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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务治理机制改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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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财务治理及财务治理机制基础理论的探索,丰富了财务治理机制的内涵,完善了财务治理机制体系,其内容包括财务治理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进一步从理论上分析了财务治理机制与财务基础机制的关系,财务治理结构、财务治理机制及财务治理行为规范间相互关系等。

[关键词]财务治理机制 国有企业 激励与约束

进入21世纪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我国先后在通讯、航空、铁路、电力等行业组建了许多大型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但刚从计划体制转变而来的国有企业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决策效率低下,激励不足,约束不力,服务质量跟不上,服务水平欠佳,公司竞争力低下等。此外,由于国有企业大多采取全资或控股形式,国有股占绝对控制地位,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导致国有资产低效率运营或大量流失。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适应市场环境而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机制加以综合研究,提出全面解决方案。本文从国有企业财务治理机制着手,提出较为完整的财务治理机制理论,希望能对以上问题的解决有所益处。

一、财务治理机制的概念

财务治理机制是根据企业的财务治理结构,安排配置企业财权的制度设计,能够对企业财务治理活动进行调规范的机制,主要包括财务决策机制、财务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三个方面。财务治理机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各利益相关者间的财务关系。通过财务治理机制的构建与规范,解决公司股东间、股东与经营者、股东与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形成相应的制度安排,优化相关利益者的财务治理决策,进行财务激励和约束,为公司财务运作构建一个基本框架,从制度上保证公司活动的正常运行。

二、国有企业财务治理机制的问题

(1)国有股“一股独大”,形成内部人控制和外部人控制情况

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改制后,国家仍是最大的股东。股权过度集中,财权分配不当,缺乏多元股权的财务制衡,造成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而言形同虚设,无法形成有效制衡。股东大会实际上被国有股控股股东所把持,众多中小股东分享公司控制权的合法权益被国有股控股股东所剥夺。同时,中小投资者由于投资数量和持股比例有限,更关心短期股价的涨跌,他们对参与股东大会管理兴趣不大或对履行管理监督职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由于企业目标政治化,使国有企业在改制后仍存在政企不分、政府主管部门和官员直接或间接地乱用权力情况,形成事实上的“外部人控制”,人为地降低了国有企业财务治理绩效。

(2)对经营者激励结构单一,激励机制存在缺陷

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企业经营者控制权与收益权相匹配。国有股“一股独大”和所有者缺位,使得公司财务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经营者拥有较大控制权,却并不享有公司剩余收益。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当经营者自身价值最大化和公司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存在差异时,出现逆向选择。

(3)财务约束机制不力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还处于改进和完善阶段,企业内部控制还没有摆脱行政化和非制度化,企业主要依靠人治,法制的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虽然近几年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有较大进展,公司财务治理水平有很大提高,但与发达国家完善的企业控制治理制度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尽管国有企业采取了诸如预算管理、委派会计、内部审计等约束手段,但国有企业内部由于会计信息失真严重,财务监督体制设计不合理,使得层层设置监督,重复交叉但又落不到实处,财务监管失效。

(4)债权人、中小投资者参与管理意识不强

国有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起不到应有监督作用的现实,致使中小投资者往往很难与大股东抗衡;中小投资者势力单薄,存在“搭便车”思想。这两个因素同时作用,影响中小投资者的参与经营的意识和热情。债权者方面,银行贷款是目前国有企业主要融资方式,因而我国国有银行是国有企业最大的债权人。由于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同宗同祖”,借贷产权不清,并不完全信贷的约束能力,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政府的“提款机”,没有动力,也没有足够压力,对国有企业实施财务监控,故国有企业侵犯债权人银行利益的例子也并不少见。

三、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治理机制对策

(1)采取多形式的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

对一般性的竞争行业,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考虑采取根据参与市场竞争情势,保持控股地位,吸收其它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和财权配置;被国内或国外投资者收购,退出相关经营领域;管理层收购(MBO),发挥杠杆作用,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自我约束力等方法。对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在保证国家控股的同时,逐步引进国外知名企业或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相应降低国有股持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在国有控股前提下,吸收国内民间资本,增强国有企业的资金实力和竞争力,抵抗外国大公司在我国国计民生重要行业的竞争。对国有垄断行业,引进国内民间资本,不仅可以缓解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牵制国有大股东和经营者,还可以消除国企和民企之间的无序竞争,培育中国民间资本力量,携手与强大的外国企业竞争。

(2)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环境的规制作用

赋予中小股东派生诉讼权,如当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赋予中小股东向相关部门对大股东提讼的权利,使中小股东直接用诉讼活动对大股东形成有效的监督,建立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股份回购、分红、担保、质押、关联交易等应及时告知中小股东、债权人和有关主管机构,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规范关联交易,强化对关联交易的事前约束与监控。除规定上市国有企业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外,加强对关联交易中竞业禁止的规范,对重大的关联交易要通过股东会、中小股东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等。适当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保证董事会中有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人。可考虑采取分散股权,不完全以得票数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等,规定董事会中有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赋予中小股东若干特殊权利,如股东会提议权,业务调查权,账本查阅权等,使中小股东有机会参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

参考文献:

[1]林钟高,叶德刚.财务治理结构:框架、核心与实现路径[J].财务与会计,2003,(4).

[2]龚洪文.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建议[J].财会月刊,2002,(11).

[3]刘俊彦.财务管理机制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