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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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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侵占罪犯罪对象中,他人财物不包括本人所有的财物;无形财物、非法财物不能被认定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动产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遗失物不同于遗忘物,不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埋藏物只能为所有权明确的私人财物,而不能是国家所有的财物或文物。

关键词:侵占罪;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088-03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三类:(1)他人财物;(2)遗忘物;(3)埋藏物。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问题,存在着众多争议。

一、他人财物

他人财物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那么,何为他人财物?

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此的争议在于“他人”是不是也包括“本人”? 有学者认为,如果“将已设定担保的自己财物进行处分”,在特定情况下,依然可以被认定为“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非法处分该财物可以被认定为侵占罪 [1]。

笔者认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刑事立法设定侵占罪的重要目的之一,便是保障社会上正常的财产流转关系。将他人财物设定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为了保障所有权人能够实现其财产所有权的各项全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这一规定中能够看出,在财物被设定担保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只是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享有对该担保物的优先权。应当指出,这种优先权只能是一种期待权。如果债务人能够按期偿还债务,担保权人的担保权也就不能实现。相反,即使债务人将该担保物又出卖给他人的,按照中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及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担保物权人仍有一系列的救济途径。但是,如果将这种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无端划入刑法的调整范畴,这将导致刑法干预面的不当扩大,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设定侵占罪目的的实现。

同样的道理,共有财产也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也就是说,在某一共有人,独自侵占该共有的财产,致使其他共有权人的相关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也不能将某一共有人的这种独占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按照刑法的谦抑原则,在其他法律能够解决该问题的情况下,就不应动用刑事法律。我们认为,侵占罪犯罪对象的“他人财物”仅指不是占有人享有所有权的财物,也就是说侵占罪中的“他人”不包括“本人”。

在阐明他人财物的界限后,我们来考察财物指什么?

按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财物分为有形物和无形物;合法财物和非法财物;动产和不动产。在理论和实践中经常引起争议的是无形财物、非法财物和不动产可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无形财物主要是指电能、热能等能源产品。应当说,这些无形财物在中国刑法上已经成了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国外的立法例中,这种无形财物也逐渐的成为侵占的犯罪对象。中国学者对外国刑事立法关于侵占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后指出:“侵占电气及其他动能这种无形财物,是现代科技条件下侵占犯罪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同样也对他人的财物所有权造成危害,也需要刑罚惩治,因此将电气及其他动能规定为侵占罪的对象,是对传统侵占罪立法的一个新发展。”[2] 因此,有观点认为,“侵占罪的对象可以包括一部分无形财产” [3]。这种无形财物恰恰指的是电能和热能等。

在笔者看来,在中国刑事法上,将电能、热能等无形财物认定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同司法实践不符。

首先,电能和热能由于其是以能量的形式表现出来,使用者仅仅有选择消费或者不消费的权利。相反,行为人却很难以侵害所有权人所有权为目的拒不退还这类无形财物。其次,诸如电能或热能等这类无形财物如果行为人使用了,便会将这类无形财物消费掉,也就是说非法行为人也无法按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将这类财物退还给所有人。最后,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用电能或热能等无形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非法财物可否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这里的非法财物主要是指犯罪所得的赃物等无合法来源的财物。下一案例,曾引起司法实物界的广泛关注。

杨某与何某系朋友关系。某日,杨某将盗窃所得的赃物电脑一台托何某保管,并告知何某这是赃物,要他小心谨慎保管。在何某保管使用的数月间,杨某曾多次向其索要,但何某拒不退还,并“威胁”杨某,如果你再要电脑,我就到公安机关去告发你,你吃个亏,这台电脑就归我了。杨某无奈,只得不提此事。后杨某案发供出了何某 [4]。

