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我国的应用及其意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我国的应用及其意义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本文简要从资产、收入的确认,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自建固定资产等方面简要阐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情况以及其意义

关键词:会计准则;实质;形式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1

一、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的内涵

1997年,我国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首次提到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判断关联方关系,而非仅依据法律形式来确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即当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不同时,通常应当强调实质而非形式,以使会计信息更好地反映经济活动,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理性决策的基础。同样地,这一原则也是世界主要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一致认同的。

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今天,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应当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后,如何使会计信息更好地体现出经济活动的实质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在我国的应用

(一)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确认为自有资产的情况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指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采用这种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由于企业在实质上获得了该资产所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即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同时承担了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企业应当将其作为一项自有资产进行确认并计价入账,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并且在持有期间计提相应的折旧。

按照资产的定义,企业确认资产应当满足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而从法律形式来看,承租人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拥有法定所有权,只具有该资产剩余使用年限中大部分时间的控制权。而正是这种控制权使企业获得租赁资产所能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也承担主要风险。因此,在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的要求下,企业应当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确认为自有资产。

(二)收入确认原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中有两条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分别是: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特别是当购货方据哟销售退回的权力时,当企业能够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的,应当将估计退货的售价与成本只差确认为预计负债,而指确认其余商品的收入。这是因为在销售出去的商品中有一部分可能会被退货,也就是说这部分商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对方,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另外,在售后回购的情况下,购回的价款不是按照公允价值确定的,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且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不应当确认相关的收入,收到的价款应当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的实质重于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生产大量不合格的产品;4.已遭损毁,以致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因此,对于一些形式上仍保留完整外形,并且构成企业资产一部分,但实际已经毫无价值的固定资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应当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自建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的时点以及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时点

自建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各种设施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建固定资产应当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并开始计提折旧。从法律形式上看,在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前,在建工程并没有完工,但是从经济实质上看,该固定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可以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意义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的补充。企业在确认和计量各项会计要素是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国际经济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对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提出了必然的要求,而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应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其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一贯性原则测不要补充。一贯性原则是指企业各个期间的会计政策应当保持一致,不随意变更。然而有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反映经济的实质,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另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谨慎性原则互为补充。例如在收入的确定上,采用实质重于实质的原则实际上就是为了确保谨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不虚增企业的会计利润。另一方面来说,为了确保谨慎性原则,又必须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方法进行会计的确认和计量。

总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深入运用是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提出的必然要求,这不仅是我国会计理论的进步,更在实际操作中更加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为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出理性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M].财政部,2012.

[2]曾海华.浅析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在我国应用[J].科技创业月刊,2006(12).

[3]陈莉娟.“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的研究[J].甘肃:财经与法.2009(5).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