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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财政部数据显示,农产品关税由入世前的54%下降到目前的15.3%,而目前世界农产品关税的平均水平是62%。我国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农产品关税低,国内支持少,农产品开放程度高,农产品贸易逆差突出,而在农业谈判中对我国的压力更为巨大。文章就我国在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和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针对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发挥和不同竞争力的农产品进行关税减让取向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农产品 关税减 国际竞争优势
在GATT建立后的几十年中,大多数贸易部门都逐步走向了自由化,但农产品贸易却一直受到限制和扭曲的困扰,未能进入谈判框架,农产品的关税水平远远高于其他产品。乌拉圭回合谈判首次将农产品纳入多边贸易谈判体系,而关税减让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农产品贸易谈判的关键议题之一。根据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要求将农产品贸易中存在的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并给各成员国提供了统一的降税模式发达国家全部农产品的关税平均削减36%,每项农产品的关税最低削减15%,实施期为6年;发展中国家全部农产品的关税平均削减24%,每项农产品的关税最低削减10%,实施期为l0年。2008年对于全球贸易来说,是极具挑战性的一年,各方正努力使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在2008年年底前顺利结束。但全球经济放缓又给今年全球贸易大幅下降增加了可能性。市场准入问题一直是谈判的焦点,其中,农产品关税减让模式的选择是重中之重,各成员国基于自身利益不断提出新的关税减让模式,不同减让模式的减让效果存在很大的差异。
目前没有一个国家放弃关税保护,世界农产品关税保护水平高,结构复杂,存在严重的不平衡性。如日本、瑞士等发达成员的最高关税超过100%;日本税率在75%以上的农产品达10.5%,瑞士挪威税率在100%以上的农产品分别为19.6%和22.2%;发达成员的非从价关税想象普遍,如瑞士86%以上的农产品采用非从价关税,挪威为63%,美国、欧盟为40%。发展中成员印度农产品税率在100%以上的税目有241个,占税目总数的35.18%,150%以上的税目有26个,占税目总数的3.8%。巴西、智利、肯尼亚、喀麦隆和中国没有高于100%的税目。总体上看,发达成员的高关税税目要多于发展中成员。
关税减让政策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和影响的,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背景、不同的产品领域都可能有不同的取向。
我国是世界上农产品关税最低的国家之一,平均税率仅15.3%,远远低于62%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农产品关税结构简单,不存在高关税问题。685个农产品关税税目中,有559个税目的税率集中在0-20层,占82%;超过20的税目仅占18%,其中,税率在20%-30%之间的税目有90个,占13%,30%-40%的税目15个,占2%,40%-65%的税目21个,占3%。
农产品关税的降低使我国的市场准入门槛降低,进而为大量国外产品的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优厚的条件,对国内农产品市场会产生一定的冲击。因此,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进行关税减让时,必然要考虑如何保护国内农业发展这一问题。
一般而言,大国征收关税会引起进口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和国内市场价格的变动。同样一国关税减让也会引起进口商品的国内外价格的变动,并且进一步影响到进口替代商品和与进口商品相关的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甚至波及整个市场物价。
在保护主义盛行的贸易格局下,假设关税是影响进口商品价格的唯一壁垒,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进口商品的成本;进口税额,包括进口关税额、进口增值税额和进口消费税额;预期利润。假定其他条件不变,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与进口关税税率呈正相关关系,即进口关税的税率越高,则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越高;反之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越低。农产品关税及其调整是一国贸易战略在农业方面的体现,是农产品进口政策变动重要的标志,既体现着一国在工业化进程中对农业生产与贸易的保护,又体现着一国通过国际市场价格的传导对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以期获得最大的比较利益。
亚当・斯密认为:如果一个国家能比其他国家更廉价的生产某种产品,这个国家对该种产品的生产就有绝对利益。该理论于1817年受大卫・李嘉图以及他的比较利益学说的挑战。根据李嘉图的学说,即使一个国家生产的所有产品均有绝对成本优势,贸易动因仍然存在。比较成本学说的积极意义在于:一个国家无论处于何种经济发展阶段,具有哪类产业结构,无论其经济实力的强弱,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相对优势进行生产和展开贸易,从而获得贸易利益。赫克歇尔―俄林此后又提出“要素禀赋论”。在经济学界,对于何谓“国际竞争力”,至今尚无公认的明确定义。特别是国际竞争里又分为产业或者产品、企业和国家的国际竞争力,更使人们难以准确把握国际竞争力的含义。
