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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在基层的效应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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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人民银行先后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取消了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从中长期看,为商业银行实施科学的贷款风险定价提供了必要的空间。但调查发现,目前这一政策对基层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执行的影响不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实际执行利率仍保持在以前的水平。多数基层国有商业银行在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政策时,担心贷款利率过高造成客户流失,一般采用“浮而不动”的方式。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沿用原来的利率浮动政策,贷款利率基本保持在0.9~1.3倍基准利率水平的范围内。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则“就高不就低”,实行“一浮到顶”,一律执行2.3倍基准利率水平。

还没有形成合理的贷款浮动利率定价机制。主要表现:一是制度不健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相继出台后,各金融机构反应积极,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利率管理机制僵化,缺乏竞争力,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将利率浮动纳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制度中,存在营销与定价、审批与管理脱节的现象。二是人员不齐备。目前各商业银行县(市)支行没有专门的利率管理机构和人员,大多是将这项工作合在信贷工作中。基层信贷人员对浮动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具体浮动利率标准的确定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相关业务知识知之甚少,难以正确领会浮动利率政策的精神。三是贷款利率浮动权限小。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浮动利率定价机制和贷款利率浮动水平都由省级分行确定,二级分行只对个人消费贷款及其利率浮动水平有审批权。基层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权限小,缺乏自主性和灵活性。层层上报审批增加了贷款决策成本,延长了资金流动周期,也影响了基层行工作的积极性。四是利率浮动幅度的标准不统一。有的按照风险程度确定浮动幅度,有的则按照贷款用途确定浮动幅度。五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加区别地“一浮到顶”。没有综合考虑农户的信用状况、规模大小、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也没有结合贷款风险、成本等因素进行差别定价,加重了农民的利息负担,也制约了自身业务的发展。

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状况没有明显改变。在利率逐步市场化、信贷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的大气候下,金融机构对优质客户的竞争更加激烈,导致金融机构对优质客户的信贷支持“过剩”,而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不够。对于不具备规模优势的中小企业,银行对其贷款的要求和条件相对较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过大,审查也更严格,这些都严重束缚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