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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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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贷是一种通过跨境贸易融资不断滚动套利的低成本融资运作手段,但受中国外汇管制束缚,其规模与形式始终得不到突破,且无法普遍适用于所有银行和企业。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内保外贷模式的创新与政策的进一步放开成为银企普遍关注的话题。

“四方”模式

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内地银行向海外开出外币担保融资函实施额度管理。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企业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给企业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解决贷款问题,由境内银行在其限额内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达到全球授信无须逐笔审批的目的。

内保外贷分两方面,即“内保”和“外贷”。“内保”是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再由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其离岸金融部;“外贷”是由离岸金融部凭保函向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发放贷款。内保外贷的具体模式又可细分为贸易和非贸易两类。

其中贸易类要点在于境外融资申请人与境内关联公司之间具有上下游的贸易联系或满足购汇付汇条件。境外公司存在融资需求,但无法得到需求资金,所以需借助国内关联公司在境外融资。境外公司与境内公司通过经常项下业务予以关联,即境外公司采购货物仅销售给国内关联公司,或者境外公司采购货物既销售给国内关联公司还销售给其他公司;而在非贸易项下境外客户有融资需求,国内子公司有分红资金,以此由离岸中心给予境外客户融资。

前景可观

内地银行受到外管局额度限制不能自由开展内保外贷业务,限制了内保外贷业务发展。中国企业“走出去”目前无法在境外得到外国银行支持,融资渠道不通畅,直接影响企业参与境外商业竞争。内保外贷可以解决企业部分国际贸易资金需求,使企业在利润进一步降低甚至企业无法维持的情况下找到一根“稻草”。同时,内地银行能够为企业提供境外融资的能力不足,特别是民营企业无法享受内地银行在境外如同国企融资的待遇。企业为了能比较自如地运用资金调节手段营商,必须适时利用政策“作文章”。内保外贷的关键是被担保方与反担保方是否具备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关系、它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存在以及需要融资项目的真实性。为了避免银行和企业套利,监管重点应放在贷款的真实性审核和贷款用途监控上。为避免企业滥用政策以及银行放松合规审核,或可考虑要求银行委托第三方对企业交易和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加强企业与其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收益的税收核定和征收也是限制企业套利方法之一。香港实行属地税收政策,离岸收益豁免税赋。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是否并账及进行税务申报当然与其套利行为有关。至于企业利用境外贷款成本低而进行套利的行为,这是市场存在的现实,内地政策无法改变。政策制定者应该敞开内保外贷大门,放宽外汇额度,这样有利于中国企业主动、积极地参与境外商业活动,增强自身竞争力。

(作者系莫萨克·冯赛卡律师行合伙人、中国财产规划与管理研究会会长)

“泰兴”贸易项下

浙江泰兴(以下简称“泰兴”)皮具加工和生产企业在香港设立泰兴(香港)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在国外收购生皮卖给泰兴。2011年香港与内地人民币贷款相比,利率根据贷款需求量约为3%~5%,融资成本比内地低很多。泰兴每月在国内销售熟皮和皮制品大约2000万元人民币,因此泰兴与当地A银行谈妥此款质押给当地银行。A银行随即与泰兴签订包括银行当地分行、银行总行离岸金融部和母公司及子公司在内的四方协议。分行冻结此款后向离岸金融部发出保付函,离岸金融部随即向香港子公司开出人民币备付信用证。香港公司以此向香港银行融资。2011年到2012年,母公司以这种方法定期与银行展开此项业务共计4次,从而解决境外融资难及境内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泰兴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流动资金7000万元,净资产大约4000万元,总资产约15000万元。2011年母公司向资金充裕的若干企业一次性筹集2.9亿元人民币现金押给B银行当地分行,B银行和其总行离岸金融部与泰兴和其香港公司签订四方协议。随后分行向其离岸金融部发出保付函,而该部据此向香港公司开出相应人民币备付信用证供其境外融资香港公司利用内保外贷政策在香港套利。

“华贸”非贸易项下

香港华贸公司(以下简称“华贸”)持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乐华公司(以下简称“乐华”)10%的股份。2011年华贸与上海C银行谈妥将其10%股份分红留在C银行,并以其10%股份质押给C银行以得到其提供的外汇授信和贷款,总额为2亿美元。C银行上海分行和其离岸金融部因此与华贸和乐华公司签订四方协议,约定华贸在上海的分红和利息由乐华划入上海分行指定账户并作为华贸利息支付直接由C银行扣除。

上述模式涉及银行授信业务包括项目融资、进口开证、贸易融资和流动资金贷款。存在四个当事人,担保人是银行境内分行,被担保人是境外企业,受益人是提供授信的机构,即银行离岸金融部,反担保人就是担保人的国内母公司,或者具有其他担保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这种协议要求境内银行为企业提供对外投资担保、外汇贷款、一般贸易、分红和外管批文服务,而境外银行要求境内银行执行严格银行监管和保证。需要说明的是,内保外贷的境外借款主体即境外企业必须具备中资法人背景,例如内地公司在香港或境外直接设立的公司及个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不能算作中资法人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