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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害人权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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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害人是指直接因刑事犯罪而遭受肉体或精神伤害,或遭受财物损失或损毁的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未成年被害人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未成年被害人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被害以后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关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未成年被害人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受到同情和尊重的对待。未成年被害人有权向司法机构申诉并为其所受损害迅速获得国家法律规定的补救;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了解他们的作用以及诉讼的范围、时间、进度和对他们的案件的处理情况,在涉及严重罪行和他们要求此种资料时尤其如此;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在涉及其利益的适当诉讼阶段出庭申诉其观点和关切事项以供考虑。未成年被害人有权在整个法律过程中有权得到适当的援助;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从罪犯或应对其行为负责的第三方得到公平的赔偿。这种赔偿应包括归还财产、赔偿伤害或损失、偿还因被害情况产生的费用、提供服务和恢复权利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从政府、自愿机构、社区方面及地方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医疗、心理及社会援助。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知道可供使用的医疗和社会服务及其他有关的援助,并且能够利用这些服务和援助。具体权利如下:

1.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受到礼貌对待和尊重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院职员、律师以至其他与未成年被害人有接触的人,都要经常以礼貌、同情和关怀的态度对待他们,并要尊重他们的个人尊严和隐私。

2. 未成年被害人举报犯罪有权得到适当处理

执法机关须尽快处理关于犯罪的报告,并对每宗举报作出公平、缜密及专业的调查。

3. 未成年被害人举报犯罪有权取得资料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知道主管案件人员的姓名、职级、职员编号和联络电话。未成年被害人如提出要求,有权取得自己所作供词的副本。执法机关人员、医疗和社会服务应尽早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可以采用的服务和补救方法,其中包括向他们提供关于刑事伤害赔偿、法律援助、社会福利和医疗服务的资料。

4.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取得调查和检察工作的资料

在不妨害案件进度或结果的情况下,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有权得悉案件的进展情况。若决定不提出,应该将决定告知未成年被害人。若提出,亦应该告知未成年被害人的步骤、调查的进度、未成年被害人在和控告犯罪过程中担当的证人角色、司法程序的聆讯日期和地点、以及案件最终怎样处理,包括上诉结果等。未成年被害人有权要求当局通知他们涉案罪犯什么时候由狱中获释或逃脱,但未成年被害人须向司法当局提供最新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5.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获得提供适当的法院设施

不该让须出庭作证的未成年被害人因出庭而感到受威胁。法院应该设有清楚的指示牌,以及清楚标明的接待处或询问处,也该提供足够的地方和设施,供未成年被害人或其他证人在法院内等候时使用。

6.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陈词表达意见

执法机关人员和负责提出意见及检察的检察官,须明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境况和他们对案件检察的意见。检察官须在适当时促请法院顾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情况和意见。

7.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寻求保护

当局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他们有权要求保护,并广为宣传证人保护计划,以确保未成年被害人知道这项计划赋予的保障。

8. 未成年被害人享有隐私权和保密权

所有涉及刑事审判制度的工作人员,无论是警务人员抑或司法人员,都须尊重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保密权。现时,未成年被害人在庭上作证时已无须提供其地址。以某些性犯罪案件来说,已有法例禁止刊登或广播任何导致未成年被害人身份公开的资料。未成年被害人若有理由担心接受公开审讯或在待犯罪案件中作供,可能对自己、家人或朋友不利,有关方面可以向主审法官申请,让未成年被害人在法庭外透过录像传真作证。

9.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迅速取回财产

执法机关和法院应该尽快把属于未成年被害人但用作证物的财产归还。

10.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得到支援服务和善后辅导

案发后应该向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医护服务;若有需要(例如面对犯或虐待个案),执法机关应该帮助未成年被害人与适当机构(不论是提供医疗服务、社会福利援助或任何其他形式援助的机构)联络,也当尽量与未成年被害人保持联络。

11.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寻求赔偿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在适当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寻求赔偿,而法院也有权判令被定罪的犯罪者向未成年被害人作出赔偿。

12.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寻求补偿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在被定罪的犯罪人未能向未成年被害人作出赔偿的情况下向国家寻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