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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巴塞尔协议Ⅲ内容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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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针对银行机构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监管问题,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Ⅲ》,以提高资本充足率、建立逆周期缓冲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额外资本等方式加强对银行机构的资本监管。巴塞尔协议Ⅲ的提出使中国银行业面临更高的资本要求,对中国的商业银行甚至是银行系统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论述了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内容,分析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并以巴塞尔协议Ⅲ为基础对中国银行机构资本监管做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 中国银行业 资本监管

一、引言

新一轮的金融危机中,美国投行雷曼兄弟在其资本充足率为11%,即最低监管要求的三倍情况下,仍走向破产之路。该事件的发生使人们开始对银行资本是否能在危机中发挥应有的缓冲作用产生疑问,进而开始质疑巴塞尔协议Ⅱ。基于这样的压力背景下,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银行体系监管的改革方案――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银行资本要求。在这新一轮全球银行资本监管改革的趋势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难免会受其影响,因此,基于巴塞尔协议Ⅲ,考察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趋势方向是具有研究意义的。

二、《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监管方面的核心内容

相比起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Ⅲ在资本监管方面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其主要变化在于四个方面: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引入杠杆率。

(一)提高最低核心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普通股最低标准由2%提高到4.5%。对于非股份制银行将建立合理的标准确保其资产质量,不再符合一级资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将自2013年开始以每年10%的速度退出。

(二)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

在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Ⅲ首次提出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建立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要求。资本留存缓冲是由扣除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目的在于使银行在危机时仍持有缓冲资金以确保“吸收”损失。逆周期资本缓冲则是作为资本留存缓冲的补充,目的在于防备由于信贷增速过快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积累的情况。

(三)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

全球银行缺乏流动性监管和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是新一轮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巴塞尔协议Ⅲ将流动性监管加入监管的目标体系中,并建立两个新指标来衡量。一是流动性覆盖率,用于衡量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短期流动性风险诸如公共信用评级大幅下调、存款部分流失、无担保融资渠道干涸等严重情况的爆发突然性强,优质的流动性资产可以确保银行机构能坚持运营一个月。二是净稳定资金比率,通过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以衡量银行机构在长期内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四)引入杠杆率

高杠杆倍数是最广为诟病的引起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因为在高杠杆倍数的情况下银行仍能保持符合监管要求的资本充足率,掩盖了杠杆倍数过高带来的风险。因此,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引入对杠杆比率的监管作为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要求各成员国在同一时期对3%的一级杠杆率进行平行测试,基于测试结果,于2017年进行最终调整,并纳入巴塞尔协议Ⅲ第一支柱部分。

(五)其他相关内容

除了上述4个内容外,巴塞尔协议Ⅲ为防止银行将大量高风险资产转移到表外业务逃避监管,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高风险资产风险加权计算方法,将银行表外资产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一定的系数换算成等价信贷产品。此外,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系统重要性银行”概念,将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经营失败会对整个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定义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相较于所有的标准,更为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标准,以确保其抗风险能力,降低因系统重要性银行暴露问题而引发的大规模性金融危机的概率。另外,巴塞尔协议Ⅲ还建立应急资本机制,比如应急可转债等,确保当银行濒临倒闭时,可以通过债权人参与共同承担损失,使银行得以继续经营。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银行资本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出台后,2010年底中国银监会跟进巴塞尔协议Ⅲ推出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随后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8月15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划分资本监管为四个层次,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并以此将银行分为四类,分别对其进行监管,就此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内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一)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影响

目前,虽然中国证监会要求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但一般情况下,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底线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为7%。根据有相关数据统计,2010年我国各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均在12%以上,核心资本充足率在7%以上,这可以看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结构较好。而且就整个银行系统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2%,大于10.5%,远大于巴塞尔协议Ⅲ要求的8%,因此新的资本要求短期内对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影响不大。

但从长期来看,我国商业的经营业务主要以信贷为主,以利差收入作为主要的利润来源,可以定性为资本消耗型的银行业务模式。目前我国经济处于上行期,对信贷的需求会持续增大,由于银行的收益和利差与资本规模成正比,这使得中国银行业整体面临资本短缺的困境。此外,受限于国内资本市场的约束,银行补充资本的速度必然赶不上业务的扩张需求,加上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给中国银行业带来资本补充压力,约束中国银行业未来发展。另一方面,为追上信贷需求,银行需求大规模的资本补充,虽然这在经济上行期对整个经济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一旦经济进入下行期,资本风险就会暴露出来,导致坏账增加。

(二)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的影响

目前,我国对银行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要求不足巴塞尔协议Ⅲ所要求的2.5%。未来若依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这会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提出更高的要求,且由于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是由普通股和其他高质量的资产构成,通过财务杠杆的调节,资本留存缓冲会在中长期降低银行盈利的波动,但是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提高会对银行利润分配有所限制,并且再融资的时间间隔会缩短以及难度加大。

