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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工业安全监管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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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工程,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有关监管部门权责不清、问责机制缺失、缺乏有效监管等等各种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提升我国食品工业安全监管体系,改善食品安全现状,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问责机制

1 我国食品工业安全监管的现状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工程,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措施,从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到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地方政府在监管执行方面也加大了力度,同时也获得了更多的权利,同时也相继出台了各种食品安全监管措施,这些举措有效地打击和遏制了食品安全领域的不法行为,在促进食品行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虽然成效显著,但是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很不健全,同时,由于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因素过于繁多和复杂,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从根本上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依然困难重重。需要进一步完善。

2 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有关监管部门权利界定模糊

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4条的规定,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定食品标准、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等分别负责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这种监管模式存在很多的缺陷:首先,缺乏有力的协调机构,国务院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统一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其仅限于协调的软性机构,不具备垂直管理的职能,是否能够真正对其他监管部门起到组织、惩治、监督的作用尚待验证。其次,部门监管重叠,相互之间又缺乏有力的互动协调机制,很容易造成有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再次,食品安全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变的复杂,同时很难对各部门的职权加以详细界定,由于部门之间的职权界限模糊,往往会出现监管的空白地带,使得不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利可图。

2.2 问责机制缺失,导致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

所谓寻租,是通过一些非生产性的行为对利益的寻求。如有的政府部门通过设置一些收费项目,来为本部门谋求好处,有的企业通过贿赂官员为本企业得到项目、特许权或其它稀缺的经济资源,有的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个人捞取好处,是一些即得利益者对即得利益的维护和对即得利益进行的再分配的活动。寻租往往使政府的决策或运做受利益集团或个人的摆布。这些行为有的是非法的,有的合法不合理的。往往成为腐败和社会不公以及社会动乱之源。

地方政府是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操作者和执行者,它是整个监管过程的关键。这就极易导致地方政府的腐败寻租行为,一些企业疲于应对各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宁愿出钱换取一张相关机构的免检证书。而相关部门在减轻工作量的同时又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利益。

2.3 食品企业集中度不高,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西部地区的食品加工企业大多数为小规模经营,产业集中度不高,分散的经营者数量多、水平低 、流动性大、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尤其是一些小摊贩和地下加工厂,他们没有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能力,食品添加剂滥用情况严重,很多食品进货来源不明。而监管部门又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这就导致食品安全质量无法保证。

3 对策与建议

3.1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各方责任

要根本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就要改变多部门分段监管的现状,设立一个独立的单一的的监管部门。首先,不仅要提高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地位,还要保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单个部门利益的控制,能够公平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加强其权威性,带动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提高监管效能,减少监管空白和盲区。

其次,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的协调机构,在整体上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一旦发生的部门间冲突或出现监管摩擦或区域间出现监管矛盾时给予协调,对于监管部门没有履行的监管职能,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直接下达行政命令要求予以履行,彻底改变目前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无具体实权的局面。

3.2 完善问责机制,促进规范执法

建立检察机关与政府检察机关、纪检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司法监督权独立,保障新闻自由和媒体知情权,构建公民参与监督问责的制度平台,为防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不严,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定期向辖区居民公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状况,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向消费者公开相关信息,并将该部门具体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公开,便于群众及时向其反映所在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起到更好的监督和督促作用。 并且通过用利益驱动机制来引导消费者的行为,提高消费者监管的动力,积极推进公民问责的法制化进程。

总之,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进一步统一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权责明确化,加大监管机关自身的检查监察力度。

3.3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加强群众监督功能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光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也很容易造成政府的寻租行为,必须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管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全民参与,全社会监督 争取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并建立激励制度,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食品的行为。

同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向消费者公开食品采购、生产制作和销售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让公众监督渗透到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阶段。加强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界和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对恶意造假坑害百姓的不法企业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并进行惩罚和整顿。

享受安全的食品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应高度重视,并且要相继出台切实可行的监管政策,不断加大力度,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地位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大社会监管力度和执行的透明度,推动食品监管工作不断提升和改进,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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