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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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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同性婚姻,指性别相同的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随着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以法律形式肯定同性婚,中国同性恋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鉴于我国社会和同性恋者现状,同性婚姻合法化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可行性。中国是传统国家,即使现阶段在这个问题上不必走在世界前列,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同性婚姻势必将同女权主义与种族平等一样被更多的人理解和尊重。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必要;可行性

1.同性恋的发展及我国现状

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指一个人在心理、情感、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同性恋一词,最早源于19世纪匈牙利作家柯本尼为了抵制当时德国对男性同性判处监禁执行的法令而提出。之后一直作为医学临床研究中一种精神病的称呼,直至1973年,美国精神病协会才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列表里删除。随着社会的发展,争取同性恋权利的解放运动在西方国家相继展开。自1989年丹麦成为第一个允许同性婚的国家后,全球先后15个国家立法支持同性婚姻的合法化。2012年5月9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支持同性婚姻,成为美国首位公开支持同性婚姻的在任总统。今年2月,苏格兰议会也通过同性婚姻法案,成为世界上第18个允许同性婚的地区。

由于受到传统道德观念的束缚,同性恋在中国仍然未被普遍接受。但这一现象却自古有之,断袖分桃,龙阳之好,纵穿春秋两汉直至明清,其历史之长久,从帝王将相到平民百姓,同性恋构成古代中国一个暧昧的人群集合。1997年中国《刑法》取消“流氓罪”使同性恋非罪化,2001年《精神病诊断和统计手册》将同性恋从名单项目中取消。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对于同性恋的态度也渐渐有所变化。

据相关公益组织统计,中国约有3000-5000万的同性恋者,迫于社会压力,80%的同性恋者会选择与异性结婚,有此产生大量“同夫(女同性恋者的丈夫)和“同妻(男同性恋者的妻子),潜在危险随之而来,酿造了许多家庭悲剧。同性恋现象越来越受到重视,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把《同性婚姻提案》三次提交全国两会。2013年初,由百余名同性恋父母致信全国过人大,呼吁为同性婚姻立法。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在中国合法化,专家和民间的争议也越发激烈。

2.同性婚姻的必要性

2.1同性婚姻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性恋和异性恋者应平等的享有《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的婚姻。同性恋既然不属于违法犯罪,又不属于精神障碍的范畴,在不影响第三人的权利前提下,就应当同异性恋者一样享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婚姻自由。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尊重和保护人权,但在现行《婚姻法》中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的为一男一女,排除同性婚。这一规定更像是一种“性别”为由的歧视,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同性恋现象并非法律不允许则不存在,实践中,同行配偶关系由于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

2.2“同夫”与“同妻”的不幸

婚姻自由,应以不影响第三人的权利为前提,但恰恰是因为同性婚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使得很多同性恋者迫于舆论压力同异性男女结婚,而与同性恋者结婚的异性恋配偶就成为“同夫”与“同妻”。他们的婚姻生活在谎言和孤独中深陷现实之痛,即使是在离婚诉讼中也遭遇到很多尴尬。

2010年,兰州刘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刘女士因婚后发现丈夫是同性恋,而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离婚,并索要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同性关系密切,影响正常的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支持刘女士的离婚请求。《婚姻法》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张先生是同性恋,但不属于上述在婚姻中“有过错”的行为,因此对刘女士提出1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并未对与同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作出规定,因此本案不能认定张先生婚外同性同居关系构成过错,据此,刘女士提出的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也无法得到支持。但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要求夫妻双方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独立人格,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夫妻双方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本案中由于张先生无法与同性恋人建立合法婚姻关系,其对与刘女士的婚姻的背叛无疑给刘女士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受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理解。

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对于此类案件规定的空白,以及缺少对同性恋者婚恋自由的保护,使很多同性恋者及与之结婚的异性恋配偶深受其害。在审理过程中也正遭遇个各种令人尴尬的问题。

2.3同性配偶的合法权利

法律认定婚姻的结合,夫妻双方同时取得包括社会保险、继承等法律上从未婚角度难以获得的权利。尽管法律尚未认可同性婚姻,但现实中仍有不少同选择一起生活,双方在财产、心理和生理上结合,同一般夫妻无二。由于没有法律保护,使他们无法像普通夫妻一样享有婚姻结合后所应有的权利。

