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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改革:关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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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法定的执业许可证,是保证教师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美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起步早、发展快,积淀了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做法。分析美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特点,反思当前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认定标准、考试方式、认定主体等方面对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美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特点;问题;启示

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为保障从事教育职业者具备基本从业资格而实行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从事教师职业、专业或教育教学活动的人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身份的一种强制性规定。美国于1825年开始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此制度的国家,经历了从低标准、宽要求到高标准、严要求,从重数量到重质量,从各县、各州分散独立到全国逐步统一标准的发展完善过程,至今已近两个世纪,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模式。相比之下,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诸多地方亟待改进,因此,需要积极学习他国的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的情况进行深入的改革,进而推动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特点与优势:美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特点

(一)教师资格证书分类细致化

美国教师资格证书种类非常丰富,而且分类细致明确,从事任何与教育有关的具有一定专业性的工作都需要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美国教师资格证书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普通教师资格证书,二是特殊教师资格证书。按照不同的划分维度,普通教师资格证书又可分为很多种。如按年级或受教育者年龄分类: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小学教师资格证书、中学教师资格证书;按科目或职责分类:一般教育科目证书、特殊教育证书、学校管理与顾问证书、学校服务证书;按等级分类:持有执照的教师、持有资格证书的教师、持有高级资格证书的教师。特殊教师资格证书主要有应急教师资格证书、临时教师资格证书、选择性教师资格证书、限制性教师资格证书。总体来说,教师资格证书分类的细致化提升了美国教师整体水平。

(二)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专业化

美国教师资格认证的权力在各州,各州对任职教师有一定要求。总体来说,要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申请者至少要获得学士学位,有的州甚至要求申请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其次要通过资格考试。目前,美国应用最为广泛的教师资格考试是由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支持研发和管理的普瑞克西斯系列考试,该系列考试包括(基本技能测验)和(专业知识测验)两个独立的部分。此外,还要有教师教育机构的推荐或有实际教学经验,而且规定师范类毕业生必须要参加资格认证的考试。美国现已形成一套以学历制度、考试制度、试用制度和教师考核评价制度为基础的规范体系,提高了人才选拔标准,促进了教师专业化进程。

(三)教师资格证书的时效性

美国教师资格证书的使用期限有严格的界定,很多州都设定了能够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换证制度,明确规定:“教师在期满后必须更换新证,才有资格继续任教。”美国初始证书属于执照性质,其目的是对新教师做进一步考察,看其能否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有效期一般为1-3年,期满后需重新进行考核。各州普遍把证书等级与教师的待遇联系起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职后进修,改进完善教学工作。教师证书的更新促使教师不断地接受继续教育,扩展了教师的专业技能。

(四)教师资格认证主体多元化

美国教师认证机构可分为州、地方、全国三级,州级的认证机构是由州政府主导,具有法定的评估与认证责任,资格证只在本州通用。全国性的认证机构是联邦政府规范与协调教师职业发展的组织,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调控,其颁发的资格证书可在国际流通,目前逐渐趋向于全国性的认证组织。例如,“全美教师教育认证委员会”(NCATE)是美国第一个全国教师教育评估机构,其评估目的在于提供教师素质的品质保证,并协助改善师资培训机构的质量。在全美由NCATE认证的师范院校培养的教师数量占70%以上。20世纪80年代后,地方性的专业团体数量逐渐增多,并在教师资格认证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教师资格认证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从不同角度对教师资格提出要求,保证教师资格认证的公平性与有效性,促进教师专业素质不断提高。

(五)教师资格认证手段综合化

随着教师资格考试的兴起和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的确立,美国教师资格认证的方式发生改变,逐渐取代了以审核学历材料为主的方式,认证手段也逐渐趋于综合化。现在的认证手段主要是考试和考查,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其中笔试包括标准化考试和非标准化考试。既有全国范围的考试,还有州的考试。考查的形式包括审核学历材料,还有现场考查和调查。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和网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延伸到教师资格认证领域,这必然会促使认证手段进一步更新。总之,美国教师资格证书认证手段体现出评价组织和实施体系完整、以强调教师的教学能力和表现为评价核心、具有情境依赖、评价方式多样化、评价内容和认证标准紧密结合、提供完善多元的评价咨询服务等特点。

二、现状与问题: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发展

我国于1993年在法律上确立了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实践中采取了逐步推进的办法,经历了教师资格制度的确立(1993―1995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1998―200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全面实施(2000年至今)等三个阶段。总体来说,我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自身建设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教师教育改革的需要。为此,国家出台了多项改革举措,以期有效推动我国教师教育的发展。随着新举措的推行,新问题也随之而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教师资格证的种类划分较为笼统

依据现行的《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等七类。教师资格证书类别划分较为笼统,没有按学科类型进行细分,也没有根据教师任教年限或年级进行分级设置。教师资格适用范围规定模糊,对于不同学科、不同种类的教师资格之间是否可以融通、如何融通等问题都缺乏明确规定。获得高级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在任何低一级的学校任教,成为一种完全由上而下的教师覆盖制度。这往往导致教师漠视资格证书使用范围,随意跨学科授课现象屡见不鲜,忽视了学生发展的顺序性、不平衡性、阶段性和差异性等规律,这必定影响教育教学质量,也不利于教师的专业发展。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相对偏低