在对上述案例进行讨论的过程中,涉及到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有侵占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和窝赃罪等众多问题。在本文中,限于篇幅所限,我们仅以此案为例来分析赃物等非法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在对该案进行讨论的过程中,有观点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赃物同样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尽管赃物交付人对这些财物不具有所有权,但是这些财物并非是无主财产,原所有人仍具有所有权。赃款赃物应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追缴,返还原主或者没收归公,不准他人任意侵占 [5]。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错误的。尽管我们承认,公民私人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就可以无限扩大。首先,上述赃物应不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在上述案例中,何某明知是杨某盗窃的财物而拒不交出的行为,同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确实是有相似之处,但是之所以何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恰恰是因为杨某对托付何某保管的财物无合法的返还请求权。同时,杨某对该赃物也无所有权。而侵占罪其设立目的恰恰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目的。其次,何某明知是赃物而保管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窝藏赃物罪。在刑法上,严格禁止对同一行为的双重评价。如果说,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窝藏赃物罪,何某的这一行为,如果在被认定为侵占罪,便违反了刑法上的公正原则。最后,上述赃物自然应该追缴,将其返还给财物的真正合法所有人。赃物的真正所有人的财产权益能够得到保护。所以,赃物等非法财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不动产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中国刑法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在当今社会城市化步伐加快的过程中,众多的村民到城市中谋生,而其原有的土地他们会委托给同村人帮助照管,或者出租给他人。在这一过程中,有人会非法侵占他人的耕地。我们认为,如果不法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侵占罪。这种将土地认定为侵占罪犯罪对象的处理办法,能够有效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维护农村耕地的合法流转秩序。在现实生活中,诸如汽车、船舶等准不动产,同样也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同时,由于这些准不动产同一般的动产相比,价格相对较贵重,更具有用刑事法律予以保护的必要。

二、遗忘物

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被刑法第270条第2款明文规定。“本来以前理论和实务上多有遗失物的说法,而少有遗忘物的称谓。只是由于在新刑法颁行之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为了能够对那些非法占有他人由于一时疏忽而遗忘于特定地方的财物作为犯罪予以惩处,才提出并较多地使用了这一概念” [6]。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遗忘于某特定地点或场合,但能够忆起其地点或场合的财物。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关系问题。

关于遗忘物和遗失物是否同一,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相区别,遗忘物是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如坐出租车时遗忘在出租车中的财物等,通常是刚刚遗忘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能够回忆起什么时间遗忘在什么地点的财物,失主一般能找回,拾得者一般也知道失主是谁。而遗失物是失主丢失的财物,一般离开失主的时间相对较长,失主也无法明确知道它在何处,而且拾得人往往也难以找到财物的主人。因此,遗失物不是遗忘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7];第二种观点认为,遗忘物又称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遗失其占有之动产。构成遗失物的条件有二:其一,丧失须系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须为偶然丧失。遗忘物和遗失物之间并无根本的区别,都是指由于持有者的一时疏忽而遗忘在某处,从而丧失控制的财物,因而“遗失物”当然也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8]。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不能将遗忘物等同于遗失物。遗忘物一般被遗忘在特定的地点或场合。是否是特定地点或场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所谓其特定,也就是说它不同于一般。这里的“特定”在某种意义上是指该遗忘的地点,遗忘物所有人能够想起来。其次,该场合或地点应当有管理人员或其他执业人员,在这里我们这些人员统称为“有关人员”,他们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范围使其很可能成为遗忘物的第二重持有、控制人。最后,他人遗忘物的“他人”是指个人,不包括国家和单位。虽然遗忘物的所有权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者的遗忘行为却属于个人行为,遗忘者应当承担赔偿遗忘物的责任。所以,从法律关系上讲,遗忘物属于公民个人财物 [9]。

我们认为,如果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不加区分,而将其都是视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这将不当地扩大刑事处罚的范围。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丢失财物的现象。很多丢失财物的人,为找回对其而言意义重大的财物,经常会做出悬赏广告。遗失物的拾得人,如果能将该财物交还给遗失物所有人,通常会得到一定的报酬。在民法上,这种类似于悬赏广告的合同,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予合同。从这里面我们也能看得出,民事法律有这种规定的重要原因之一便在于遗失物在实践中很难找到,要求拾得人拾金不昧是一种过高的道德要求,这不符合民事立法的本意。因此,在侵占罪中遗失物不能等同于遗忘物,只有遗忘物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三、埋藏物

