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蜗居时代:一处房产,撕裂几段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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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着“安土重迁”传统的中华民族,房子在国人眼中不仅仅是遮风挡雨之所在,更是一个家人相伴的心灵港湾,故而先有“安居”后有。“立业”。

时至今日,房子更是成为财富、身份和地位的象征,是最炙手可热的不动产,而由此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尤其是在多子女家庭,因为一处房产而父子反目、兄弟姐妹成仇的案例比比皆是……

伪造遗嘱为房产,屠刀神乡亲兄弟

2010年6月3日,哈尔滨市84岁的老人张隆臣安详地走完了他的一生,当时他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就在自己去世后的第11天,小儿子张志颖便死在了大儿子张志朋的刀下……

张隆臣和妻子李红英于1948年喜结连理,婚后两人共育有一女二子。张隆臣辛勤工作,李红英勤俭持家,一家人生活得和和美美。

岁月倏忽而逝,转眼间,儿女都已长大成人,一一成家。按照习俗,大女儿张金枝出嫁时,李红英陪嫁了一对银镯子。大儿子张志朋结婚时,张隆臣和妻子商量,将所在单位分给自己的一套17平方米的住房给儿子作了婚房。

1984年,最小的孩子张志颖也要结婚了,此时,张隆臣和妻子拿不出钱买房子。便让小儿子结婚后和自己住在一起,等以后有钱了,再给他们买房子。

2000年,张志颖和妻子攒够了钱,便自己买了一套房子搬了出去,没让父母拿一分钱。眼看着两个儿子各得其所,小儿子还这样体贴孝顺,张隆臣和老伴儿心满意足。没想到好同子才刚刚开始,坏消息便接踵而来。

2001年6月初的一天,张志朋回到父母家,一进屋就跪在了地上,声泪俱下地说:“爸妈,我对不起你们。我赌钱欠了债,王荣又跟我离婚了,没办法,我只好把房子卖了……”听完儿子的话,李红英一下子昏了过去。义气又恨的张隆臣回头就给了大儿子一巴掌,大声喝道:“回头再跟你算账,还不赶紧把你妈送医院!”张志朋也慌了,连忙拨打120。

经检查,李红英竟然是患上了肝癌,并且已是晚期。惊闻此消息的张隆臣已无暇顾及儿子的事,独闩守在老伴儿的床边,垂泪道:“红英啊,这辈子你跟我吃了不少苦,一天福也没享过。我求你以后别再跟孩子们操心了。为了我,你也要多活啊。你要是走了,我也活不下去了……”

李红英虚弱地说:“老伴儿,你别这样。我这一辈子虽然没有大富大贵,但是也没有什么遗憾,我现在只有一件心事未了……”张隆臣问道:“是不是咱们答应志颖买房子的事?”李红英点点头,说:“咱做父母的不能因为孩子不说响就不做。尤其是现在志朋不争气,家散了,房子也没了,我真怕他惦记咱们的房子,趁着响们都明白事理,你立份遗嘱吧……”张隆臣点点头,宽慰道:“行,你就放心吧。”

2001年6月23日,张隆臣遵照李红英的意思,立了一份遗嘱,上而写明:在他和老伴去世后,他们的房产分成两份,一份由小儿子张志颖继承,另一份三个儿女平分。为了避免大儿子找麻烦,张隆臣将遗嘱交由小儿子保存,并告知了女儿。

2002年4月6日,李红英最终没有抵抗住疾病的折磨,离开了人世。此后,无家可归的张志朋就搬了过来。和父亲住在一起。由于张志朋没有工作,张隆臣便把自己的工资拿出一半给他。

2010年年初,张隆臣因脑血栓住进了医院。第一次抢救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神志开始模糊。张志朋暗想:父亲年事已高,如果去世,就意味着我以后没有了生活来源。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张志朋自立了一份遗嘱,上面写明父亲把房子全给自己,并在父亲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哄骗父亲签了字。

6月3日,张隆臣去世。14日,就在姐弟三人处理完张隆臣的葬礼,共同商议房产之事时,张志朋、张志颖分别拿出了遗嘱。当时姐弟三人都很诧异,就在张金枝承认弟弟的遗嘱,并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出来的时候,因欠了巨额赌债的张志朋觉得父母偏心,愤怒的他拿出尖刀,刺向了自己的弟弟……

