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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主义的严苛性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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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严苛性异议”是后果主义理论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批评,这一批评认为后果主义理论向行为者施加了过于严苛的道德要求。严苛性异议实质上是在反对后果主义关于行为正确性的标准:一个行为正确与否在于这个行为是否产生了最好的后果,这个标准主要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行为的正确性取决于其后果,二是这一后果是基于不偏不倚的立场得出的。但是后果主义的批评者针对这两个要素而提出的义务论证明和个人观点独立性证明都不足以为“严苛性”异议提供充分依据,因而也就不足以有效地反驳后果主义的道德要求。

关键词:后果主义;严苛性异议;不完全义务;个人观点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2)03-0058-04

一、“严苛性异议”的实质

一般来说,一种道德理论向行为者所提出的道德要求应该是一个适度的要求,不能要求行为者付出超出其承受能力的牺牲,否则,这一道德理论就会被认为是一种严苛的理论。后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要求行为者应当实行那个从不偏不倚的角度来看产生最好后果的行为,在后果主义的批评者看来,后果主义向行为者提出了严苛的要求。这一批评一般被称为严苛性异议(Demandingness objection)。按照日常道德,通常行为者对处于困境中的人负有帮助的义务,但是行为者对别人的帮助应当有一定的限度,在这个限度之内,行为者对被救助者负有救助义务,超出这个限度,行为者就不负有救助的义务。如果行为者在这种情形下仍然去救助别人,他就不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他的行为应当被理解为份外善行(supererogation):“这些行为超出了一个人的宗教或者道德义务,也就是超出了他应当做或者必须做的事情。”批评者认为,后果主义理论抹杀了这一区分,因为他们认为,按照后果主义的观点,如果某个行为能够产生最好的后果,那么行为者就应当去履行这个义务,如果他没有履行,那么他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按照这一理解,如果某个行为属于份外善行,而这个行为在后果主义者看来能产生最好的后果,那么后果主义者就会将实行这一行为视为是行为者的义务,这样份外善行就成为行为者的义务。后果主义者将本来应当是份外善行的行为视为是行为者的义务,所以对行为者施加了严苛的要求:行为者本来是可以(“可以”也意味着“可以不”)实行某个行为,而后果主义者认为行为者应当实行这一行为。

从表面上看,严苛性异议是在批评后果主义理论向行为者提出的道德要求超过了合理的限度,但是这一异议实际上反对的是后果主义关于行为正确性的标准。菲利普·佩蒂特(Philip Pettit)认为,正是正确性这一问题将后果主义理论与其他道德理论区分开来。而正确性问题就是要关注使得一个行为成为正确行为的依据是什么。不同的道德理论对于“何种行为或者选择是正确的”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后果主义关于行为正确性的标准是:一个正确的行为就是从不偏不倚的立场出发,产生最好后果的那个行为。这个标准包含了两个要素:一个是行为的正确性取决于行为的后果;一个是这一后果是基于不偏不倚的立场得来的。这样,批评者或者可能批评后果主义者因为仅仅考虑行为后果而不考虑行为自身,从而导致了道德要求的严苛性;或者可能批评后果主义者要求行为者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上采取行动,从而向行为者提出了严苛的要求。如果后果主义者能够表明严苛性异议的这两个依据都是不充分的,那么这一异议也就无法成立。

二、严苛性异议的义务论依据

义务论者要想表明自己向行为者所提出的要求是一个合理的要求,除了要表明当义务论提出比后果主义理论更为严苛的要求时,义务论的要求仍旧是合理的,还需要表明,当后果主义的要求高于义务论的要求时,行为者仍然具有充分的义务论理由实行那个较低的义务论的要求,而不必实行后果主义的要求,特别是当这一要求与行为者对自己个人计划的追求相冲突时。义务论者是通过诉诸于康德关于“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区分论证行为者实行较低的义务论要求的合理性,进而表明后果主义要求的严苛性。在《伦理学讲稿》中,康德对于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的界定如下:

“义务是出于责任(out of obligation)的行动的必然。完全义务就是遵守意志原则的义务,完全义务的反面不可能成为普遍的法则;而不完全义务则是由如下原则(principium)所产生的行为:我们愿意我们行动的准则应当成为一个普遍法则。所有的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都是既内在于我,又外在于我。对于完全义务,我会问完全义务的准则是否能够作为一个普遍有效的法则。但是对于不完全义务,我会问我是否也会愿意这样一个法则应当成为一个普遍法则。”

简单地说,一个完全义务就是行为者必须严格加以履行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一义务,行为者就将受到责备,例如不撒谎、履行承诺这样的义务都被视为是完全义务。而不完全义务则是指帮助别人和发展自己才能这样的义务。不完全义务虽然也是道德上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是行为者在履行这些义务时具有一定的自由度。行为者虽然具有帮助别人或者发展自己才能这样的义务,但是“我们没有义务在任何情形下都尽我们所能去帮助别人;我们没有义务尽可能像对我们好一样去对待其他人。同样,我们也没有义务尽我们所能去发展我们自己的才能,也没有义务将发展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中的一些才能。”按照这一理解,即使某个行为在后果主义者看来能够产生最好的后果,但是因为履行这一行为属于行为者的不完全义务,基于不完全义务赋予行为者的自由度,行为者仍然有理由不履行那个产生最好后果的行为,而履行一个与此行为性质相同但结果稍差的行为,而使得产生最好后果的要求成为一个严苛的要求。

从表面上看,康德的不完全义务与份外善行有相似之处,对不完全义务和份外善行的履行都会受到赞扬,而不完全义务和份外善行一样都不要求行为者像后果主义者所要求的那样实行产生最好后果的行为,并且允许行为者去实现自己的个人计划,义务论者玛西娅·巴朗(MarciaBaron)就认为:“因为我们在道德上并不需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类的幸福,只是需要认真地对待,将其视为向我们提出了一个规范的要求,试图(以某种方式)促进这一幸福。”但是包括巴朗在内的义务论者认为不完全义务并非份外善行,而且康德的伦理学框架内没有、也不需要容纳份外善行这样的概念。巴朗甚至认为,“由份外善行这一范畴所能做的所有(有意义的)理论工作都能够在康德哲学的基本框架中得到处理,甚至可以做得更好。”因此,尽管不完全义务和份外善行可能具有相同之处,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将二者等同起来。如果康德哲学并不容纳份外善行这一概念,那么义务论者不能以产生最好后果的那个行为是份外善行为理由来批评后果主义者向行为者提出了严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