(三)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中规定,初步要求银行杠杆率不得低于3%,我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杠杆率要求不得低于4%。目前我国银行业杠杆率普遍在4.5%以上,这个指标短期内不会对银行有太大的影响。在流动性方面,我国银行业将在“十二五”期间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两个指标,进一步增强了银行维护流动性的能力。

从长期来看,中国金融市场中金融衍生品几乎没有发展起来,银行并不存在巨额的表外业务,杠杆率相比起西方国家商业银行较高。但是随着信贷规模扩张、表外业务发展的同时,我国商业银行将长期面临资本补充的压力,在现有资本规模下,杠杆率必然降低。而此时再提高杠杆率的标准,对我国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无形中增加了压力。再者从流动性上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依靠存款来获取融资,如果金融危机爆发,银行很难从同业处融资。因此流动性要求的提高,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是一种挑战。但是新的流动性管理理念会提高银行对负债稳定性的重视,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健发展。

(四)系统重要性银行额外资本和应急资本机制的影响

由于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中国有化程度高,因此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国家银行体系乃至是金融体系的影响都大于西方国家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通过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额外资本和应急资本机制可以使系统重要性银行在面临重大风险或经营失败时,通过额外资金或启用应急资本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风险或是辅助经营,使银行恢复稳健状态。因此,系统性重要银行额外资本和应急资本机制的建立对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稳定性具有重要的影响。

四、《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启示

巴塞尔协议Ⅲ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吸取总结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提出的更为严格的银行监管规定,其将是今后全球商业银行监管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演变、改革方向。由于我国银行系统业经营模式是以信贷规模扩张的消耗性模式,银行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突出,因此在短时期内让我国银行资本管理参照巴塞尔协议Ⅲ执行,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过于硬性的转化,是弊大于利的。所以,应建立过渡期,依照本国国情循序渐进地改革我国银行资本管理体系,以达到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规定。以下,将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对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在今后的改革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建立长效合理的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

短时期内,我国的商业银行普遍满足巴塞尔协议Ⅲ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但是,从理论上来看,在以上论述的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监管的核心内容中的各项指标,都会增加了银行的融资成本,扩大资金的需求量;此外从中国现实情况来看,因为顺应宽松的货币政策,国内商业银行在这两年都放出了大量信贷业务,并且伴随着我国经济处于上行期的基本情况,信贷业务在今后将更加扩张,这一资本消耗性业务的增加,从长期来看,将会使我国银行业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问题。针对这种资金供应量不足、资金需求量扩张的情况,我国银行业需要建立长效健全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以补充资本的缺口。本文认为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鼓励发展低资本消耗的中间业务,走资本节约型盈利模式。如在银行加强资本规划和管理体系时,积极开拓其他业务,调整业务结构,大力发展低资本消耗的托管、投行等新兴业务和表外业务;发展人民币跨境结算、债券承销、代客投资理财业务;通过调整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将普通股资本补充方式同内部资本积累补充方式相协调,以实现高资本补充低成本;还可通过开发金融创新混合资本工具以增加银行资本等。

(二)主动调整银行经营业务模式,加强资本规划和管理体系的建设

资本存在缺口的关键是我国银行经营业务的模式是资本消耗型,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要切实改变过去偏重靠规模扩张的信贷经营理念,转而建立节约资本的银行经营业务模式。此外,还需注重在有限资本规模下实现风险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以实现“资本、风险、收益”的有效匹配。再者,除了实现节约资本,还需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快建立一个以资本规划、资本补充、资本使用和分配、资本监控和考核、资本使用评估、资本规划修订为循环的经济资本管理体系。

(三)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

经济周期转变时,银行体系不可避免地面临系统性风险。这是由于在经济上行期,信贷随着经济发展而扩张,信用风险也随之产生,但隐藏于银行内部,当经济下行期来临,信用风险随之暴露出来。若按照现在的资本监管方法,经济上行期资本要求下降,经济下行期资本要求上升,这将会扩大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因此,应在银行资本管理体系中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以平滑信贷供给的长期波动,维护银行体系长期信贷供给能力,从而降低经济周期性波动幅度。

参考文献

[1]崔宏.“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的中国银行持续发展之路[J].银行家,2010(10).

[2]游春,张绪新.《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影响[J].金融管理与研究,2011(06).

[3]巴曙松,金玲玲.《巴塞尔协议Ⅲ》下的资本监管进程及其影响[J].西部论丛,2010,(10).

作者简介:黄姝(1987-),女,壮族,广西南宁人,广西大学商学院全日制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与投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