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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理财”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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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证监会机构部负责人上任之初,就在“2002年中国金融国际研讨会”上坦言:截至2002年5月底,118家证券公司净资产额为917亿元,不良资产却高达460亿元,不良资产率超过50%。市场人士多认为,这大都是理财“惹的祸”。正是“成也‘理财’,败也‘理财’”。

亏钱模式

现有的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主流模式,基本是一种亏钱的模式:即对客户委托资产不受损失及年投资固定回报率作出最低承诺,使客户在不承担投资风险的情况下,能享受固定收益。这就要求券商,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同时,也必须获得超出对客户保底承诺之上的投资收益。

这种做法的盈利模式是:

投资收益-客户固定收益=券商收益。

实际上这就是“借钱炒股”,与客户的“透支炒股”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也只适用于大牛市这样特定的市场环境,而在大部分的市场条件下则必败无疑。

败的道理很简单:从纯投资管理的角度看,这种模式使券商在投资盈利时必须分利于客户(固定回报);而在投资亏损时则须承担双重损失:一是跌价损失,二是付给客户的资金成本。

其实,这样做已经违背了“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市场游戏规则。因此,从常规的意义上说,这实际上是一种“赔钱赚吆喝”的“亏钱”模式。“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本质。其业务模式是,券商接受客户资产委托而代其投资,券商负责选择证券投资品种,决定投向以及何时买卖。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客户作为委托方,是资产的所有者。他们在享受资产投资增值收益的同时,也承担市场风险。而券商作为受托方,是资产的管理者,他们仅按受托资产的管理规模和绩效来收取管理佣金和绩效费,并不应该承担投资风险。其盈利模式与基金管理公司类似。

此外,根据统计,全国现有的17家基金公司、67只基金,2002年实现的净亏损达36亿元,浮动亏损更是高达100亿元以上。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基金公司的盈利模式与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盈利模式一样的话,假设每家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亿元人民币,那么即使不用像券商那样计算资金成本,仅36亿元的投资净亏,也已经够让中国的基金业破产两次了。

纵观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程,所有被市场“消灭”的投资人,大多是“透支炒股”一族。这些在券商身边发生的“前车之鉴”难道还少吗?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券商们一边在教育和禁止客户的“透支”行为,一边却仍在“一如既往”地“重蹈覆辙”,将自己一步步地逼向了“透支炒股”的经营险境。

七重尴尬

券商的资产管理走到如今这步境地,既有错综复杂的历史原因,也有混沌理念交织成的体制羁绊,主要表现在以下7个方面:

先天畸形,缺乏规范

早期,券商为了保障经纪业务的发展和拓宽融资渠道,开展了最初的资产管理业务。当时,尚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指导、规范。为了能够更多地掌握客户资源,取得客户的信赖,券商也只能用承诺固定收益的方式来吸引客户。但这却“惯坏了”客户,使他们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时,不仅毫无风险意识,还有着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的收益预期。结果,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一开始就走上了岐路。

观念错位,性质蜕变

从法律意义上看,券商是资产管理业务的受托方,它与委托方的关系,纯粹是一种委托关系。对此,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中已做出明确规定。这是非常清楚的一种委托关系,与基金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信托关系(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有着本质区别。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当客户资金被要求转进券商指定的账户,“保底收益”也几乎被明里暗里地写进每一份受托投资管理的合同时,契约双方原本的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发生了实质变化,转变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资产管理业务也就蜕变成了融资业务。

急功近利,放大风险

1996年到1997年,长达两年的大牛市产生了“赚钱效应”;而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的“集中资金申购新股”,又产生了市场安全且高收益的“比较效应”。这些都从客观上强化了市场资金充裕者对证券市场投资收益的高期望值。这种水涨船高的心态,对券商进行承诺高收益的代客理财业务,自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当牛市未散时,券商也愿意不计成本地大量融进资金,以赚取更多的利润。借着此势,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开始大规模发展;而伴随着大量的“保底收益”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的不断诞生,券商在放大收益的同时,实际上也放大了风险。这种在牛市里发展壮大的资产管理业务,注定了后来资产管理业务要陷入经营困境的命运。