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教师的学历要求相对偏低,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我国取得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教师资格的学历标准分别是中师、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四个层次,幼儿园教师仅需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这往往不符合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高学历标准。2011年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省份,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虽然学历要求上了一个等级,但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处于较低水平。教师学历低往往意味着教师所受过的专业教育匮乏,由于认定条件较低,能够跨过此“门槛”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者过多,通常会导致教师资格证贬值,势必影响公众对教师社会地位的认同和尊重。

(三)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操作性不强

以往我国各地进行的教师资格考试内容主要是侧重于非师范专业所欠缺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方式为面试和试讲,然而对道德品质、专业知识以及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考查较少,抑或流于表面。测试成绩由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学科组的评定意见综合评定,这一认定标准比较笼统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实际上成为学历资格制度,很难体现出对教师职业素养和专业素质的考查。虽然从2011年开始,考试科目做了一定改革,笔试增加了对申请者综合知识和学科知识的考核,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但总体来说,对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考查的内容还是相当有限,其中面试仅用短短时间考查申请者的教育教学能力是不切实际的。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标准。

(四)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无限制

我国现行教师管理制度逐步暴露出教师人口把关不严、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等问题,教师资格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限,教师资格证书一经获得终身有效,在全国范围内不受时间、地域限制。对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是否胜任所授学科和所教年级,是否一直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教育管理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考察与评估制度,致使一些教师降低要求,不愿致力于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即使有机会参与继续教育,也只是流于形式。而且由于没有把师德建设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对教师缺乏必要的道德监督机制,少数教师道德素质低下。2011年改革后实行“五年一检”的办法,但其试点工作仅在几个省份施行,亟待在全国范围推广。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相对单一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目前的教师资格认证系统由承担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由其授权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高等学校及其组织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构成。我国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单一,而且教育行政部门与办学单位或学校之间总体上往往是一种同盟关系,专业团体在认定过程中几乎没有立足之地。而且单纯由教育行政机构负责教师资格认定,难以保证公平和权威。同时,缺乏竞争机制的单一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产生惰性,也容易滋生违规甚至腐败现象。

三、反思与借鉴: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改革之路

美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对于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具有借鉴意义的。结合我国目前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特点、问题和未来教师教育发展的趋势,我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改革可从以下四个方面人手:

(一)兼顾通融性,细化教师资格证书的种类

美国的教师资格证书种类丰富,分类细致明确,且多采用等级制度,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就我国证书的种类来说,应进一步细化分类,凡是从事与教育相关的具有一定专业性的工作都应申请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划分维度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分为按年级分类、按所教科目或职责分类、按等级分类三种,其中把教师资格分级别认定作为重点。同时还要兼顾各类证书之间的通融性,既要基于基础教育的需要,又要注重教师教育的能力。总之,可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发展的实际情况,联系我国教师职称制度,科学地对我国教师资格种类进行划分,以此来提升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二)增强可操作性,提高教师资格认定标准

美国教师资格标准日益标准化和专业化,而我国的教师资格标准却普遍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因此,首先,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提高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标准,例如在我国东南沿海发达地区,教师资格在小学阶段就应该提高到本科水平,而在相对落后的西北部地区可以按2011年部分省份改革后的方法实行。其次,在认定方式上,逐步推行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要增加对于德育素质、学科专业知识,以及入职教师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力等以“能力”为核心标准的考核。国家通过严格规范“教师资格教育”来考查教师综合能力,并保障教师资格的真正达标。教师任职资格不是简单通过笔试和面试就可以培养和考查出来的,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真正目的在于获取教师资格过程中的“教师资格教育”。

(三)定期注册,限定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年限

美国规定:“教师在期满后必须更换新证,才有资格继续任教”,各州都把专业发展计划或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更换新证的要求之一。在我国,2012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颁布,要求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教师资格在首次注册后将不再是终身制,取而代之的是每5年注册一次。考核重点应是教师的实际教学能力及职业道德,合格者发给新的资格证书并进行登记。尤其在师德方面,要严格实行教师师德一票否决制,鞭策教师在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中时刻牢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为师准则。我国还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并结合国情。实行教师资格等级制度,把教师资格划分为初级教师资格(1-3年)、中级教师资格(4-6年)、高级教师资格(7-18年)、终身教师资格等四个等级,建立资格证书的晋升制度,把教师资格证书的更新与继续教育挂钩,教师只有在通过考核后才能取得高一级资格证书,鼓励优秀教师不断完善丰富自我,提高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四)转变认定主体,保证教师资格认证的公平性

国外教师资格的认定很重视发挥专业团体对教师资格获取的权威作用,而我国教师资格认定的专业团体数量却屈指可数。因此,我们必须打破政府单一化主管的局面,向美国学习,积极吸收教师专业团体的参与,推动认证主体的多元化。首先,政府机构应适时减少行政干预,由大包大揽的直接管理走向以协调、服务为主的间接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让专家、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评审监督机构;其次,提高各专业团体的专业自,从教师资格标准的制定到教师资格审查与评估,都应积极鼓励专业团体参与与管理,实现认定主体的多元化,从而保证资格认定结果的公平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