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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逾六旬的装煤工张国富,在为一辆农用运输车装煤时坠车身亡。张国富没有与煤矿直接签订劳动协议。那么,谁该为这起事故买单呢?
坠车身亡
四川省泸县喻兴煤矿有限公司(下称喻兴煤矿),坐落在泸县喻寺镇喻兴村境内,平时装煤的活,都是由附近的村民完成。2006年3月22日13时30分,年逾六旬的张国富(化名)与工友们一起在喻兴煤矿为汪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装煤。为防止途中煤炭散落,张国富和工友邹某、贺某就站在车上将煤拍实。突然,驾驶员汪某鸣号并起动车辆,张国富不慎从车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国富死后,妻子鲁某为死亡赔偿金与喻兴煤矿协商未果。2006年7月6日,鲁某向泸州市劳动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张国富已63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7月15日,鲁某将喻兴煤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张国富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87085.50元。
谁来赔偿
2006年10月24日,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查明,早在2001年6月3日,张国富所在的喻兴村五社就与喻兴煤矿签订了《装卸承包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喻兴煤矿生产的煤炭承包给喻兴村五社装卸,煤矿按每吨2.2元的价格支付工资,每月25日结账,在次月15日随同企业职工一同发放;装卸工应服从矿方领导,听从指挥,按煤坝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品种、数量等装卸。工作时间为早上7时至晚上12时。如12时后还有车未装完,由矿方付给每吨煤1元的加班费;违反规定,矿方可视其情节轻重,批评教育或处5―50元罚款;工作时自带工具,装卸工的安全、造成事故由自己负责处理”。协议签订后,喻兴村五社43户村民按照自愿组合的方式,分组承担了煤矿的装卸任务。
2005年6月,因乡镇行政区域调整,喻兴村五社与相邻的周湾村六社合并,组建成了新的周湾村六社。从此,原喻兴村五社的装车费,就改由新组建的周湾村六社统一出票据,再到喻兴煤矿领款。
被告喻兴煤矿的负责人辩称,自己将装煤工作已承包给原喻兴村五社(现周湾村六社),与该社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而不是原告认为的雇佣关系。且张国富是死于交通事故,该事故与煤矿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鲁某认为,张国富的死给家庭造成这么大的损失,总得有人来负责任,二者之间是雇佣关系。喻兴煤矿忽视安全生产,疏于监督管理,理应承担事故责任。
判赔七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张国富与被告喻兴煤矿虽然没有签订雇佣合同,但从原喻兴村五社与喻兴煤矿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装卸煤炭的品种均由矿方安排、指挥和支付工资,实质上签订的是集体雇佣合同。喻兴煤矿没有与新组建的周湾村六社续签集体雇佣合同,双方按原协议内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已成事实。因此,每一名参与装卸煤炭的工人与被告喻兴煤矿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被告喻兴煤矿所言与生产队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发生事故与己无关的抗辩主张,与事实明显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雇员张国富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国富是因第三人汪某起动汽车时摔死的,并不影响二者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佣关系以外的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第三人追偿。
2006年11月10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喻兴煤矿赔偿因张国富雇佣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997元。
■焦点评说: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死者张国富与喻兴煤矿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法律上讲,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支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而承揽关系则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它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印刷、复制、测试、检验等。从两种法律关系的定义不难看出,承揽关系涉及的标的是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不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本身。而雇佣关系涉及的标的是劳务本身,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从死者张国富提供的劳动来看,完全是在被告喻兴煤矿的监督管理下完成任务,且工资是按计件逐月发放的。由此不难看出,死者张国富与被告喻兴煤矿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因而,应由喻兴煤矿为死者张国富的死亡赔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