“巧省”取暖费,赔了夫人义折兵

程浩和妻子王晓华均是1930年生人,两人自幼青梅竹马,感情甚笃。1950年,他们相约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共育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1962年,最小的女儿程倩出生后,程浩在一次上班的途中,突发心脏病离开了人世。

丈夫死后,抚养孩子的重任就落在了王晓华一个人身上。因为她有轻微的残疾,所以很多地方都不愿意雇佣,于是她只能四处打零工,甚至靠捡破烂维持生计。一次,王晓华误把别人放在门口的箱子当成了垃圾,就在她准备搬走时,被人发现了,以为她是小偷,便对她一阵拳打脚踢。正好程倩放学回家,看到此情此景,连忙扑上前去护住母亲,边哭边喊:“我妈不是小偷,我妈不是小偷!”回到家,程倩抱着母亲痛哭:“妈,我们都知道你苦。妈,我一定争气,让你以后不再受苦。”王晓华搂着小女儿,脸上绽放了欣慰的笑容。

看到妈妈如此辛苦,儿女们都很懂事,职高毕业后便纷纷工作赚钱养家。程倩则在国家恢复高考后,顺利地考上了大学,并留在了学校任教。眼看着儿女们一个个成家,各得其所,王晓华感到心满意足。可惜好景不长,上世纪90年代后期,儿女们纷纷下岗,只有程倩留在了岗位上。

下岗给这个大家庭带来的灾难是沉重的。年届70的王晓华由于本身就有残疾,再加上积劳成疾,如今一身病患,生活全靠几个儿女打理。

2000年9月,又要开始上缴包烧费了。王晓华把儿女们都叫到了一起,想商量一下今年的费用谁出。以往这个钱都是儿女们轮番拿的,可是现在几个孩子都下岗了,自家的生活都成问题,现在一提到钱,几个儿女均沉默不语。最后还是程倩开了口:“我和志俊结婚后,因为为那时候我单位能报包烧费,所以我俩的房子改成了我的名。现在志俊也能报销了,要不,把这房子改成志俊的名?以后就他单位掏了,咱们谁都不用惦记了。”哥哥姐姐们听了小妹的话,都说这主意好,王晓华也欣然应允,于是,同年10月,房子就过户到了程倩老公的名下,从此解决了一家人的后顾之忧。

2007年,王晓华在下楼时摔伤了腿,从此只能卧病在床,由于年事已高,此时的她已出现了记忆力减退、神志不清的症状。为了商讨母亲的赡养问题,程倩的大哥将弟弟妹妹召集起来,跟他们说:“妈现在是老糊涂了,需要照顾。我寻思着咱们把这房子卖了吧,卖的钱给妈养老。”几个弟弟妹妹都表示同意,只有程倩反对说:“妈养了咱们一辈子,现在她老了,你还要卖房子给她养老?这话亏你说得出来,真不知道你这大哥是怎么当的!”

程倩的老公李志俊也说:“大哥,你这也太不厚道了、你自己说说,这七八年的包烧费都是怎么省下来的?你可要知道,现在单位报销都是按户报了,这套房子都是我们自己掏的钱,没让大伙操一点儿心,现在你说卖房子就卖房子,也太不把我们当回事了。再说这房子也不是你说了算的,那房产证上写的可是我的名字!”

兄妹几人话不投机,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最后,几个哥哥表示:既然房子过户给程倩,就让程倩给养老!此后,几个兄弟果然不再去看望老迈的母亲,时间长了,程倩也开始心里不平衡,觉得不管房子给谁,赡养老人是儿女的义务,凭什么叫她一个人承担?再加上王晓华见人就骂、就打,她也开始不管母亲了,只有大女儿于心不忍,每天打工之余,给母亲送饭送菜、打扫卫生。其他的时间,就只有王晓华孤独地躺在床上,晚景凄凉……

血浓于水,却抵不过一房产

2000年年初,罗玲的丈夫马文辉因病去世。根据法律规定,他所留下的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应由罗玲及其四个子女共同继承。由于罗玲还要继续居住,因此几个子女都觉得房子不需要做任何处理,等到罗玲百年之后再更名或是出卖就可以了,然而罗玲却不是这么想的。

罗玲是在1961年与马文辉结婚的。当时罗玲是护士,马文辉是医生,两人的生活条件非常好。婚后,他们一共生育了四个孩子,其中只有老二马雨萌是女孩儿,因此格外受父母宠爱。

