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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红十字会关于在省内开展无偿献血异地用血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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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红十字会: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做好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427号)精神,方便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以下简称“无偿献血相关人”)异地用血,鼓励更多健康适龄公民参与无偿献血,根据《献血法》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开展无偿献血异地用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无偿献血异地用血报销需提交的材料

1.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报销,须向用血地血站提交以下材料:

(1)无偿献血证;

(2)身份证;

(3)就诊医院输血记录单(复印件);

(4)就诊医院用血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2.无偿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报销,须向用血地血站提交以下材料:

(1)无偿献血证;

(2)献血者本人身份证;

(3)用血者与献血者的关系证明;

双方在同一户籍,可携带户口本;双方不在同一户籍,需携带关系证明,证明可由:单位、街道办、派出所、社区、村委会开据。

(4)就诊医院输血记录单(复印件);

(5)就诊医院用血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3.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者本人及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报销,须向用血地血站提交以下材料:

(1)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及本人身份证;

(2)山西省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证明;

(3)用血者与捐献造血干细胞者的关系证明;

双方在同一户籍,可携带户口本;双方不在同一户籍,需携带关系证明,证明可由:单位、街道办、派出所、社区、村委会开据。

(4)就诊医院输血记录单(复印件);

(5)就诊医院用血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二、报销标准

无偿献血相关人在用血报销时,按照下列标准返还,报销金额未达到返还标准时,按照实际产生费用进行报销。

1.捐献全血的无偿献血者献血量达到800ml时,本人使用全血时,不限时不限量免费用血,未达到800ml时,不限时2倍返还;本人使用机采血小板时,按照所献全血可提取的血小板量2倍返还。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使用全血时,不限时等量免费用血,使用机采血小板时,按照所献全血可提取的血小板量等量返还。

2.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无偿献血者本人使用任何血液产品不限时不限量免费使用,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使用机采血小板时不限时等量免费使用,使用全血时按照不限时800ml免费用血。

3.捐献造血干细胞者,本人及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使用血液产品,按照不限时全血800ml免费用血,报销费用由用血地血站承担,并报省红十字会备案。

三、工作程序

血站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费用报销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按下面流程进行办理:

(1)用血地血站根据献血证发证单位印章,确定献血者献血地,审核无偿献血异地用血报销需提交的材料无误后填写《山西省无偿献血异地用血报销信息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传真至献血地血站进行审核。

(2)献血地血站血液费用报销相关科室接到传真后,核查相关信息无误后,在《审核表》中填写有关信息,加盖公章后再传真回用血地血站。

(3)用血地血站收到《审核表》确认传真件后,依据返还标准进行用血报销,并留档备案。

(4)报销费用由用血地血站先行垫付,献血地血站每半年向用血地血站一次性支付。每半年各血站要进行一次异地用血报销情况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财务结算,并将结算结果报辖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卫生厅备案。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