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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的责任人应否追究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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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电气照明线路引发火灾的责任人的主观罪过、火灾发生的因果关系,认为电气线路短路属于不可抗力,责任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关健词:消防火灾责任人失火

Lighting circuit short-circuit caused the fire should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the crime of fire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lectrical circuit caused the fire lighting subjective responsibility of sin,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ire that is short-circuit electrical lines of force majeure, the responsibility should not be held criminally liable.

Key words: fire responsible for the crime of

科立物业公司家属区有东、西两栋家属楼,一楼住户都将房屋对外租赁。其中,西居民楼东西两个单元一楼的4个院落中均搭建简易构筑物,作为承租人的仓库使用。2009年3月28日,科立物业公司家属区的西居民楼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电气设备、塑料管、装饰材料等物品,受灾13户。经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此次火灾(以下称3.28火灾)造成直接损失2853571元。辖区消防大队认定,火灾系西居民楼西单元一楼东户院内仓库西北角白炽灯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起,卢某某(西单元一楼东户承租人)仓库内电气线路短路发生火灾,对该起火灾应负直接责任。

此次火灾的部分受害业户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调查卢某某的刑事责任,主要理由是:

1、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商河路两侧商户云集,人员密集,属于典型的公共场所,“3.28”火灾已经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3.28”火灾重大损失系由卢某某的过失行为引起。卢某某在租赁的楼房院内,违章搭建仓库,私接电线,导致线路短路引燃储放的易燃物品发生火灾。“3.28”火灾损失与卢某某失火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卢某某系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卢某某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刑法规定的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卢某某主观上无论是出于疏忽大意,还是出于过于自信,均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

5、“3.省略

刑法规定,火灾若由雷击、地震(不可抗力)等引起,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构成犯罪。“3.28”重大火灾不属此情形。

笔者认为,卢某某未涉嫌失火罪,理由如下:

1、卢某某在租赁的楼房院内搭建仓库,设置照明线路,与3.28火灾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首先有卢某某搭建仓库、使用照明线路的行为,其后是照明线路短路,最后是火灾的发生,这3个行为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限于当前技术条件,只能证明3.28火灾系照明线路短路引起,却不能确定短路的具体原因。但是,引发电气线路短路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使用绝缘电线、电缆时,没有按具体环境选用,使绝缘受高温、潮湿或腐蚀等作用的影响而失去绝缘能力;线路年久失修,绝缘陈旧老化或受损,使线芯;电源过电压,使电线绝缘击穿;安装、修理人员接错线路,或带电作业时造成人为碰线短路;不按规程要求私接乱拉,管理不善,维护不当造成短路;雷击过电压、线路空载时的电压升高使短线绝缘薄弱的地方造成击穿发生短路。也就是说,电气线路短路有可能是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也有可能是产品质量低劣造成的,也有可能是电源过电压等其他偶然因素造成的。因此,卢某某使用照明线路与3.28火灾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认定卢某某负有3.28火灾的直接责任,是指他的行政责任,并不是认定他的刑事责任,也不能由此证明他使用照明线路与该起火灾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3.28火灾不是卢某某的不法行为引起的。电力作为一种新能源,不仅为工业提供了方便而廉价的新动力,而且有力地推动了一系列新兴工业的诞生。列宁指出:“电力工业是最能代表新技术成就,代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的一个工业部门。”随着电力的广泛使用,人类社会由蒸汽时代进入电气时代。人类社会正在享受着电力带来的种种好处得以迅速发展,对电力的依赖程度也在不断加大,也在同时也不得不承受电力带来的危险。电气线路短路随时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是并没有避免其发生的措施,只能尽可能的减少和预防。本案中,卢某某使用照明线路时,并没有长时间不间断使用,也没有使用大功率照明灯具,并且设置了自动空气开关和熔断器。此时照明线路发生短路,卢某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畴。

刑法上,过错是对行为人不法行为主观状态的认定,并不适用于行为人的合法行为。本案中,卢某某使用照明线路并没有违反安全规定及相应的操作规程,属于正当的合法行为,不能用适用于不法行为的故意、过失等主官罪过进行评价。

此外,控告人认为3.28火灾事故不属于意外事件,即可证明卢某某主观上有过错,这一推理过程也是不能成立的。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关于无罪过事件的规定,既包括意外事件,也包括不可抗力。同时,我国刑法还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并隐含了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此,仅能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意外事件,并不能推导出行为必然具有主观上罪过的结论。

3、卢某某使用照明线路的行为与发生火灾具有较长的时间间隔。结合以往失火的案例,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违章使用电气焊引燃周围可燃物,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行为人的失火行为与火灾之间有时间上的连续性。行为人对自己的失火行为有明确的认知,引发火灾的后果违反了行为人的意愿,行为人有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控制危害后果扩大的可能。本案中,卢某某使用照明线路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之间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卢某某对原来的行为已经没有控制能力,也丧失了预见的可能。

综上所述,卢某某搭建仓库、使用照明线路是正常的行为,并没有危害社会的主观罪过;照明线路短路是他不能预见的,应属不可抗力。但是,卢某某没有尽到维护、管理照明线路的责任,致使发生火灾,应该对其他受灾户进行民事赔偿。

参考文献

《火灾痕迹物证与原因认定》金河龙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版

《刑法学》(上)张明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罪与火:火灾相关犯罪研究》肖磊九州出版社2006年版

《犯罪过失的认定》姜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