上海有对同性恋阿强和阿勇,阿强去世后,法定继承人只有一个弟弟。因为阿强是同性恋,弟弟早就与他断绝来往,但根据我国法律,阿强名下的房产只能由这个当初歧视他的弟弟继承,而与其共同生活将近60年的阿勇仍然无权继承阿强的任何遗产。虽然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可以将生前财产遗赠给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继承法》对于遗赠的限制本来就比法定继承要严格。倘若阿强为意外死亡且生前并为来得及立下有效遗嘱,阿勇仍然不能继承阿强的遗产。法律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法律也应该给与同性恋者与异性恋同样的保护,维护他们的权益。

3.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主要障碍

3.1同性婚姻与我国传统文化相驳

在我国虽然同性之爱,自古就有,但同性恋始终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婚姻应为阴阳之和的定义相去甚远。《中庸.第十二章》“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由此可见,同性相恋,的确不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之精神。再者,古人缔结连理的一个最大的目的就是传宗接代,《礼记.昏义》“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同性婚姻可能无法“有后”,自然不为人们所接受。

3.2同性婚姻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冲突

由于受传统文化和各种负面媒体宣传报道的影象,同性恋现象始终没有得到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肯定。虽然同性恋不是犯罪,但很多人都认为同性恋是罪恶的;虽然同性恋并非精神障碍,仍然有不少人觉得同性恋是精神问题,是变态。更有人保守的认为,法律保护同性婚姻,使得同性恋公开化,合法化,会对社会风气造成巨大影响。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在中国依然是一个大胆并富有挑战性的提议。

3.3同性婚姻与艾滋病的威胁

调查显示,中国的艾滋病高危人群中,男性同性恋的感染率高居第二位,仅次于吸毒。人们因此将同性恋者视为艾滋病传播的罪魁祸首,这也是同性恋者遭到歧视的一个主要原因。男性同性恋之所以是艾滋病的高发人群,主要是由于他们大多没有固定的以及其方式更容易受到艾滋病毒的感染所造成。同性婚姻合法化,使得同性恋者可以自由选择与其伴侣合法结合,是否会增加艾滋病的发病率而令人担忧。

4.同性婚姻的可行性

4.1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没有宗教障碍

西方国家在同性婚姻立法上遇到的最大障碍莫过于同性恋为各种宗教所不容。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甚至佛教的主流教派都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罪恶。并有艾滋病惩罚说,认为艾滋病是上帝对于同性行为的惩罚。中国虽是多宗教的国家,但中国社会的者仅为少部分人,因此宗教对于中国社会对同性恋问题的态度上影响不大。

4.2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转变与同性婚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其首要社会功能是实现人口的再生产。古代社会,生育不仅是婚姻的一个首要功能,更是国家和百姓的头号任务。然而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的观念也有所转变,生儿育女不再是婚姻家庭的必须。同性婚姻有可能无法生育子女的问题,也就不是那么至关重要了。更何况现代社会医学之倡明,完全可以满足同性夫妻养育子女的愿望。

4.3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助于降低艾滋病的传染风险

尽管同性恋迄今为止仍被认为是艾滋病传播的首要途径,而男性同性恋的感染率也的确颇高,但同性恋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感染艾滋病。对于男同性恋者,由于没有固定的使他们成为艾滋病的高发人群。同性婚姻合法化,不仅在法律上赋予同与异性夫妻同样的权利,也规定其应履行的忠诚义务。使同性恋者拥有合法稳定的婚姻,从而减少同性之间的滥情、滥交。另外,同性婚姻合法化,使同性恋者不再需要以同异性结婚的形式隐藏自己的性取向,远离异性恋者,减少类似于“同夫”“同妻”的悲剧,同样使他们远离艾滋病的风险。

4.4同性婚姻合法化可以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

中国的人权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所关注的焦点之一,中国也一直不断努力改变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形象。在西方国家推行同性婚姻受到宗教的强烈抵制而困难重重的时候,如果中国可以通过同性婚姻立法,则在人权指数上超过许多西方大国,从而有效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

5.结语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和观念的进步,人们对于同性恋问题已经不再回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时机也会日趋成熟。同性婚姻在中国并不是困难,只是作为一个保守的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尚无走在世界前列的必要。然而在异性恋主导的社会,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更需要公众的关注和保护。Love is a force of nature (爱是自然的力量),是李安先生电影《断背山》的副标题。同性恋者也有权自由的爱,同性之爱,需要社会更多的理解与尊重。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乃至世界都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参考文献

[1] 杨大文. 《婚姻家庭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五版. 2012年4月

[2] 李银河. 《同性恋亚文化》[M].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年

[3] 章立明. 《合法抑或合理:中国同性婚姻的两难处境》[J]. 中国性科学. 200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