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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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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报告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是实现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90年代初在我国农村出现的产业化,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这样做,既不动摇家庭经营基础,也不侵犯农民财产权益,而且能够有效解决千家万户进入市场,运用现代科技和扩大经营规模等问题,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市场化程度,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培育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为农民提供服务和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龙头企业。我国加入NT0后,农业市场化程度加深,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也越来越大。目前,我国大宗土地密集型的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不具备价格竞争优势,入世后农产品价格有所回升也成了奢望。在这种情况下,解决9亿农民的增收问题就显得尤为艰巨。因为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无法抵御入世的冲击的,所以必须建立更为完善的龙头企业,通过它把农户带进市场、把市场引进农户,最终化解农民的市场风险,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内涵及作用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其所加工的原料来源于农业生产基地和农户,最终产品销往国内、国际市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既是生产中心、加工中心,又是信息中心、服务中心、科研中心,它在农户和市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可以将农民有组织地引向市场,实现农业的持续较快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持续较快增长。龙头企业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把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衔接起来。分散经营的农户是难以单独进入市场的。因为农民很难及时掌握大量准确的市场信息,很多农民和市场处于一种隔绝的状态,其经营行为往往滞后于市场,这就导致其生产不可避免的带有盲目性和趋同性。龙头企业能够有效地引导农户进入市场,使得农户可以按照市场的需求组织生产,实现专业化和一体化的生产经营,化解农户的市场风险。

(二)解决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分散性与运用现代科技的矛盾。实现效益农业,必然突破传统农业的基本特征即技术停滞,以提高劳动生产率。按照经济学家舒尔茨的解释,“所谓技术停滞是指在一个贫穷的农业社会里,农民世世代代都同样地耕作和生活。他们年复一年的耕作同样类型的土地,播种同样的作物,使用同样的生产要素和技术。”突破技术停滞的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发生诱导性的技术变革,就是要进行一次新的农业科技革命,然而农户的分散经营决定了其对农业科技需求的较大的差异性,因而集中且大面积地推广一些农业科技显然是不明智的选择。而通过龙头企业便可有的放矢地为农户提供相应的科技服务,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三)促进农业生产实现规模化经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帮助农户从分散经营转为适度的集中经营,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前提下,根据群众自愿,采取多种形式,让农户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联合,实现规模经济。这正符合微观经济学的规模报酬递增原理,从利用固定成本上看,规模越大,单位产品成本越低,企业效率越高;从交易成本上看,通过龙头企业这一中介组织省去了农民进入市场的巨大成本费用,减少了农业生产波动造成的生产能力的巨大损失。

(四)对农业产业结构按市场要求进行调整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当前农户拥有充分生产经营自的情况下,依靠一般性号召和进行理想化的规划指导,解决不了实际问题,那么如何实现结构调整的目标呢?依靠龙头企业带动并附之以政策引导是一个重要途径。用经济利益和能得到的经济实惠,通过建立完善的利益机制引导农民自觉地进入结构调整的行列中。这样农民不愁产品卖不出去,又有了稳定的收入,自然就按照企业的生产导向,主动地调整种植结构,发展规模化生产。2000年由八部委确定的15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成为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骨干力量。

(五)有力地带动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的发展。一业兴,百业旺。抓住一个龙头企业的建设与发展,随之就形成一个产业化经营的项目。龙头企业把从开始种植(养殖)到最终消费的所有环节连接起来,从农户那里获得质量可靠、数量稳定的原料,通过加工转化增值,不仅自身得到发展壮大,而且能够带动包装、保鲜、储藏、运输、销售等相关产业的发展。龙头企业还通过向前后延伸产业链,推动所在区域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辐射力曲市场,并会引导人员、物资、资金向该地聚集,在市场所在地形成繁荣的小城镇。

(六)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可以借助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引导农户按照市场需求变化,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增进农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并大幅度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结果。

二、进一步推进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的措施

目前,连接农户与市场的龙头企业建设滞后,严重影响农业、农民走向市场的进程。为此,要重点扶持龙头企业,改变过去那种先抓种养、再搞加工、最后找市场的传统发展思路,要以市场为源头,大力扶持龙头企业,提高劳动效率。

(一)大力培育和发展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外农产品将比较容易进入我国市场, 国内农产品即使不出口也会面临外国农产品的激烈竞争。因此应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扩大经营规模,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龙头企业是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关键。建设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有多种途径:一是与农业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合资新建外向型龙头企业;二是与老企业挖潜改造结合起来,扩建成龙头企业;三是与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通过中小企业联合,形成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四是与农业开发结合起来,创建新的龙头企业等等。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自身素质,提高龙头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龙头企业的科技含量,尤其要注重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积极引进、开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打造龙头企业的精品名牌,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通过以上途径,今后几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大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装备水平高、经济实力雄厚、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使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中占有相当份额;在全国各地形成农业主导产业和产业开发体系,使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在农业增加值中的比重有较大提高;带动更多的农户和生产基地,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加快形成符合农业现代化要求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分配机制,奠定龙头企业发展的基础

从本质上看,农业产业化是多元参与主体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它的核心内涵是 “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农民问题的根本是一个“利”字。如果不能把农民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紧捆在一起,相互依托,产业化就失去了意义。因此,龙头企业应在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分配机制上下功夫。一是龙头企业应把基地当作第一车间。通过预付定金、提供贴息贷款、发放生产扶持金、赊销生产资料,把加工经营环节的部分利润让给农民。二是通过签订产销合同、契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实行谁扶持建设的生产基地,由谁负责加工经营,既要防止龙头企业因市场变化而限购、拒购,也要防止农户因价格波动而不履约等损害双方利益的现象发生。三是建立股份合作制,即龙头企业吸收农民土地、资金等资产入股,使企业与入股农户以股份为纽带,结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即要使农民从种养业中获益,又要使加工、流通环节利润反哺农业与农民,从而激发企业与农户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四是要对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制度进行创新,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到农业产业化中来,充当维护农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角色,即形成“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在这种组织形式中, 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充当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协调农业产业化共同体内部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五是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实行自我保护。从龙头企业利润、农户交售产品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风险基金,调节市场和自然灾害双重风险对农民利益和龙头企业利益的冲击。

(三)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为龙头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完善和落实扶持龙头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为龙头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使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并进入良性健康发展的轨道。首先,政府要改变对于龙头企业的支持方式。由简单地给钱给物,转向主要依靠改善发展环境、提供优惠政策上。应重点加强与龙头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和产业化基地建设,完善为农户提前、产中、产后生产资料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中介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其次,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信贷支持力度。由于龙头企业对农业产品收购资金的季节性需求量比较大,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及时核定贷款额度,适当降低贷款的抵押担保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同时,要充分利用NT0农业协议“绿箱”政策条款,强化对农业的支持。第三,调整有关增值税政策。对于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降低其增值税税率,缩小、乃至消除销项与进项之间的税率差。

总之,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壮大龙头企业的发展,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途径之一。它可以化解来自国内与国际的市场风险,可以稳定并增加农民收入,全面繁荣农村经济。

本文作者:李淑源 中国人民炮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