埋藏物也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但是,由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何为埋藏物,也没有司法解释可以参考,因此,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何谓埋藏物的问题,也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的问题时,偶然发现的文物是否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对该问题,存在着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所有人不明的财物。这些财物依照《民法通则》第79条之规定,归国家所有。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上作为侵占罪犯罪对象的埋藏物,是指不归行为人所有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无论其所有者是否明确,埋藏时间多久,财物是什么性质,只要行为人不是出于盗窃的目的,在挖掘时,偶然发现地下埋藏物,明知不归本人所有,应当交出而拒不交出,非法拒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就构成侵占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埋藏物应与地下出土的文物区分开来,刑法上保护的只是作为私人或单位所有的财物的所有权 [9]。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构成侵占罪犯罪对象的埋藏物不应包括地下出土的文物。首先,第一种观点主张这里的埋藏物仅指所有人不明而依法归国家所有的埋藏物,这是从民法的角度解释埋藏物,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埋藏物的权利归属问题。刑法上将埋藏物设定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为了解决侵占不归行为人所有的埋藏物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将埋藏物仅仅理解为归国家所有的财物,显然不符合刑事立法所要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立法本意。其次,中国刑法第270条第3款明文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规定埋藏物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自然人个人的财产权。通常规定“告诉的才处理”表明国家对此问题这样的一种态度,即这种告诉权属于自然人,如果自然人不行使告诉权,则司法机关不主动追究。偶然发现的文物,通常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那么谁来代表国家行使告诉权呢?显然,将埋藏物理解为归国家所有的财物,同立法的本意不符。最后,有观点认为,如果仅将埋藏物理解为归个人所有,那么,埋藏于地下的文物等将得不到刑法的保护。笔者认为,对此大可不必担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这里很明显,是对文物进行特殊的保护。《文物保护法》对所有公民规定了一般义务,即不得私自挖掘。如果明知是文物而盗挖的,则应该按着刑法第328条的规定,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定罪处罚;如果不是明知而盗挖,而是由于在从事其他作业时,而偶然获得文物,此时,属于发现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第11条第4项的规定,对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如果发现文物者,将文物据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此时是不是构成侵占罪呢?笔者认为,此时不能以侵占罪论处。理由在于,如果将发现文物而拒不交出的行为也定性为侵占罪的话,那么将导致刑事法律干涉面过宽,而且,文物虽然归国家所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可见法律并不绝对禁止个人合法的持有文物。文物在个人手中也能够得到妥善的保管,而不会损害文物的价值。

综上所述,在处理作为侵占罪的埋藏物的犯罪对象问题时,只能将这种埋藏物限定为所有权明确的私人财物,而不能是国家所有的财物或文物。

参考文献:

[1]张明楷,黎宏,周光权.刑法新问题探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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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赃物,威胁盗贼,拒不退还――构成何罪讨论意见[EB/OL]. rmfyb.省略/public/detail.php?id=102247,200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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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肖中华.侵占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J].上海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1,(6):60;周光权.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

2002,(3):135.

[9]蔡华明.论侵占罪[EB/OL].www.省略/shownews.asp?newsid=1823,2009-01-05.

Research on Some Aspects of Subject of Embezzlement

LONG Chang-jiang,WANG Jian-min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ivision,Huhehaote010020, China)

Abstract: According to subject of embezzlement crimes, property of another doesn’t include property of the very criminal. Intangible property and illegal property are not considered as the subject of embezzlement crimes. Real estate is the subject of embezzlement crimes. Lost property differs from forgotten property and cannot be regarded as the subject of embezzlement crimes. Hidden property is only the private property with clear property rights.

Key words: embezzlement;property of another;forgotten property;hidden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