从小,罗玲就对女儿百依百顺,处处为她打算,甚至连婚姻大事也不例外。马雨萌参加工作后,罗玲开始张罗着为女儿介绍对象,可每次相亲,她都能挑出男方的一堆缺点,觉得对方配不上女儿。因此,马雨萌都26岁了,还没有交过男朋友。

1989年9月的一天,马雨萌偶然遇到了初中时的同桌林荣。林荣上高中后,因其父母在一次意外中丧生,他便因此辍学了,此后一直住在姑姑家,现在是一名公交车司机。两人重逢后,得知对方都还是单身时。曾经互有好感的他们擦出了爱情的火花。

然而,两人的恋情却受到了罗玲的阻挠,她告诫女儿马上跟林荣断绝关系,但陷入热恋的马雨萌却偷出户口本,瞒着家人跟林荣办理了结婚手续。

婚后,两人十分恩爱,只是经济条件一直不好,尤其是第二年他们的儿子出生后,日子更是捉襟见肘。每次马雨萌和丈夫回娘家,都会遭到母亲的数落:“自己没出息也就算了,还要带着我女儿受苦……”时间长了,林荣不由得恼羞成怒,夫妻二人难免因此而吵架,感情越吵越淡,终于在吵了四年后,感情走到尽头,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婚娴的失败让马雨萌很是难过,可罗玲却很开心。她经常安慰女儿:“离了好,回来跟妈住多享福!”

1995年10月,罗玲给女儿介绍了一个男朋友――离异无子女的医生冯明远。马雨萌起初不想答应,但考虑到第一段婚姻的失败,便同意母亲的安排,嫁给了冯明远,结果这段婚姻仅维持了一年,就因为冯明远的出轨而告终。

马雨萌将两次婚姻失败的怨恨都加在了母亲身上,此后母女关系一直非常紧张。罗玲也自觉隗对女儿,于是想把这套房子留给女儿当作补偿。当时,三个哥哥也觉得妹妹独自带孩子很可怜,都同意母亲的决定,纷纷表示,将来会直接过户给妹妹。

2007年10月,罗玲因病去世。料理完母亲的后事后,马雨萌提出更名过户的要求,但此时,因房价飙升,这套位于繁华地段的房产已升值到人民币100万元左右,而兄妹几人的生活状况也都发生了改变。三个哥哥都表示当时是为了让让母亲放心,才说同意留给妹妹,事实上大家都有合法继承权。

因没有书面证明,马雨萌只能同意哥哥的做法,将房子卖掉,余下的钱四人平分。但自此之后,兄妹四人反目成仇,再不互相来往……

无人问津的公产房

1955年,26岁的赵天海与比自己小8岁的高若红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第二年,儿子赵沐阳出生了,由于赵天海工作繁忙,照看孩子的重任就落在了高若红肩上,结果她坐月子时落下病根,此后身体一直不太好,经常腰痛。于是,赵天海索性让妻子不再上班,留在家照看孩子。

此后,二儿子和两个女儿相继出生,一家六口全靠赵天海的工资养活,条件十分艰苦,但赵天海还是将四个子女抚养成才。

1978年,大儿子赵沐阳结婚了,因当时经济条件不好,婚后他们就和父母一起住。次年,赵天海的单位分给他一套18平方米的住房,刚好二儿子赵沐林要结婚,就给他作了婚房。

1980年,哈尔滨市道里区进行老房子拆迁,赵天海一家所住的房子按人头拆分后,共得3套住房。赵天海把其中一套32平方米的给了大儿子,一套24平方米的自己和妻子居住,还有一套22平方米给两个还没有结婚的女儿住。一家人虽然分开,但3套房子在一个单元,彼此仍像从前一样相处,感情非常和睦。

1983年,小女儿赵义丽、大女儿赵文清也相继出嫁了。大女儿结婚时,因女婿家在农村,赵天海便把当初两个女儿住的房子送给她当嫁妆。四个儿女各自成家后,日子越过越好,赵沐林和赵文丽还相继到南方发展,赵沐阳和赵文清则留在哈尔滨照顾父母。

1989年,赵天海的妻子高若红因病去世一怕老父亲独自生活孤苦寂寞,儿女们便张罗着给父亲找个老伴儿。于是,1990年春节过后,61岁的赵天海与51岁的赵媛再婚了。赵媛丧偶多年,7个儿女均已成家,此前一直和大儿子住在一起,再婚后,便搬到了赵天海家。

