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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股指期货会计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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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股指期货在中国证券市场亮相,股指期货会计这一原不为财务人员熟知的会计门类也逐步撩开其面纱。本文除介绍股指期货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影响外,还介绍“新会计准则”下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

【关键词】股指期货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会计核算 会计报告

股指期货作为上个世纪80年代的重要制度创新,在全球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目前,由金融衍生品交易所股票指数期货研究课题组完成的金融创新课题《我国股票期货指数期货市场方案设计》已上报中国证监会,在目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推动股指期货筹备工作继续深入,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服务,相信股票指数期货的推出已为期不远。因此,对与传统会计理论存在重大差异的股票指数期货的会计问题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股指期货的概述及特点

股指期货是指以股票价格指数为交易标的物的金融期货,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成交时约定好的价格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合约。股指期货是股票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共同产物,有着鲜明的特征:首先,它是以股票指数为基础的金融期货,并非实际存在的金融资产;其次,股指期货采用现金结算,而不是实物交割,这是股指期货与其他期货的本质区别;最后,股指期货可以卖空,并且是保证金交易,有着较高的杠杆效应。

二、股指期货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影响

1、对会计要素的影响

传统会计理论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产或负债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际上已经转移;二是该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期货会计主要影响资产和负债两个要素,在期货交易中,虽然多数买入期货合约者有权获得一定金额的商品或金融工具,同时支付款项;卖出期货合约者有义务支付商品或金融工具,同时收取款项,但这种权利和义务只有将合约持有到交割日才能履行,期货合约显然不完全符合资产的定义和标准,很难将其纳入财务报表的资产中予以核算。同时,它只是一种可能的负债,而且这种负债也许永远无法成为真正的负债。

2、对会计确认的影响

现行收入、费用(成本)确认的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等,它们也都以“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为核算基础,而对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予反映。而股指期货交易则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预先设定的一种标准合约交易。这种契约易在于“未来发生的交易、事项”,并且股票指数的变化频繁,未来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向在时间和数量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按传统的会计确认标准,不能反映其未实现的损益,也就不能反映期货交易从签约到交易过程的风险,这就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因而对股指期货的确认也就无法沿用传统会计理论的标准。

3、对会计计量的影响

现行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中,应用最为普遍的计量属性是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一切经济业务和事项的计算均以交易发生时的原始成本作为会计计量的原则。一旦形成,入账后一般不再变动,一直到相应的资产已销售、耗用或负债已得到清偿为止。然而,对于股指期货交易的计量来说,按“历史成本”计量,难以反映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真实变动情况,股指期货交易的市场价格始终处在不断变动之中,如果按照开仓时的原始成本一次确认,这显然与会计主体经济活动必须真实反映的原则相违背。

4、对会计报告的影响

会计确认、计量的最终目的是向外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最新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为使用者决策提供相关的全部信息,但是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却存在着以下缺陷: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固定的格式、固定的填列方式及项目,很难反映企业从事的股指期货交易这一特殊的经济业务。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是一种以历史成本揭示的账面信息,而不能准确、及时披露股指期货价格变动下的会计信息。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只记录能够用货币量化的信息,却很难准确估计期货交易未来变化的金额。因此,会计信息披露实务也必须进行创新。

三、新会计准则下股指期货的会计处理

1、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确认

依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和我国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股指期货交易的确认,就是其作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确认,应分为初始确认、持有期间确认和终止确认。

(1)股指期货交易的初始确认。投资者在开仓时(交易者初次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应根据合约的实际成交价格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2)股指期货合约持有期间的确认。即合约持仓阶段的确认,其公允价值发生变化且该变化能可靠计量时,则应对股票价格指数的变动所导致的潜在资本利得或损失进行确认,即一方面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期货合约价值的变化,另一方面,应当根据企业持有期货合约的目的(分为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两类),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套期保值的合约,其目的是避免被套期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会计上重点反映避险的效果,其发生的价格变动应归于被套期项目,在损益表中确认因期货合约引起的浮动盈亏;对于投机套利的合约,目的是获取利润,会计上重点反映其获利的情况,故要将合约市价变化带来的损益当期予以确认。(3)股指期货交易的终止确认。新会计准则中第25条规定:“企业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第26条规定:“企业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对合约进行对冲平仓或实物交割后,企业即失去合约的权利也不承担合约上的义务,必须对交易进行终止确认,将收到的款项加上前期调整项目之和,与转让的资产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将合约价值冲销。

2、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计量

(1)股指期货交易的初始计量。我国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计量金额。”因此在股指期货交易活跃、价格连续的情况下,其初始计量采用的公允价值也就是它的现行市价。(2)股指期货交易的后续计量。我国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2条规定:“企业应当按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第33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因此,我国的股指期货交易应按照该规定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3)股指期货合约持有期间相关利得和损失的处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下列原则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影响利润,进入损益表。

3、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核算

(1)股指期货投机交易的会计核算。第一,会计科目设置:A、“衍生工具――股指期货交易”,本科目用于核算企业衍生金融工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中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资产或衍生负债。本科目应按照衍生金融工具类别,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B、“投资收益――手续费”,本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情况。C、“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本科目主要用于核算股指期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高于或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第二,股指期货投机交易的主要账务处理。A、企业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按开仓时的公允价值,借记“衍生工具―股指期货交易(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B、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股指期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衍生工具―股指期货交易(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果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C、股指期货交易终止确认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衍生工具―股指期货交易(成本)”科目,两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衍生工具一股指期货交易(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2)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的会计核算。一是会计科目设置。A、“套期工具―股指期货”,本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开展的套期业务中套期工具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B、“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本科目用于核算企业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C、“投资收益”,本科目用于核算企业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二是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的主要账务处理。A、初始确认时,企业将已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时,应按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套期工具―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科目,贷记或借记“衍生工具”等科目。B、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套期工具股指期货产生收益,则借记“套期工具一股指期货”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如果股指期货产生了损失,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C、当金融资产或负债不再作为套期工具核算时,应按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相关科目,贷记或借记“套期工具一股指期货”科目。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或损失,应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的时点转出。按转出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相关资产或负债等科目。D、终止确认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套期工具一股指期货”科目。

4、股指期货的会计报告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企业应设置“股指期货合约”科目,下设“保证金”和“合约价值”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企业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和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约价值;设置“股指期货交易清算”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尚未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设置“股指期货交易损益”科目,用于核算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同时,“股指期货合约”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项目中,“股指期货交易清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在流动负债项目中。在利润表中设置“股指期货交易损益”项目,反映股指期货业务已实现的和未实现的盈亏,对于未实现的持仓盈亏要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规模与容量的不断扩大,股市系统性风险也逐步显露。股指期货的尽快推出,将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加有效的回避股市风险的工具,营造更加健康的投资环境。新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关于股指期货交易的规定,填补了我国有关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规范的空白,可以预见,对股指期货有关会计问题的充分论证和尽快解决,将为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提供良好的会计环境,同时,也为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奠定风险控制的微观基础。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6.

[3]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 李学斌:浅议股指期货的会计确认、计量与列报[J].金融经济,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