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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酒驾入刑”满一年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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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玉溪市为例,深入了解自2011年5月1日起对“酒驾入刑”这一规定在玉溪产生的社会效果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此持的态度。通过对“酒驾入刑”满一年的社会效应的调查,我们已初步了解了“酒驾入刑”满一年的社会效果,借此阐述自身观点。

【关键词】酒驾入刑 社会效果 法律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自2011年5月1 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公安部消息,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5.4万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驾驶5.4万起,同比下降44.1%。在北京、上海查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数量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分别在50%、70%以上。 “酒驾入刑”以来,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也明显下降。2011年5月到2012年12月份,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2.3%。全国酒驾醉驾降幅均超四成。

“酒驾入刑”过去一年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有了很大的改观,玉溪市各地区酒驾、醉驾数量也大幅度降低,自“酒驾入刑”以来,公安机关、交警大队开始加大力度查处酒驾、醉驾,酒驾、醉驾现象虽然大大减少,但不免有些人依旧酒后驾车,通过这次投入社会调查,我们找到了一些原因。

玉溪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玉溪存在大量的少数民族,有25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其中在新平有彝族傣族自治县,包括彝、傣、汉、哈尼、拉祜、回、苗、白8个民族。其中,彝族、傣族是主体民族,占全县总人口比重的63%,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70%。同时在红塔区、易门、峨山、澄江东南部、江川西部、通海与其他县交界处、元江、华宁西南部、南部等地都有大量的彝族、哈尼族、回族、白族等诸多少数民族。在这样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酒自然成为当地的一种文化。绝大多数的少数民族酒量普遍居高,相比较,喝同量的酒普通人也许已经达到醉酒状态,但是对于长期饮酒的少数民族的人来说,这点酒未必能让他们达到酒醉状态。这样酒精检测的结果对他们来说可能会存在不公平,通过酒精检测来决定是否构成酒驾、醉驾这种方法笔者觉得尚有待考虑。当然,基于中国历年因酒驾致使伤亡人数持续升高这一事实,绝大多数人对“酒驾入刑”的态度是持肯定的态度的,包括上述玉溪少数民族人士也颇赞同该规定。

这一规定出炉后,社会上很多学者也涌现出来提出不同看法,像聂友峰律师认为酒驾入醉为恶法,理由如下:

首先,他认为酒驾入刑这条规定就不具备公平性,每个人的酒量是不同的。有的人一杯酒下肚可能就已经醉了,而有的人因长期喝酒,可能一瓶酒下肚也是没有感觉的。而现在国家用统一的酒精浓度来确定是否属于醉驾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其次,该法条在执行上和定罪量刑上也存在一定难度。

最后,酒驾入刑这一法律出炉后必然会产生一些负面后果,若醉驾的人被检查时,往往因害怕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会做出有失理智的事情,可能就会出现横冲直撞来逃避法律责任,这样就引起了社会安全性问题。

著名刑法专家赵秉志教授认为:从酒驾犯罪案件具有的危害性来看,需要给予严厉制裁。但必须明确的是,治理酒驾犯罪这一类案件,刑法只能是最后的一道防线,绝不能单纯依靠刑法来遏制这类犯罪,这也是不可能的。我们既要强调法律措施、行政措施,也要注意道德良知、个人自律的作用。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对遏制此类犯罪有更大的意义。

针对“酒驾入刑”这一法律规定,各个专家学者说的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笔者更偏向于赵秉志教授的观点。在此次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一些私家车仍然酒驾,他们抱着侥幸的心理及其对自己酒量的肯定,大多时候是在晚上和朋友们出去喝酒,然而酒后他们依旧开车回家,原因就在于执法工作者在夜晚是不工作的。基于这样的现象,法律即便是大大地减少了酒驾现象发生,但是它却也不能彻底的消灭酒驾、醉驾。为了社会的安全的起见,“酒驾入刑”的规定对于抑制酒驾还是发挥了很大的功效。然而,法律并不是唯一的手段,更需要广大人民的自觉遵守,更需要提高我国国民的素质,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但是想达到这样的效果,就不只是法律能够完全解决的问题,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认识到安全第一,生命可贵的真正含义,从自身做起,来维护社会秩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追究驾驶人员的责任的同时应该加以关注我国的国民素质的提高。曾有来中国创业、定居的外国人就说,中国有两点不好,一是,人们乱丢垃圾,二是不遵守交通秩序,都抢着过马路,在外国是很少有这种现象的。现在,在中国大多数地区都出现了“中国式”过马路。在一些地区,部分人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存在。就过马路来讲,这些人不管此时是红灯、黄灯还是绿灯,就集成团体组织起来一起过马路,此类现象的出现不可置否国民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现在在北京出现了这样一条规定,行人闯红灯者罚10元。正式实施那天,交警一天总共出2万张罚单。当然,这种现象在玉溪也是不少见,我们团队在这次社会走访调查的过程中就发现了不少这样的情形。通过与他们交流,我们了解到他们中大多数人即使平常开车也没有遵守驾驶规则的意识和习惯。还有在一些没交通警示灯的地方,行人更是不懈让行,原因是车不断的过,车也不会让行人,如果等到车全都通过了那就会浪费很多时间。如此一来,就出现了人不让车,车不让人的现象。不可否认这些人当中难免有跟风者。笔者作此论,表面与酒驾毫无关联,但是在酒驾醉驾的情形出现的基础上再加上行人不遵守交通秩序,这就大大地提高了交通肇事发生的概率。从实质目的而言,二者紧密相关,同样都是产生频繁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在当今中国,若要避免或者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仅仅依靠惩罚性指导(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来引导)是不够的,也就是说在探究“酒驾入刑”的效应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其他影响交通事故频率攀升的原因。

这些现象同样都说明了,法律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但对于中国当前国民的总体素质而言,法律却成了最主要的、不可或缺的手段。我们需要的,当然,更多的是每个公民能够自觉地遵守,共同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但是,社会秩序的完善发展必然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基于现实和现状,很多时候是必须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社会秩序的运行,才能解决现有问题。如这次酒驾入刑制度的确立就是一个很好的典范。酒驾入刑前云南玉溪的酒驾、醉驾现象很严重,但自从酒驾入刑制度出炉后,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大大加强,查处认真仔细,这使玉溪较往年的交通肇事发生的数量也呈现很大程度的降幅,而且绝大多数的公民都意识到了酒驾、醉驾后果的严重性,并积极遵守法律、交规。尽管有很少一部分的人会反对,但为了社会的秩序、公众的利益综合考量,酒驾入刑这一制度得以落实可以肯定的说它达到了它预期的社会效果。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可以让更多的人能够认识到酒驾、醉驾的危害后果及“酒驾入刑”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同时呼吁,为了社会秩序的安定,为了社会生活的和谐发展,为了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保护,无论车或者人,我们都应该从自身做起,文明出行,安全第一!

【参考文献】

[1]刑法修正案(八).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3]赵秉志. “醉驾入刑”专家谈.

[4]公安部内部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