害以及恶性肿瘤的高发。

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需要一个缓慢过程对健康造成危害,因而不易被察觉,但一旦发病后果就十分严重。由此可见,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已经刻不容缓。

那么,环境污染造成的毒害究竟有多么严重呢?

笔者就此采访了哈尔滨某农业开发公司高级工程师曹洪祥先生。曹先生问我:你留意到没有,寄生在都市人身上的小动物虱子灭绝了,这既可喜、又可悲。可喜的是这种吸血的小害虫没了;可悲的是它们是食品中农药残留毒死的……据曹老师讲: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倒是促进了粮食的增产,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农药残留。残留在作物内的农药短期内对人体看不出怎样来,可是,那小小的虱子就受不了,于是就灭绝了!如今,农药残留问题已经日益引起有关部门和民众的关注,于是提出了“绿色食品”、“无污染食品”、“有机食品”等概念。然而,土壤的污染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江河水域的污染和土壤污染是连在一起的。

上个世纪80年代,松花江哈尔滨段许多渔民出现一种怪病:浑身肌无力、双手颤抖、关节弯曲、双眼向心性视野狭窄,医生大惑不解,经过诸多专家会诊,最后确诊是一种叫作“水俣病”慢性中毒症状。“水俣病”是上个世纪50年代在日本发现的,一种汞严重污染病症。水俣是日本一家化工厂的名字,化工厂排污造成了附近居民汞严重中毒,因得此病名。水质专家展开调查,最后证实主要污染源就是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当年爆炸引起硝基苯污染松花江的是其双苯厂,原来叫101厂;而造成汞污染的是当时的103厂。103厂排出的汞在水中通过微生物的作用,由无机汞变为有机汞,毒性扩大100倍!有机汞污染了江鱼,人食用毒鱼就会产生中毒症状,累计到一定程度,就会发病。检测沿江渔民的头发,发现这些人头发中汞含量超过普通人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有近百名渔民进入医院治疗。近几年松花江水污染治理有一定进展,江里的鱼也开始多了。但哈尔滨早已不把它作为饮用水源了。

湘江这条灌溉了半个湖南的母亲河接纳了大量工业废水,使河水中的砷、镉、铅的总量占全省排放总量的90%以上。检测结果显示,从衡阳到长沙段的湘江中下游沿岸,蔬菜中的砷、镉、镍、铅含量均严重超标。水田土壤中的砷、锌的含量还要高于菜地。而这些“超标农作物”基本上都进了城乡居民口中……专家预测,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至少需要百亿投资和十年以上的恢复周期。

浙江省政协去年11月召开的专题协商会透露,浙北、浙东和浙中地区因土壤污染,有近20%的农用地不能种植绿色农作物。

河北省地质调查院对清苑县及周边的农田土壤及玉米子实进行采样分析,结果显示,区域内土壤以重金属锌、铜、铬、铅、镉污染最为严重,农产品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重金属污染,其中玉米子实中的重金属镍和铅超标。

资料披露,云南、广西、湖南、四川、贵州等重金属主产区,很多矿区周围都已形成日渐扩散的重金属污染土地,尤其是镉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国土资源部曾公开表示,中国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遭到重金属污染,占粮食产量的十分之一左右。

其实,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已经有比较完善的规定。

2006年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农产品中重金属的限量,国家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大米中镉的限量指标不高于0. 2毫克/千克、面粉不高于0 . 1毫克/千克、杂粮(玉米、小米、高粱、薯类)不高于0.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