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研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开公职人员财产,能将官员的行为置于国家监督、民众监督、社会监督之下,达到有效地监督和惩治腐败的目的。能否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实施财产申报法,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中国政府也陆续出台了许多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制度设计的漏洞和没有刚性要求公示,一直未形成完全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否必要?本文将从经济学成本—收益的维度进行分析。
一、中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
(一)困境分析的基本假设与研究路径
关于“腐败”,本文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腐败的定义,认为“腐败是政府官员为了谋求个人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本文提的腐败主要指贪污型腐败和寻租型腐败。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Properties Declaration System),即法定范围内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申报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并接受有关机关组织以及群众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
分析主体上,本文采用经济学上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假设腐败行为的主体官员和反腐败行为主体政府均为“理性经济人”,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函数,具有“成本—收益”的分析能力并以此决定自己的行为。
另外,本文假设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前后,腐败的成本不变,在腐败行为不被查处的情况下腐败收益也不变;政府提供给公务员的工资为常数,不会因为实施财产申报制度而改变。
本文分析思路为通过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前后腐败与反腐败的成本收益(用收益与成本之差——净收益表示)的对比分析来论证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有腐败可能性的官员是否选择腐败取决于其腐败的成本和收益的权衡,设立财产申报制度,加大腐败被查处的概率,从而加大腐败成本,会使官员腐败的净收益降低,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官员则会减少腐败行为;对于反腐败的主体政府而言,设立财产申报制度,会带来反腐败收益增加,但同时会增加行政成本,基于政府视角,是否有必要设立财产申报制度,取决于增加的收益与增加的成本的对比,即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前后的净收益变化。如果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之后的净收益大于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之前的净收益,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收益大于成本,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利的,是必要的;否则是不利的,不必要的。
(二)腐败与反腐败的成本与收益的构成分析
1.腐败的成本与收益的构成分析。本文的腐败主要指贪污型腐败和寻租型腐败。腐败成本CC(corruption cost):中国著名国情研究专家胡鞍钢先生提出,腐败并非没有成本,只不过是以隐性成本的形式大量存在。腐败成本就是指腐败分子为其腐败行为付出的代价。从腐败成本的构成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腐败的直接成本CC1,即在实施腐败行为的过程中直接由腐败分子自己支付的成本,包括物质和心理负担方面的代价。二是腐败的机会成本CC2。由于一个人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资金从事某种腐败活动,便不再能有机会将这些资源用于其他遵纪守法活动,由此所自动放弃的遵纪守法活动可能的纯收益,即为腐败的机会成本。三是腐败的风险成本CC3(也可称为受惩成本),即腐败行为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获,并被判处刑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对腐败分子所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2.反腐败的成本与收益的构成分析。反腐败的成本,主要是指反腐败的行政成本——由固定成本FC和变动成本VC两部分组成。FC指反腐败的公务设施的费用,如办公设施成本。VC指政府反腐败开支中的人力成本。反腐败的收益B分为显性收益B1和隐性收益B2两部分,显性收益是指收回了“赃款赃物”,减少了由于腐败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隐性收益是指反腐败取得的社会收益,由于腐败的负外部性,所以反腐败存在很大的隐性收益,这一隐性收益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因为大大降低了公共服务的费用从而刺激了外国直接投资活动;二是把大量资源从“非生产性寻租”活动转移到生产部门方面去;三是提高了政府及社会制度的“公信力”和公民感受到的“公义性”,从而刺激了私人长期投资和积累资产的积极性;四是提高了“腐败致富”的成本。
二、政策建议
(一)制度设计要科学
制度设计在申报内容、范围、方式等方面的漏洞,以及与当时的非制度约束不兼容,造成制度难以操作,是导致制度功能失效,运行失灵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要“堵大洞”也要“堵小洞”,避免出现申报主体范围过窄,不能够反映申报主体真实的财产状况及变动情况,避免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脱节,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等会影响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性的问题。
(二)建立强有力的实施机制
在中国,软政权现象的存在是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本根源,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因为中国是建立在关系经济基础之上,中国的官员喜欢凌驾于制度之上,而且制度变迁是一个“非帕累托改变”的过程,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全体人民的利益增加要以官员的利益损失为代价,官员会采取各种措施阻挠其实施,在以上两个因素的作用下,财产申报制度极易流于形式。因此实施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实施机制,使“软制度”向“硬制度”转变。
1.提高违约成本,检验一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是否有效,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看违约成本的高低。要设立相关的法条,规定相对较重的罪名与惩罚,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可依法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门还可对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减少腐败形成的预期效用,从而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2.设立公示环节。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触角广,灵敏度高,是威力大而成本又最低的监督形式,应很好地重视和发挥这两种监督形式的作用,使之与专门机关监督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如果只有申报环节,没有公示环节,财产申报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近些年来重大腐败案件既非因干部财产申报而得到显现,也非因考核制度而暴露出来,而多数是因群众举报、由他案牵出或是中央在巡视中发现。透过这种现象也可以看出,在财产申报制度中,唯有公示,发挥民众监督功能,才能切实达到制度防腐的目的。
3.不断完善与财产申报公示相关的一系列配套措施或制度。诸如财产评估制度、银行存款实名制度,以及对公民举报者隐私的保护、者权益的保障、公民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等等,这些因素是财产申报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三)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过程中要注意提高政府机关办事效率
提高政府机关办事效率,就是要避免机构人员冗余,办事效率低下等现象的发生。否则也会加大政府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本,降低其净收益。
(四)财产申报制度不可仓促出台
在观念制约、技术制约和现阶段配套制度不完善,以及官员抵触情结严重的情况下,仓促出台一套法律惩罚约束力差,没有公示环节的财产申报制度,由于政权的政务操作是由官员来完成的,会使得财产申报这项本该发现问题、预防腐败的制度,成为不透明的和缺失必要环节的暗箱操作制度。隐瞒和虚报收入蒙混过关 ,将成为这项制度实践的必然结果。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不仅会使成本大于收益,还会降低政府公信力,使民众对政府丧失信心。
(作者系西北大学经济学在读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