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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热点问题之“多省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全国进入密集加薪期”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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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针对近期出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密集加薪潮,运用经济学中微观和宏观两种方式以及结合我国实况对现象进行了阐述和评析,指出经济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当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干预为辅,并对如何解决当前出现的劳资矛盾等一系列问题给出了合理的建议,指出市场经济体制与政治制度没有唯一对应性,我国坚持走市场经济的道路是正确的选择,我国应继续推进市场经济改革并最终实现完全市场经济。

【关键词】最低工资标准;经济学评析

一、现象陈述

近期,我国许多省市区相继调高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1月3日江苏省第一个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从而带动了全国大部分省市跟进的“加薪潮”。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吉林、山东、宁夏、陕西、安徽、河南、海南等多个省市相继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多在20%以上。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今年上调或计划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省市区共有27个。

二、现象分析

(一)最低工资的概念及发展过程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制度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的新西兰、澳大利亚,其后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欧美国家也纷纷效仿。如今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都相继制定了最低工资法,并对最低工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就我国而言,1984年我国政府宣布承认国际劳工组织1928年制定的《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了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并实施了《最低工资》规定。

(二)两种不同的的观点

1.最低工资标准崇尚论者的观点:

最低工资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政府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与调节、确保社会公平分配、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动了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工资分配法制化;引导并调节了社会平均工资,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2.最低工资标准废除论者的观点

最低薪水应由市场决定,政府不应进行过多干预。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低工资标准的强制实施扭曲了市场自由配置,确定最低工资实际上是一种价格管制,降低了中国企业的竞争力。虽然国家确定最低工资的意图是维护低收入者,但结果却相反提升了劳动力成本,引起了劳动力需求减少,最终导致就业减少、失业增加。

(三)本文的观点及现象分析

诚如黑格尔所言“存在即合理”,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个人更加赞同经济问题的解决办法应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干预为辅。最低工资制度作为一种政府强制干预经济的手段,在越来越健全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舞台中必将落幕,最终将被淘汰。

首先,必须承认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度必定会给市场经济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通过法规和行政手段制定并推行的,并非是由市场机制自行调节形成的,它有可能扭曲劳动力价格信号、影响劳动力资源高效流动和配置,部分低竞争力劳动者甚至反而会因此失去就业空间。

其次,在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工资应该由市场按照供需关系来确定,不需要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进行强制性、命令性的干预。如果市场机制是完善的,或许无须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硬性法律条款。因为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工人的收入会逐步提高,当然企业的成本也会提升,从而促进企业升级换代,使整个经济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第三,强制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既不符合微观经济学的原理,也不符合宏观经济学的要求。

(1)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研究微观经济学的目的是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自由市场中,市场机制看似一只“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着市场上理性经济个体准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即:市场在供给和需求之间,根据价格的自然变动,引起资源向着最有效的方向配置。

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施加最低工资价格限制的一个例子。如下图所示,最低工资标准,其水平高于市场出清工资。结果那些能找到工作的工人获得较高的工资,但有意愿工作的人却无法得到工作。政策导致的事业在图中是。

(2)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研究宏观经济学的目的是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干预经济。特别是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条件下,政府干预更是不可或缺的保持市场均衡稳定的有效调节手段。但是,政府应该如何干预经济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笔者认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理论上都应是非命令式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预经济的有效方式应当是以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为主,政府干预为辅。然而最低工资标准的再次提升,是我国政府及地方政府强制推行的一种经济政策,这一举动必将影响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在这一点上,我国目前出现的种种经济问题,大多是政策所导致的,并非是市场机制所形成的。

第四,最低工资标准必须科学地制定。这一轮工资标准的提升及提升幅度为近几年所少见,公众普遍给予积极评价。现阶段劳资矛盾增多,说明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有必要的。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得益最多的是低收入群体,这么做还有助于“倒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在这方面,我国香港政府的经验值得关注。2010年11月,在一片争议声中,香港历史上首个最低工资标准出台,其法定工资水平为28港元/小时。香港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作了一系列压力测试;在实施最低工资后,预计大部分增加成本集中于低薪行业,对整体的通胀影响温和,相信大部分企业可以接受。

我国内地最低工资制度已推行了十多年,尚未看到一个地方政府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公布过像香港这样的副作用测算和新标准订立依据的具体说明。

三、总结

依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出现的这一现象,是我国政府以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确保社会分配公平、保障劳动者最低生活为目的制定的一项立法制度,应用于经济的一种表现。

我们必须坚定的走市场经济的道路,经济体制并不与任何政治制度唯一对应,资本主义制度可以走,社会主义制度也可以走。为了真正实现完全市场经济,我们必须坚持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调控为辅的经济调整方式。决不可以过多地进行市场干预,否则市场中资源的利用必将是缺乏效率,资源配置也必将是劣等的。

现阶段,如果提升最低工资水平是大势所趋,在强调科学发展的今天,政府也必须科学地确定和推进。如果提高的过慢过少,会影响低收入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如果提高的过快过多,则会加重企业负担可能造成裁员,反而导致一些按政策本意要给予保护的低收入者失去岗位,同时不利用就业;如果上调幅度超出当地经济承受能力,还会影响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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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傅殷才.制度经济学派[M].武汉出版社,1996.

作者简介:彭囝囡(1984-),女,湖北广水人,新疆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企业管理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