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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三包”岂能“一包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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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农村信用社普遍推行“贷款三包”做法,即要求信贷人员对本人发放的贷款实行包放、包收、包赔。这对农信社加强信贷管理,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造成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削弱了信贷内控效能。在农信社“三包”贷款营销制度中,普遍存在权责不对等的现象:一是审贷分离形同虚设。由于“贷款三包”制度规定信贷员对其责任贷款承担终身赔偿责任,使一些信贷管理人员和部门无形中放松了信贷管理,导致贷款审批、发放权实际掌握在信贷员手中。二是对信贷人员的行为控制严重弱化。推行“贷款三包”制度后,信贷风险管理责任分散到信贷员身上,使那些业务素质低、自律能力差的信贷员违规放贷有了可乘之机,私自提高贷款利率、放贷时强行收息、旧债未还又放新贷、化整为零超权限放贷等现象时有出现。

其次,制约了双向有效激励。一些信用社在推行“贷款三包”时,不管信贷员责任贷款多少、质量优劣和工作能力强弱,平均下达放贷、收息、压呆任务,造成信贷员苦乐不均。

再次,减弱了贷款清收力度。实行“贷款三包”后,信用社将所有的“压呆”任务分配给了基层网点和信贷员,圈定了每个信贷员的不良贷款范围。这表面上落实了清收责任,实际上却导致信贷员只能“单打独斗”、“各人自扫门前雪”,难以形成合力,使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减弱。

最后,缩小了信贷服务面。由于“贷款三包”使信贷权实际掌握在信贷员手中,信贷员从自身利益出发,一般只对自己周围比较熟悉的群体和个人发放贷款,授信面相对狭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急需资金农户的贷款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区别对待,界定“三包”范围。原则上“贷款三包”只能适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对于大额担保贷款的发放、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坚持集体调查、集体审批的原则,绝不能“一包了之”。对于清收不良贷款,也应当由信用社牵头,组织力量,集中清收。二是分层负责,强化贷款审批责任。实施“贷款三包”制度,应明确规定贷款最终审批者所应承担的“三包”责任,使其权力和义务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其责任约束,防止乱批贷款,改变贷款审批人对贷款只批不管、只放不收的权力和义务不对等的状况,有效防范贷款审批人消极作为形成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