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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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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9-284-01

摘 要 权力离开了监督必然产生腐败。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中由谁来监督?如何维护司法公正?“检务公开”彻底解决了检察环节可能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行为。

关键词 检务公开 监督 公正

一、检务公开的概念、特点

(一)概念

检务就是各项检察工作,以及履行检察职能的工作程序。检务公开就是检察工作不能以保密为由拒绝接受监督,而应当面向大家公开进行。由于对象范围的理解不同,因此检务公开工作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检务公开就是指在检察工作中应当充分的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程序性权利,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进行都是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情况下进行。广义的检务公开就是指检务应当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不仅仅是当事人本身,还应当包括于本案无关的群众、媒体以及社会组织的监督。

(二)特点

必须是涉及检务工作的。从字意上理解,检务公开就是检察事务的公开,其内容范围必须限定在检察工作涉及的范围以内。

必须是法律和有关规定允许的。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其内容范围必须限定在法律和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以内。如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再如内部讨论案件记录等,均为检务秘密,不得列为检务公开的内容。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其内容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是在坚持保密原则前提下的公开,那种认为检务公开就是检务全部公开是对检务公开的一种误解。

二、推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一)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公开是公正的保证。肩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从完善检察制度的角度出发,应当打破检察工作的神秘感,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一律向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这里,公开是手段,公正是目的;公开是形式,公正是内容。

(二)群众维权的重要举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检察机关而言,依靠群众决不是把案件交由群众去办,而是要求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深入群众,向群众作调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完善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法宝

从本质上说,法律监督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既然是职权,那它理应受到制衡与监督。检察机关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被监督的对象,历史表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要产生腐败。但在以往的检察工作中,许多人却缺乏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一般而言,致使其形成的心理因素有三:一是监督会令“家丑”暴光。二是监督可能使正常工作受到影响。三是监督会动摇执法者的权威性。很明显,这样的心理是落伍于历史潮流的,其产生的不利后果是使检察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缺乏监督保障,也导致对权力的滥用不能有效遏制。

三、对深化检务公开的思考

实践已经证明,检务公开是彻底根治检察环节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一剂猛药,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加强联系沟通的一把金钥匙,是各项检察事业的龙头,那么,检察机关应该怎样更好地使用这把金钥匙?

(一)检务公开,关键点是明确检务公开的内容

将检务公开的内容划分为三个部分:检察职能的公开,即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受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检察信息的公开,即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普遍关心的案件的定性、办案程序、办案进度等情况的公开;检察机关执法过程和执法依据的公开,即案件在多个执法环节的办理情况,案件处理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公开,并将检务公开的重点放在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执法过程和执法依据上。

(二)检务公开,重点是相关部门的落实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内设各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每个部门都要落实好,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也要看到,只有抓好关键部门的落实,检务公开才能真正落实,并逐步完善发展。笔者认为,当前必须抓好审查批捕、审查、反贪、控申、民行等部门检务公开的落实,因为这些部门与社会和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所肩负的职能是群众比较关注的社会热点,所以检务公开的受众比较集中,效果更好,更能取得群众的信任,群众也就会更加支持检察工作。

(三)检务公开,突破点是操作机制的科学设计

为了使检务公开不流于形式,便于操作,应当挑选精通检察业务、政治责任感强、对群众有深厚感情的人员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办事机构,并赋予这个机构足够的权力,专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督促落实以及对推行检务公开后群众举报、社会反映的问题和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保证检务公开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取信于民。为使各部门重视检务公开,可以把检务公开纳入领导的岗位责任制。另外,还可建立健全制度作为保证。一是汇报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人大汇报检察工作,向发案单位、系统、部门通报及发送检察建议;二是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对各部门检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三是定期评议制度,组织有关人士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反映;四是奖惩激励机制,结合半年、年终总结,进行奖惩兑现,努力形成人人落实检务公开的生动局面。

参考文献:

[1]李加冰.对检务公开的认识和思考.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网站.2003.

[2]林世雄.论公正执法与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2002.

[3]吕安清,胡继彬.司法公正的起源.正义网.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