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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情况分析及司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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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医疗条件大力改善,人的寿命不断延长,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都产生着重大的影响,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老年人犯罪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笔者通过对近三年来某区检察院受理的老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梳理,从中总结出老年人犯罪的发案特点以及原因,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一、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

(一) 案件数量及类型

2009-2011年度,该区检察院共审查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案件共计36件39人,其中2009年度13件13人,2010年度10件10人,2011年度13件16人。涉及罪名13个,其中,故意伤害13件,5件,妨害公务4件,盗窃3件,交通肇事及故意毁坏财物各2件,非法持有枪支、重大责任事故、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合同诈骗、诈骗、贪污罪各1件。

(二) 强制措施情况

涉案的39名犯罪嫌疑人中,有28名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1名被采取逮捕措施,其中2名嫌疑人因被取保候审后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被采取逮捕措施。对老年人适用逮捕的比例为28%,与此相对应,11名被采取逮捕措施的老年人中,有1人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6人被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由此可见,轻微刑事案件的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比例偏高。

(三) 办案时间及程序情况

通过对上述6人(被采取逮捕措施,且被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羁押时间进行统计,侦查环节的平均办案时间为71天,检察环节的平均办案时间为44天,审判环节的平均办案时间为31天。此外,通过对三年内已审结的老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统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为24件26人,占7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为7件7人。律师参与诉讼、为老年人担任辩护的有22人,占67%。

(四) 最终处理情况

该区检察院受理的36件39人老年人犯罪中,经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有4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诉的为1人,其余32件34人均被依法提起公诉,除有1人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外,被法院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7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为23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有3人(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故意伤害)。其中,被宣告适用缓刑的为13人,被并处罚金刑的有4人,最高刑为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及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二、老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 犯罪主体特征明显

犯罪主体呈现“六高一低”特点:涉案年龄高,以60至64周岁的居多,共计24人,占总数的62%;本地人所占比例高,占全部人数的79%,外来人员仅8人;男性犯罪比例高,占95%,老年女性仅2人;农业户口比例高,占全部人数的80%;初犯比例高,占87%,有前科的仅有5人;丧偶、离异所占比例相对较高,达31%;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及以下学历为34人,占87%,其中6人为文盲。

(二) 犯罪对象多为弱势群体

受身体素质影响,老年犯罪嫌疑人往往选择没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弱智痴呆、病患者或者其他老人等弱势群体。如在该区发生的5起案中,犯罪对象多是或者是没有性防卫能力的呆傻妇女,只需要简单的诱惑就能得逞。

(三) 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从犯罪类型上看,该区老年人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为主,其中故意伤害罪、罪尤为突出,所占比例分别为36%、34%。此外,贪污、盗窃、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也时常发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犯罪种类上与性别关系较为紧密,其中男性老年人犯罪多为暴力犯罪,女性则以扰乱社会治安为主。

(四) 危害后果相对较轻

老年人因自身年龄、体能等方面的原因,其从事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多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在该区检察院查办的39名老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不处理的1人,撤案处理4人,经法院审理后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有3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为23人。

(五) 犯罪形式多为非共同犯罪

在该区近年来发生的老年人犯罪案件中,仅有4人为共同犯罪,集中在盗窃、妨害公务案件中,且全部为老年人与非老年人共同作案。老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起辅助作用,一般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负责望风、看管财物、提供场地等。其余均为单独作案。由此可见,老年人犯罪多数为无预谋、无组织、无准备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非共同性犯罪案件。

三、老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一) 个人因素

1.法制观念淡薄

老年人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法律知识相对匮乏,且自我学习的能动性和能力也有所下降。近年来,虽然一再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但针对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人的普法教育还有待加强。加上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老年罪犯多采取不诉、缓刑、监外执行等措施,导致许多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的严肃性。

2.身心变化因素

步入老年后,人的身体和精神均趋向衰弱,人格心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多表现为敏感多疑、情感不稳、以自我为中心等。这种“情绪回归”现象使老年人在产生人际冲突时容易情绪激动,出现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如宋某故意伤害案就是因用水问题与邻居发生口角而互殴,并将被害人打致轻伤。

3.角色变化因素

伴随从工作中隐退,社会性活动减少,以及亲近的家人与朋友相继离去等,老年人在社会集团中逐步被边缘化,在家庭和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权也逐渐发生动摇,部分老年人物质匮乏、精神孤寂,容易卷入违法犯罪活动中。此外,一些即将卸任的领导干部存在“最后捞一把”的违法思想,职务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

(二) 家庭因素

1.子女关系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子女对老人赡养压力增大,很多老人得到的赡养程度远远不够。传统的“大家庭”结构模式瓦解,“空巢”老年人增多,加剧了老年人精神上的紧张感和挫折感,导致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和睦,甚至引发犯罪事件的发生。如李某故意伤害案就是因赡养问题与子女产生矛盾,后升级为故意伤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