在判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程度时,按日本贸易振兴协会(JETRO)设定的划分标准:当RCA值大于2.5,则表示该出口产品具有极强的竞争优势;当RAC值介于1.25至2.5间,则表示该产品具有比较强的比较利益;若RCA值介于0.8至1.25间,则该出口产品具有中等的比较优势。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0)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的数据计算出中国主要农产品品种的RCA可以得出:中国绝大多数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已经丧失国际竞争力,而一部分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开始显露出比较强劲的比较优势。在土地密集型农产品中,稻谷、玉米的RCA近几年略有下降,成本偏高缺乏国际比较优势;小麦、大豆、棉花、油菜籽、烟草等竞争力逐年降低,目前已不再具有比较优势(小麦的RCA几乎为0)。在劳动密集型农产品中,肉类的牛肉、羊肉不具有比较优势,而禽肉、猪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生产成本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成本;蔬菜、蘑菇、花生、茶叶等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其2004年的RCA值分别为2.82、2.93、2.53和1.96,水果也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根据上述农产品国际竞争优势的影响作用,结合我国各类农产品的进口规模,可以将农产品分为四大类,针对不同类农产品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关税减让措施。
首先必须明确这种比较优势是否是由于高关税而形成的。如果是因为高关税而形成比较优势,说明关税保护效果明显,在关税减让过程中不宜进行大幅度削减;如果不是因为高关税形成的比较优势,则关税减让不会形成实质的冲击,可以适当削减关税。
对进口规模较大且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如劳动密集型农产品中的肉类,进口规模较大说明国内对肉类产品的需求水平较高,对于此类产品的关税减让可以略微宽松些,但仍需要有一定的保护水平。在出口方面由于具有国际竞争优势,是我国主要出口农产品。
对进口规模较大且具有竞争劣势的农产品:如土地密集型农产品中的稻谷、棉花,这些大宗农产品在国内生产资源配置缺乏效率,相对于劳动密集型的蔬菜水果畜产,这些作物在国际上不具比较优势。因此采用较高的关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抵御国外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冲击,取消贸易保护将使这些产品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对进口规模较小且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如花生、马铃薯,由于本身具有一定的优势,迫使大部分的国外产品退出本国国内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关税如果进行减让,不会对国内农产品产生冲击,完全可以制定较低的关税,这类农产品应是关税减让的主要产品范围。
对于进口规模小且具有竞争劣势的农产品,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类,一是由于劣势的原因,国内对该产品一直采用高关税和其他非关税措施进行保护,从而出现产品具有劣势、进口量却不大的结果;二是受到消费者的偏好影响,它会直接影响消费量(需求),需求如果少,进口的规模也会减少;同时也有可能是产品的保鲜等方面的限制,这些限制性因素都会产生进口规模较少的结果。针对以上两种成因,第一种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如果对这部分产品降低关税,必然会引起进口规模大幅度地增加,从而对国内市场产生冲击,所以对于此类产品的关税调整要循序渐进;至于第二成因,关税的减让是不具威胁性的。与此同时,应该关注一下进口规模的稳定性与增长幅度,即虽然某产品进口规模较小,如果其进口规模从发展趋势看是呈现稳定的增长态势,对于此类产品,关税减让要适度。
此外,我国在关税谈判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在关税减让幅度、特殊产品比例、敏感性产品比例、出口等方面的利益得失,争取总体利益的最大化,以达到既实现进一步发展农产品自由贸易,又实现对我国农产品市场和相关产业的保护的双重目的根据我国特殊的农业产业结构及各类农产品的竞争优势,中国在不断履行关税减让的承诺的同时,应充分利用WTO农产品贸易规则,借鉴相关国际经验保护中国农业的合法权益。WTO《农业协议》中有一些条款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保护,如“特殊保障条款”、“特殊和差别待遇”、“特别处理”、“微量允许标准”等。灵活运用这些措施,能够采取恰当调整措施减少某些农产品的过度进口,并能有效地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保护本国的合法权益。商务部部长指出“中国还是反倾销措施被滥用的最大受害者。”因此中国更加需要在WTO《农业协议》执行中,有许多“灵活”的操作空间。比如,因时因地管理好我国的关税配额,及反倾销、反补贴是WTO和保障措施这三种手段可作为我国加入WTO后抵制国外产品进口冲击的强力“武器”。
从长期看,农产品关税削减、农产品自由贸易是必然趋势,关税保护的保护水平会不断下降。这就要求我国在寻求短期内关税保护的同时,不断发展农业科技,提高农业的生产力水平,大幅度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农业产业发展壮大,这才是我国提升农业竞争力的最根本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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