恶性循环,招架乏力

1998年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以及2001年底颁发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理业务的通知》,宣告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有了一些运作的法律依据。但谁也不曾想,2001年6月开始了漫长的熊市调整,委托人也就理所当然地把市场风险转嫁给了券商。紧接着,在证券投资的公募、私募基金、信托公司以及券商之间,开始了拼死争抢资产管理市场份额。于是,以“保底收益”维护住不断的资金链,就更成了券商欲罢不能的无奈选择。

生于自营,难脱干系

在《证券法》颁布之前,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是混合操作的,很多证券公司都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作为自营业务的补充资金。然而,从1999年开始,特别是《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理业务的通知》实施后,资产管理业务才真正有了专设部门、专项资金,在人员、账务、账户上也严格独立运作。但是,在投资运作及管理理念上,操作管理人员的思想仍停滞于原有的自营思维上,基本还不具备管理客户资产的风险意识。而且,不但其投资管理模式与自营雷同,甚至在公司考核机制的设计上,也基本与自营部门一致。或者可以将其称作是“相对自营”。

同是私募,差一层纸

据称,私募基金采取的多是保底合约的方式,即在出资人账户资金的基础上,管理人再打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风险金。而当委托人账户资金亏损时,管理人要从自己的保证金中划入资金弥补亏损。从契约方式、收益风险、补偿承诺等方面考察,券商资产管理与私募基金本质上是如出一辙; 只是一个在台面上受到认可,一个仅在台面下涌动而已。

忽视整合,运作乏效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多为合伙制,而许多基金合伙者同时兼为管理人。由于与本身利益捆绑在一起,使私募基金在决策灵活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收益分配机制方面独具优势。而券商的资产管理部门,在组织模式上、决策机制上、信息资源服务等方面,都还未进行有效的整合。加上缺乏投资管理系统的有效支持,特别是券商对资产管理部门的考核激励机制都是采取“月薪 + 年终奖”方式,当“年终奖无望”时,操作者极易消极反抗。

将券商目前的资产管理业务与私募基金相比,其唯一的优势是:现行体制赋予了券商以超强的承受风险能力,而不是投资理财能力。

无法匹配的矛盾

当前,券商资产管理不仅没有摆脱既有的尴尬,还面临着难以匹配的矛盾:

受托规模与投资实力无法和谐

自从2002年5月份暂停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来,由于市场缺少了稳定的、无风险的投资增值品种与获利机会,资产管理市场的竞争立刻进入了白热化。于是,券商在遭遇“佣金大战”的同时,还要挡驾受托资产的“价格大战”。而伴随着受托规模及资金成本的急剧上升,券商自身的投资实力问题也已经浮出水面,尤其是投资规模与投资实力之间的差距,已使券商愈发力不从心。

无法实现的固定收益投资渠道

由于国内交易所固定收益债券市场的年投资回报率仅3%左右,且债券市场容量有限,券商们所承诺的高启的收益率,几乎无法在债券市场找到能够与之投资收益相匹配的产品。选择高风险的股票市场作为主要投资渠道,就成了无奈的选择,这无形中也更增添了业务风险。

投资套利避险工具尚不具备

由于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被限定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及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上,而目前市场上又尚缺乏指数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及做空避险工具,因此,面对单边操作所固有的市场风险,券商们还只能“束手就擒”。

风险投资准备制度尚待建立

市场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风险准备制度,使之对风险加以有效的事后损失补救。然而,由于国内券商资产管理尚未进行公司建制,风险投资准备金制度的缺失,就更夸大了投资运作风险。

客户风险承受意识有待提高

国内不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都缺乏长期的投资理财观念,普遍要求保本收益,基本上不愿意主动承担风险。这就很难使券商根据风险偏好来设计不同的产品,缩小了业务创新的空间。

在前不久的一次研讨会上,美国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的高级投资顾问说了一句话:“你们中国券商很傻,这么高的保底收益也肯做”。但愿那一段正在成为不再复返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