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的问题与对策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的问题与对策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反洗钱法》颁布和实施已经两年有余,但由于保险公司内外部因素导致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还有很多缺失。本文分析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可行性建议和对策

一、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业洗钱不但为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助长了现象的蔓延,严重影响保险业的生存、声誉和正常经营,进而影响到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洗钱”行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永续经营。然而,由于对洗钱行为的危害认识不够等原因,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我国保险业在反洗钱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1、保险业洗钱行为的法律定义尚不明确

我国《反洗钱法》明确界定了“反洗钱”的范畴,即“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该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具有非常显著的特征: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最终目的是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目前保险业洗钱资金一个重要来源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其目的是将公款私吞或逃避纳税,从法律角度上说,这些行为更应被视作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而非洗钱行为。正如我国《反洗钱法》中确定的洗钱行为的资金来源包括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项一样。

然而,这就与我国目前保险业所说的洗钱行为有差别。例如保险业中通过团险业务洗钱,目的是将公款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但是这种洗钱方式下的资金来源均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其目的是化公为私或逃避税收,显然就与现有法律法规所指的洗钱行为不同。这样就会给保险机构在识别和操作上造成困难。

2、保险业反洗钱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刑事立法中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仍不完善。《刑法》经1997年、2001年两次修订,在其第191条增加了洗钱罪及相关规定,但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对洗钱犯罪的界定、具体行为方式、严重程度以及具体量刑给予明确规定和实施细则,导致实践中操作性不强;该条规定仅适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和走私四种犯罪,外延较窄;因重大过失而负有责任的人容易逃脱法律责任。

2006年人民银行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其目的都是为了规范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反洗钱法》把保险机构列入反洗钱监测范围,此法的出台在反洗钱方面是很大进步,但是与国外相比还有待完善。

目前,保险公司大多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框架性反洗钱制度,用以指导公司各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是现阶段保险公司在执行《反洗钱法》及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难题和缺陷。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是《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因此,对于保险业而言,仍然缺乏具体而详尽的反洗钱条例或指引。作为我国保险业最重要的法律制度的《保险法》,在《反洗钱法》出台后没有进行及时修订。

3、可疑信息上报机制不完善

反洗钱的主要工作是要从可疑交易信息中,经过大量筛选、甄别,辨别可能隐藏着洗钱犯罪交易的线索,从而防止洗钱犯罪。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作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但是这个文件有许多不足的地方,存在一些较为模糊、欠规范的措辞,在规定第十四条对可疑交易认定中第一、十、十七项均出现了“不能合理解释”模糊性措词,保险机构在对可疑交易进行界定时难度很大。因为“客户交易行为或客户资料可疑”并没有客观标准,主要依赖于保险公司及其人的主观判断,保险公司认为客户行为或资料可疑,依照规定它就必须进行实地调查,而这种调查不仅花费了成本,还可能会遭到客户的反感,对公司形象和业务造成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还缺少完善的可疑信息上报机制。当前保险行业的可疑交易信息主要依靠手工统计、收集和核对,上报的层次过多。同时,可疑交易信息的识别标准比较笼统、零散,可操作的量化标准还不完善,造成了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量大且效率低。

4、保险业反洗钱的有关制度与措施不到位

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早在1999年就规定:团体年金保险一年内不得退保,退保时必须以支票支付,除了离开原单位以外不得退现金给个人:对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从人员比例、人数以及保险期间等方面予以限制;2005年又出台了具体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或退保时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等。这些规章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堵塞保险洗钱通道,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从反洗钱的角度进行综合规划。这使得保险反洗钱工作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可以说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和措施都不到位。

二、强化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对策

1、建立多层次、全面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一般反洗钱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其反洗钱法律是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包括刑法、反洗钱法、犯罪财产没收法以及央行金融监督管理局所作的司法解释等。具备完整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是国家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前提,因此我国必须实现反洗钱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首先,制定实施了《反洗钱法》。此法成为整个反洗钱体系的核心,对我国反洗钱活动的展开起了统筹作用,对其他反洗钱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起了指导作用,使反洗钱工作的展开做到了有法可依。

其次,修改《刑法》、《保险法》,将刑法第191条“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修改为:“凡是对一切财利性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高最高量刑和罚金的标准。再次,出台与反洗钱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例如《保险业反洗钱条例》、《保险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保险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等法规的出台,使得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2、借鉴先进经验,完善保险业反洗钱机制

积极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机制,是搞好反洗钱工作的关键。反洗钱工作不是一项单独的工作,它需要行政、司法、监管和情报等部门的密切合作。保监会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完善金融业反洗钱联动机制,明确各个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提高部门之间配合行动的可操作性,健全协调机制,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会议上为全行业设定了目标;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协调,将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做到金融行业最好。

构建我国的反洗钱机制,在严厉打击洗钱犯罪以加大洗钱成本的同时,也要引入利益分配和损失补偿机制,补偿反洗钱机构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建立起完善的保险机构反洗钱的内部管理制度

只有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才能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借鉴发达国家反洗钱的管理模式,强化本部门的反洗钱机制,建立起一套高效、完整的反洗钱内部控制系统。

保险机构应从自身情况出发,必须对客户全面了解,逐步建立起适合自身情况的、操作性更强的反洗钱工作体系;要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评价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

同时认真开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反洗钱的教育,使工作人员明确自己在收集、分析和报告可疑交易信息方面应负有的责任。加快内控制度建设步伐,基层央行应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指导,督促其及时与上级公司联系沟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完善反洗钱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减少保险反洗钱成本

完善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对策,需要反洗钱法律的完善,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的增加,反洗钱意识的宣传力度增加,反洗钱队伍的壮大,反洗钱技术的提高与创新,还有与国际反洗钱合作的加强。

但是这只是外在的约束,“家规”再严,保险公司如果做不到自律,一样见不到效果。要想彻底打击洗钱犯罪必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减少保险反洗钱成本。例如建立保险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问责制等,有效降低保险反洗钱成本,增强行业自我监督和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