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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诉案件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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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风险评估机制是指对审理的案件,可能引发、个人极端行为等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扰乱各级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涉检风险隐患,进行风险预测、评估,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确保公诉工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公诉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的必要性

公诉部门延伸工作职能、拓展监督领域,设立风险评估制度,是公诉环节创新工作方式之一,这对健全和完善整个涉检评估预警机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的。

在当前社会环境之下,在检察环节建立公诉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

一是执法环境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触点增多,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破坏性增强,总量高位运行,时有发生,执法环境复杂而敏感。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则有利于我们及时发现,掌握,评判执法办案过程中容易产生引发社会矛盾问题的关健和因素,以便于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主动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分别对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部署和要求,通过检察业务风险管理,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自19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风险管理的研究和应用领域逐步扩展。把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应用到检察业务管理,对于提高检察管理科学化水平,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强化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至政治效果的统一,全面提升执法的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是促进三个效果的统一的需要。对案件的评估、办理和处理在内外监督下依法进行;公开听证、公开示证、释案说法、说服调解、公开结果,易于消除当事人疑虑和对立情绪,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和避免涉检,促进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进行公诉案件风险评估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依法评估原则。风险评估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决定时,应当根据事实在法律的基本框架下进行。

二是全面评估原则。风险评估应全面客观,既要调查有利于被害人的情况,也要了解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综合分析评估。

三是公正评估原则。要通过案件风险评估,查漏补缺,预防和减少因办案引发的各类不稳定因素,确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特别是对有取保候审、帮教条件的外来人员犯罪案件要依法平等办理。

三、建立机构和制度,筑牢机制运行基础

一是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在检察委员会内设下的由检察长为组长、相关业务部门主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专职委员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案件风险评估工作,对干警评估出的问题不能自行解决的组织研究处理,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部门间因风险评估有争议的案件进行评估。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都应当是风险评估、防范和化解工作的责任人,要根据案件所在的办案环节和职务职责的要求负具体责任。

二是建立健全制度。制定《关于开展案件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对案件风险评估的范围、内容、原则、评估方法等做岀明确规定,同时设制《案件风险评估表》,对每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不稳定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及时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执法各个环节。

三是建立整体保障机制。将案件风险评估纳入检务保障整体规划,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予以优先重点保障。应当专设接待室、公开审查听证室和“民生检察服务热线”办公室,在硬件建设方面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配置相应的急救、消防器材,对有明显越级上访苗头或者上访人有过激行为,启动预案程序,防止矛盾升级转化,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效。

四、明确内容和范围,确保机制科学可行

(一)明确案件风险评估范围。公诉环节的风险评估范围应包括公诉部门所审理的所有案件,即应当将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作为案件审查的基础内容,做到对本部门所审理的案件在受理案件之初首先进行风险预测和评估并使之贯穿于公诉工作全过程。由于个案情况不尽相同,其存在的风险隐患程度也不同,因此,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划分,对于其中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案件进行重点关注。当前当我们应当对以下几类存在风险性较高的案件及时进行风险评估预警。

1、极易发生涉检上访或激发社会矛盾,必须进行风险评估预警的案件。包括:拟作不决定、不予抗诉决定的公诉案件;拟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不批准逮捕的和对被害人及被害单位不服不立案决定而申请立案监督,经审查拟作同意不立案决定的案件;拟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可能引起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上访等的案件。

2、对案件质量有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引发涉检、缠诉或引起,经过分析需要进行风险评估预警的案件。

3、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或涉检,必要时应进行风险评估预警的案件。

(二)明确案件风险评估内容和实现风险评估预警的具体方法。评估内容应包括:案件实体是否确凿扎实,适用法律定性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严格、有无超期办案、超期羁押;涉案款物管理有无违法违纪问题;案件处理中是否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隐患,案件处理是否会引起相关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访;案件的下一诉讼环节能否顺利进行;社会舆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反映;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否达到统一;其它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况等等。

五、细化工作程序,保障机制运行规范

(一)实行风险评级制度。根据事态的轻重缓急,将涉检评估案件的风险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预警, 一级预警为特别重大风险等级,二级预警为重大风险等级,三级预警为大风险,四级预警为一般风险等级。

(二)凡公诉案件都要启动承办人评估程序。在执法办案中,案件承办人都要对案件的办理过程、结案或阶段性办理完时的后果进行风险评估,查找执法中存在的各类风险。承办人应逐级报告,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化解措施。

(三)加强与行政执法工作和参与刑事诉讼各司法机关内部各部门的配合以及与控申部门、侦查部门等的联系与协作作为风险评估制度的内外部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