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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监管公民、企业基本权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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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利特公司(Scarlet)是比利时电信运营商(Belgacom)下属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萨班(SABAM)是比利时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2004年,萨班发现网络用户在未经许可、没有支付版权费的情形下,利用P2P软件通过斯卡利特公司的网络接入服务下载萨班管理的会员享有版权的作品。为此,同年6月24日,萨班向比利时布鲁塞尔一审法院申请启动中间程序(interlocutory proceedings),主张斯卡利特公司是阻止其用户侵犯版权的最佳人选,并提出三项请求:(1)宣告其音乐作品版权被侵犯,特别是复制权和向公众传播权;(2)判决斯卡利特公司通过阻止或者使得其用户无法利用P2P软件Copysense非法下载音乐文件的方式,终结对其版权的侵权行为;(3)要求斯卡利特公司提供终结用户侵权行为的详细措施。

同年11月26日,一审法院判决萨班的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但是,在判决斯卡利特公司是否应采取阻止措施之前,该院指定一位专家对萨班提议的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仅过滤掉非法共享文件的可能性、监控P2P软件使用行为的其他方法以及所采取措施的成本进行调查。该专家的报告认为,尽管存在众多技术障碍,却不能完全排除过滤、阻止非法共享电子文件的可行性。2007年6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斯卡利特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阻止用户利用P2P软件发送和接收萨班享有版权的音乐作品。

斯卡利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布鲁塞尔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斯卡利特公司的上诉理由有三:(1)过滤、阻止技术系统的有效性与持久性尚未得到证实,安装过滤、阻止设备面临诸多实际障碍,比如网络容量和对网络的影响等问题。此外,当前好几个P2P软件产品能够使第三方无法核查其内容。因此,无法履行一审法院的强制令。(2)该强制令违反了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15条,赋予其监控经过网络的所有通信的一般义务。(3)安装过滤系统将会侵犯受欧盟法律保护的有关个人数据和通信秘密的规定。

布鲁塞尔上诉法院认为,在确定是否应实施过滤、阻止P2P文件机制以及该机制的有效性之前,应首先保证赋予斯卡利特公司的义务符合欧盟法律。因此,该院中止程序,并提请欧盟法院就两个问题先予裁定:(1)以《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和第10条为特别解释依据的一系列欧盟指令,是否允许成员国法院签发强制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自费且无限期地引入所有电子通信(特别是通过P2P软件的通信)过滤系统,并作为一种防范措施不加区分地适用于所有用户,该系统应能确定通过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传输的侵犯他人版权的电子文档。(2)如果上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这些指令是否要求成员国法院在决定该措施的有效性和劝阻作用时应当适用比例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协会,比利时、捷克、意大利、荷兰、波兰、芬兰政府,以及欧盟委员会分别向欧盟法院提交了各自的意见。2011年11月24日,欧盟法院对第一个问题做出否定判决[1]。

本文拟围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信息监管问题,梳理欧盟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欧盟法院的上述判决分析网络信息监管与公民企业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力图为完善我国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网络信息的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与实务方面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