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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监管机构初探联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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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三大金融监管机构联合签署《分工合作备忘录》,在明确三方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搭建起一套以“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为基础的合作监管框架。这被认为是中国对金融混业经营实行联合监管的重要尝试。

这一合作监管框架的上层是三方主席的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日常联络通过各自的联席会议秘书处进行。下层则是三方的“经常联系机制”,即由三方各指定一个综合部门负责人参加,综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为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讨论、协商提供联系渠道。这就在多个监管主体之间建立了程序性协调机制,使对具体的金融风险如何协调成为一种制度。

而在《备忘录》中确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则被认为是监管层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的直接确认,也是未来金融混业经营的先期探索。

据业内人士分析,《备忘录》的推出基于以下两个背景:

■ 近十几年来世界范围内掀起的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向混业经营、综合监管转变的浪潮。以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标志,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放弃原来的金融分业政策,发展全能金融集团的国际潮流已经势不可挡。

■ 在我国分业体制下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迅速发展。首先,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合作进一步加强,如允许券商和银行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与国债回购市场,参与拆入拆出资金活动;允许商业银行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从事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银行代销保险、基金、代付保费等。其次,目前我国出现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机构形成控股公司,二是由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三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版图逐渐被越来越多的金融控股公司改写,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业的大量存在和巨大市场影响力已成事实。

在这样两个背景下,金融业的发展变化倒逼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就成为必然。三个金融监管机构的成立只是这场改革的开始,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完成两大程序性协调机制的建立:一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二是央行、财政部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分工合作备忘录》的推出为第一个协调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第二个协调机制如何建立仍是值得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