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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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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升级、高科技企业创新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但在政府财税政策上,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并不很适合其发展。在此领域,国外的一些经验值得借鉴

冷战结束后,世界呈多极化发展的新格局,世界各国都不断谋求在高技术,尤其在高端产业方面的领先优势。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谋求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已成为各国共识。

税收减免

各国政府对有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项目,大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

日本政府为实现科技振兴,实行了对实验研究费给予税额扣除、向海外出售技术等海外收入给予特别扣除等政策。日本在对增加实验研究经费给予减免的基础上,对部分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用资产,再按购入价的7%免征所得税税金(最高限额为法人税的15%)。

美国在1981年通过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将发生的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研究或实验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凡是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三年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1986年将25%的税收抵免减至20%),该项抵免可以向前结转三年,向后结转十五年。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新加坡税法规定,对带来“先进工艺”的高新技术外国公司投资设厂,可享有减免盈利33%的税收优惠,减免期为五至十年。印度为鼓励科技信息产业的发展,自1981年开始,对在“自由贸易区”生产电子出口产品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和所得,实行连续五年免税的政策。费用扣除

这一方式是允许企业将用于科研、试验及资源开发的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费用扣除,以减少应纳所得税。

加拿大政府对企业研究开发的经常性费用和资本性费用,以及在境内发生的费用和在境外发生的经常性费用,允许在发生当年作一次性扣除,对境外发生的资本性费用,则按资本折旧规定分期摊提。同时,对研发费用的20%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另行抵免。对由本国人控股的私营公司研发费用未超过200万加元的部分,抵免率可提高至35%。其优惠当年不足抵免的部分允许向前结转三年,向后结转十年。

美国对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扣除。一是资本化,即采取类似于折旧的方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短于五年;二是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的当年作一次性扣除,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允许减免额的该项费用扣除可向前追溯三年,向后结转七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十五年。

澳大利亚政府对专门用于科研的建筑和设备的费用,可以按照不少于3年的时间扣除;对每年在澳大利亚使用的科研开发费用超过5万澳元的部分,可以准予升值按照150%进行扣除。澳大利亚还规定,企业研究与发展投资的60%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

英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收入性支出,视为一般营业性支出,可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向政府认定的科研机构(包括大学、科研院所等)支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投资税收抵免

其措施是对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设备的企业,允许其在税前扣除设备价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以减轻其税负。这种抵免有利于鼓励企业更新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

美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资,可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缴的所得税。凡是企业科研发展费用超过前三年平均值的,可按超过部分的25%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同时规定最高限额为法人税的10%)。凡购买新的资本设备,如法定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缴所得税额;如法定使用年限为三年,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某些购入的旧设备,也可获得程度不同的税收抵免。对企业的研究与发展投资,可按20%的投资额抵免当年的应缴所得税。

日本政府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可选择资本化,按照递延资产处理,也可选择当期全额扣除。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费用,还可按规定直接抵免应纳税额。如为促进基础技术的研究,对用于基础技术研究的折旧资产,按当年该项支出的5%从应纳税额中抵免;为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规定中小企业的研发支出可按当年支出全额的6%抵免。

新加坡税法规定,对从事研究开发的高科技公司,可享受固定资产投资的50%,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的优惠政策。韩国税法规定对企业研究实验用的设备投资金额,按5%(进口产品)或10%(本国产品)给予税收减免。西班牙则对公司投资于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无形资产按15%,固定资产按30%给予税收抵免。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政府应考虑改变以往单纯税额减免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增加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式优惠手段的运用。作到税基减免、税额减免与优惠税率三种方式相互协调配合,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我国高科技企业收存的问题

税收优惠方式较为单一。目前我国对高科技产业的 税收优惠方式主要为直接优惠,即减免税。这种方式只 是奖励性优惠,是一种事后奖励。在我国经济发展到一 定水平的情况下,这种奖励性税收优惠的负面作用越来 越大,影响了企业之间的非市场竞争,干扰了正常的市 场活动。

税收优惠重点较为片面。这种片面体现在两点上: 第一,我国税收优惠侧重点在高科技新办企业的投资优 惠上,对原有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改造扶持的广度和力 度都不够。第二,只注重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而在 流转税中未采取相应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只看重结 果,而对其投资活动,没有给予高科技企业相应的税收 优惠政策。

科技税收优惠的歧视现象。目前我国仅对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优惠,而对开发区外 的企业无此优待,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挤往开发区,甚 至在开发区内假注册,这样违背了税收优惠原则,也不利 于,公平竞争。税收优惠政策内外有别,企业的税收优惠着 重体现在外资企业所得税中,以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国外 先进技术。

科技税收优惠对象是企业而非具体科技项目。一旦 被确认为科技企业,其非科技收益也会享受税收优惠待 遇,这样就造成了优惠的泛滥。而某些企业有利于科技进 步的项目或行为,因为未被确认为高科技企业,难以享受 到优惠,最终降低了政策效率。

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我国现有的科 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 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 法规或税收文件中,使人们对政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 来容易出偏差,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