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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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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使高校学生管理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成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课题。本文从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高校出现法律风险的原因,防范法律风险的意义,以及如何防范进行探讨。以便将学生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风险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多起大学生状告母校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纵观这些案例,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学生对学校的管理不服,而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映了当前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与学校依法治校管理理念相对滞后的矛盾。这些案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对高校的学生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是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一个新课题。本文从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高校出现法律风险的原因,防范法律风险的意义,以及如何防范进行探讨。

一、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在传统教育中,学校与学生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学生和教师之间大部分是用道德来约束,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这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尤其是我们在探讨高职学生管理法制化问题时,必须明确高职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包含着两层内容:其一,两者具有特殊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性质。其二,两者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

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按诉讼原因不同可分为八类;一是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的;二是不及格被取消学位的;三是英语未过四级被取消两证的;四是学校侵权未尽义务的;五是学生在校期间被无故侵害的;六是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被退学的;七是学生装非法定原因未被学校录取的;八是学校乱收费的。具体来说,有两方面的原因。从学校方面的原因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学校在体制改革中,自身的一些规章制度没有跟上,新制度与原有的制度没有很好的接轨,给学生状告母校找到空间。二是学校处分学生的程序欠缺。在学生管理中,学校往往只重视实体规范,不重视程序规范。三是学校的一些规章制度缺乏公开性\透明性,特别是新生入学教育时没有交待清楚,没有组织新生认真学习学校的规章制度,使得学生产生误解,给大学生告母校留下隐患。

三、以人为本,构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新机制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学生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告学校的问题将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的一个新问题。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如何去面对这些问题,值得探讨。

1.高校管理者应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

转变观念,依法管理学校是当前高校管理者的重要任务。管理者能否树立法治观念,是实施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要确保高校达到依法治校的目标,学校应建立一支以校内外法律专家为指导、以知法依法管理的学生管理工作人员为基础的精干队伍,确保学生管理的规范、合法。学校可通过培训班、讲座等方式,帮助管理者明确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和在教育中的平等主体地位,明确自己和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应履行的义务,增强法治观念、权利的意识、民主平等意识、程序意识。

2.依法建立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学生规章制度是高校根据教育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的管理活动。加强依法管理学生的主要工作就是要加强高校内部学生规章制度的规范化。

3.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保障学生的权利

学校的规章制度是为人设计的,任何以人为管理对象的规章制度,都应以人为核心和归宿。规范公正的程序是对权力滥用的有效制约。高校学生管理特别是涉及学生权益问题的,要严格按照规范公正的程序进行。处分学生,要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诉讼权,特别是涉及学生根本性权益,即学生身份的取消等,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同时,要充分发挥高校学生组织的作用,增强他们在学生管理制度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增加他们在学生处分、申诉组织人员的比例,确保他们充分发挥作用,赋予他们充分的权利和参与的机会,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参与意识参与能力,使他们真正成为学生利益的代言人和权益维护的参与者、主力军,以便更好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完善学生管理监督和救济机制

只有畅通学生权利救济通道,才能避免学校与学生的紧张关系。首先,可考虑建立高校学生法律咨询中心,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其次,在高校内部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当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因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学校申诉。通过申诉,尽量使学校与学生的纠纷在学校内部得到解决。最后,要把处分决定送到受处分学生手中,要对其进行教育解释,学校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处分,依据是什么,使受处分学生心服口服,综观诸多高校学生告母校案例,有的学校就是这个环节做得不够,处分决定作出了,但不与受处分学生见面,不作解释,从而使学生与学校关系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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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麦达松(1964―),男,广西贺州市人,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基础部(社会科学部),讲师,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和法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