婚后,两人的感情很好,各自的儿女也相处和睦。1995年3月5日,赵天海66岁大寿,儿女们都从各地赶回来给父亲过生日,赵媛还特意包了66个饺子给老伴儿庆祝。谁知,就在赵天海生日过后的第3天,他就突发脑溢血撒手人寰。

2010年1月3日,时隔15年后,71岁的赵嫒也离开了人世。此时,如何处理老人留下的房产就成了一个难题,因为此处房产属于公产房,在房产处理问题上,11个子女产生了分歧,有人表示放弃继承;有人主张出租房屋,房费平分;有人主张变成私产房出卖……

因意见无法统一,且此处房产的面积也不大,再加上赵天海去世后,赵媛一直没有缴纳包烧费,还欠着大概1.5万元的包烧费。因此儿女们都不太热心,以至此处房产至今仍无人问津。

本刊关注1 房产与遗嘱的天然适应性

谈到房产,就不得不提与之关系密切的一个话题――遗嘱继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话,则依法根据其继承人的亲疏关系进行法定继承。但如果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按遗嘱继承。

立遗嘱时,公民可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要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外,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则法律承认遗嘱合法有效而上文所述案例则给了我们一个新的提示: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尽量做到开诚布公,最好将涉及到的法定继承人召集到一起,征求各人的意见,或公开自己的决定,及时解决可能存在的纠纷,以免留下问题隐患。

本刊关注2:切莫因小失大,得小偿火

根据哈政办发[2007]10文件的规定: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规定的住房控制标准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和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

热费是北方城市所特有的一种收费项目,每套房屋根据面积征收,数额不等,但多是以“千”为单位,而一处房产的价值却是以“万”计的。因此,如果是为了节省热费,而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实在是一种“因小失大”的冒险行为。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现热费报销以户为单位,因此一些有多处房产的夫妻为了投机取巧而采取了假离婚的方式,结果弄巧成拙,夫妻感情破裂,可谓得不偿失,更让人感叹其可悲、可笑。

最后,上述案例中的老人因在处理财产分配问题时考虑不周,结果导致子女不睦,母子失和,让人在唏嘘不已的同时,不由感叹:对于这个问题一定要谨而慎之,仔细权衡,考虑周全,最好兼顾公平与公正,即便不能,也至少要约定子女的责任与义务,为自己做长远打算。

本刊关注3:房产过户,请“当机立断”

父母想把房产送给子女,可以通过三种手段,一是转让,二是赠与,三是继承。

第一、第二种方式――赠与和转让是在产权人在世时发生的。其区别在于,赠与需要产权人与受赠人到公证部门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办理房屋评估作价和房屋鉴定,最后到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赠与过户手续。而转让是一种买卖关系,这种方式要按照交易的程序去办理。办理赠与、转让手续的具体费用要根据房产的详细情况而定,一般而言,赠与需缴纳的税额要高过正常交易的税额。

第三种方式――继承是在产权人去世后生效的,它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继承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才能产生效力,然后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继承税”,因此这种方式产生的费用最少,但在多子女家庭,这种方式所产生的问题也最多。因此如果有要更名过户的房产,请及时办理或进行公证,留下法律依据,以免日后发生变故,悔之已晚。

此外,《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拔、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超过90日则需要缴纳一定费用。

本刊关注4:公产房的尴尬

所谓公产房,是我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

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很难统一。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现在许多主张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我国现实的社会实际。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指南视点:

此文的目的不是罗列简单的案例及法律条文。我们的初衷是想给广大读者一个提醒:在房价不断攀升的今天。寸土寸金,蜗居难求。房产对人们的重要性已经到了一个空前重要的阶段,在这样的时候,不要让房产成为衡量亲情的那杆秤。

这样说,并不是贬低亲情,而是因为我们深知,身处礼仪之邦的国人在处理“家务事”时,往往薄面,只在乎口头约定,而不注重保留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一旦日后有变故发生,就会陷入被动。悔之已晚。

人性是复杂的,有时候,往往是一念之差,就会将亲情陷入万劫不复之地。因此,在处理“蜗居时代”的房产问题时,请您提高重视,本着“不留隐患”的原创妥善处理,如果有疑问的话,一定要到公证处、房产交易所等地进行详细查询,尽量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证”。惟其如此,才能避免房产和亲情的可能冲突,防患于未然。

责编/魏 玲 车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