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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鉴与反思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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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谈论尤尔根•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未必是一个十分好的时候。在中国,谈论哈贝马斯的最好时间也许是在2001年。因为就是在这一年,准确地说是在2001年4月17日,哈贝马斯来到了中国。

中国知识界对外来的思想家常常会高看一眼,似乎“外来的和尚会念经”。更何况,哈贝马斯的来头不小。在欧美知识界,哈贝马斯是一个家喻户晓的人物,被称为“活着的黑格尔”、“后工业时代最伟大的哲学家”和“上个世纪后半叶最伟大的社会理论家”。

在上个世纪初,泰戈尔、杜威、罗素都曾来中国讲演学术,并在中国掀起相应的“热浪”。中国的知识界显然也不缺少对哈贝马斯的热情。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的薛华先生在1982年时就开始邀请哈贝马斯来华了。20年后,他的愿望终于实现了,但无论是他还是哈贝马斯,都已是满头白发。2001年4月19日,哈贝马斯到清华大学演讲时,人们看到了奇特的一幕:为去抢一个他的演讲厅座位,几百名学生一手拎着书本、一手按着衣服在校园里狂奔。

哈贝马斯的这次中国之行,同样在知识界掀起了一股哈贝马斯热――当然,各种对哈贝马斯的“最优阐释”也集中交火。毫无疑问,那一年是谈论哈贝马斯的一个最好的时机――我的意思是,现在再谈论,似乎显得已经有些“过气”了。幸运的是,我们并不是想掺合到某些论争中去,我们只是想看懂哈贝马斯的一本书:《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但这显然并不是一本容易弄懂的书。

首先,在本书的翻译上就会碰到相当多的难题。译者童世骏认为,哈贝马斯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注重对不同概念或范畴的区别、澄清和厘定。但是,正是他最为重要的那些范畴区分,在翻译成汉语时却不容易表达清楚。更何况,汉语口语中很容易对一些概念发生混淆――“权力”和“权利”、“法治”和“法制”、“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这样的混淆甚至会出现在一些学者的著作中。

其次,来自中西方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的差异,也会让读者对本书的阅读产生很大的障碍――读者需要跨越两种文化之间的距离,而这个距离事实上相当大。

但无论如何,这还是一本值得一读的书。在目前中国法制建设正面临着诸多问题的时候,听听大师的观点,也许很有必要。哈贝马斯的著作,或许可以给我们提供一种可供借鉴的办法。

在学术界,哈贝马斯的理论思想被认为是庞杂而深刻,体系宏大而完备,因而受到很大关注。以至于几乎他的每一本著作的出版都会被视为哲学界的一件大事。

哈贝马斯对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领域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

1992年他出版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被认为用来集中阐述其话语政治模式的。他的话语政治理论事实上是对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国家模式的一种反思,不是国家或个人的威权,而是全体公民的权利构成了民主意志的基础。

对于中国读者来说,本书的内容是有吸引力的。本书的副标题是“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其中关于“法律”、“民主法治国”这样的论题,正在为中国社会各界现在所高度关注。而“法律的重构:权利的体系”、“法律的重构:法治国诸原则”、“司法和立法:论著宪法判决的作用和合法性”、“商议性政治:一种程序的民主概念”等论题,无疑是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时所必需思考的问题和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书“附录”所收集的三篇文章(《法律与道德》、《作为程序的人民》和《公民身份和民族认同》)分别是作者在1986年、1988年和1990年的三篇演讲稿,文中体现出哈贝马斯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

关心中国法治化进程的读者,对本书的第三章(“法律的重构:权利的体系”)的阅读可能会更为迫切。有心的人们或许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可以“立竿见影”的东西。

开放的中国需要汲取西方文化的精华,这一点毫无疑问。

但是,如何正解而全面以对一个思想家的思想进行梳理并加以利用,但又避免“水土不服”,从来就是一个难题。似乎任何一个思想家都免不了被“误读”――有意的或是无意的――正像哈贝马斯在他的家乡经常被误解那样。

在对待哈贝马斯时,“热情”和“理解”,我们选择的是哪一个?“被动接受”和“积极挑战”之间,我们怎么行动?“盲目追问”和“积极商谈”之间,我们是否更偏重于前者?

哈贝马斯显然早已对此洞若观火,所以,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后记”中,他以带着无奈的口气写道:“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文本的作者只有从他的读者那里才首次知道他在这文本里说了什么。”于是,他宣称:“……作者……也不妨以阐释者的身份来概括一下根据他的理解确定全书结构的那些想法。”

但是,这是否会是一种徒劳呢?难说。无奈和尴尬总是在所难免,或许这就是哈贝马斯的无奈和尴尬。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8月第一版,参见《财经》2003年8月5日号“读书”栏目“本刊8月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