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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共服务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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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服务市场化是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来实现公共服务的供给与公共职能的履行,改变了传统的行政模式,促进了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近年来,我国对公共服务市场化进行了一系列积极地尝试,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其中仍存在着问题与不足。如何有序的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健全有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已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公共服务 市场化 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许多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适度地干预市场和社会发展,对其进行了有效的资源配置,提高了社会运转的效率。然而在干预的同时,政府也包揽了很多不属于自身的职能,如提供公共服务,公众已经习以为常,并对其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逐渐陷入了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行政模式已经很难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改革和调整,公共服务市场化应运而生。

一、公共服务市场化

通常来说,公共服务市场化指的是改变和打破传统的由政府垄断公共物品供给的局面,转而采用租赁、合同、承包、采购、招标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将原来由政府承担或包揽的公共事务、公共服务及相关职能转交给社会、企业及其他机构,实现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和市场化,由公共机构、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市场企业主体及公民个人等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来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与公共职能的履行。

公共服务市场化所表现出来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市场来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有利于实现市场对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2)将社会力量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钟来,不仅能够更好地对社会及公众的相关需求有全面的了解,从而缓解公共服务在供给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还能够有效地推动公共服务向着横向、纵向领域深入的发展,形成比较完善和健全的公共服务网络;(3)在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将自身的部分职能实现了向社会和市场的转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如何应用有限的资金来扩大公共服务项目的问题,使得政府能够更好的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二、目前我国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共服务市场化在许多国家得到了应用和发展,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带动了公共服务的完善。我国也开始了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步伐,通过采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部分国有企业民营化、合同出租等方式来提供和改善公共服务。然而,在这一过程中,许多问题也彰显出来,制约了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的政府责任缺失

在公共服务实行市场化之后,政府逐渐的从公共服务的供给和管理中脱离出来,只负责相关的组织工作,承担名义上的行政责任,实际的行政行为由民营组织、私人组织等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没有实际参与公共服务的执行环节中,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运作过程及基本情况了解的非常有限,行为人与责任主体分离。当公共服务供给出现问题时,容易出现政府以不了解情况为由而推卸责任的现象。而且,公共市场化目前缺乏对各方责任的明确、清晰界定,一旦出现问题,政府与行为主体有可能承担相同的责任,这对政府来说也未免过于苛责。

公共服务市场化不足与市场化过度现象并存

我国目前大部分的公共服务还是由政府来提供和生产的,民营企业及其他一些市场机构只是初步进入这一行业内的部分领域,尚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广度和深度都有待加强。此外,行政机构目前对公共服务所实行的管理体制在市场准入与行政审批等方面都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尚不能与市场化发展相适应,阻碍了市场化的深入。

同时,公共服务还存在着过度市场化的问题。有的政府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过程看作是减轻政府在管理、财政、人事等方面负担的有效途径,没有预先对其实施可行性进行有效的分析,没有对其发展做出详细规划,也没有率先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范围进行有效地界定,便不加区分的开展市场化,导致了“泛市场化”,公共服务的质量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二)易滋生腐败与私人垄断

公共服务市场化是由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两者共同来完成的一项活动,主要通过化公为私、公私合作的方式实现。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作为“经济人”直接与市场发生联系,面对较大数额的利润,政府机构及其内部的工作人员在寻租或设租等方面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样会非常容易的致腐败滋生,进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此外,由于目前我国的公共服务尚未形成真正的市场化竞争格局,这为个体或企业获得垄断利润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为了获取垄断,企业可能会付出较大的成本,这也相应的带来了巨额的利润,如此往复,便导致许多企业枉顾公共利益、寻求垄断的恶性循环,而相关机构不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来选择公共服务的供给部门,也会滋生腐败。这样的市场化实际上是将政府垄断转化为了私人垄断。

三、完善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积极对策

(一)明确界定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化中应承担的责任

对政府来说,发展整个社会的公共服务事业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不能完全放手,或大包大揽。政府应该在公共服务市场化开始之前,就做好可行性的分析论证,加强开展公共服务的计划性,减少盲目性;倡导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提供法律支持与政策保障;建立起完善的预警机制、责任追究制,为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开展提供制度保障;畅通政府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渠道,通过政府引导下的监督来减少腐败的滋生。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够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做公共事业有效的组织者与管理者。

(二)正确把握市场化的限度

我国的国情以及公共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共服务必须在有限的范围内实行市场化,而这个范围必须根据公共产品及服务的类型、公共性、市场竞争情况等来由政府予以确定。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服务,如国防外交必须由政府来提供,而煤电、垃圾回收等行业由于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可以交由市场来提供,如此予以区分。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改进公共服务的手段和途径之一,政府必须有针对性的开展,切不可将所有的公共服务都进行市场化,也不能将决策权交由市场来执行。

(三)加强市场化过程中的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

为了保障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有序进行,保证公共服务在供给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维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避免和防止发生腐败、私人垄断等现象,应该充分调动政府、社会、团体、个人等的力量,来加强对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的监督与监管。首先,政府应该建立起比较全面完善的监管机制,包括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明确监管的责任与监管主体、建立起针对公共服务市场化相关流程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建立有效地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来对市场化过程中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管,将腐败、私人垄断等行为的发生概率降到最低。此外,市场化的有序推行,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监督与制约,故而,必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充分调动起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个人、公共服务的竞争者以及接受者等的积极性,使他们利用自身的监督权,对市场化的运作过程、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有效地监督。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才能对市场化的发展进行有效监督,才能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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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静.论公共服务市场化中政府的定位[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 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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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帅.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对策探析[J].经营与管理,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