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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悔权在网络购物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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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购物作为时下所兴起的一个新兴的购物方式,其给消费者带来的便利性不言而喻,但是消费者在感受着网购所带来的方便的同时,也被越来越多的网购陷阱和网购所引发的纠纷所不胜其扰。如何能给消费者在带来方便的同时最大程度的避免网购所带来的弊端,反悔权的出现便能在一定程度上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网络购物 反悔权权益

一、背景简介

反悔权也称后悔权,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某一物品后,在一定期间内所享有的单方面撤消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它赋予了消费者在购买物品后的一定时间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商品,可以不需要说明理由无条件的将商品退回给销售者,并不承担任何损失费用的赔偿。消费者的反悔权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在古罗马《学说会纂》中就规定了契约买卖的撤消,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有约定的情况下反悔。法律实践中对反悔权的规定最早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并通过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颁布的冷静期制度正式成为消费者所拥有的一项权利。网络购物在进入21世纪后在我国逐渐的兴起,特别是“淘宝网”“卓越”等大型购物网站的出现,在给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为纠纷的出现提供了温床。根据有关数据统计显示,“淘宝”等大型购物网站日处理的消费者与购买者之间的纠纷不下百起,甚至有的消费者与购买者之间的纠纷还闹上了法院。这些纠纷的出现就是因为我国缺少专门为消费者设立的反悔权。

二、反悔权的特征和意义

(一)反悔权的特征

1、反悔权是消费者单方面拥有的一种权利。

反悔权是消费者单方面所拥有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在古罗马法中还是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1979年规定的法规范本中,反悔权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所单方面拥有的权利,它仅仅为消费者所拥有,而经营者并不拥有该项权利。

2、反悔权是消费这拥有的单方面撤消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反悔权是消费者拥有单方面撤消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所拥有的反悔权,是其与经营者在发生交易后,由于其单方面的不满意而行使权利撤消和解除合同,使双方恢复到合同发生前的状态。

3、反悔权的行使,消费者不需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反悔权是法律直接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该权利是不需要对经营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这也意味着即使经营者由于消费者行使反悔权造成的损失也不能向消费者索赔,这中损失只能尤其自己承担。

4、反悔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的

反悔权是消费者所拥有的一项权,但该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期间限制的。法律在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的同时,也为该项权利的行使加上了一个时间的限制,如果消费者不能够在该期间内行使该项权,他就不能再行使反悔权,这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客观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经营者的权利。

(二)反悔权利的意义

1、反悔权能够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

由于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交易的活动中拥有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才,这样就和消费者显得不够对等,消费者在维护自己权益时所能采取的行动就很少,并且常常因为举证不能而得不到任何的赔偿。反悔权的设立,赋予了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取消交易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消费者不用通过繁琐的程序就能使交易撤消或者解除,从而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所具有的优势地位。

2、反悔权的设立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由于反悔权的设立,消费者有权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该项权利撤消和解除合同,那么就要求经营者必须提供更加令消费者满意的商品或者服务,否则它们必将被市场所淘汰。反悔权的设立,对经营者之间的优胜劣汰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现行法规对网络购物反悔权的规定及其不足与完善

(一)我国现行法规对网络购物反悔权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对网络购物反悔权的规定仅仅体现在几部地方性的法规中。例如:“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邮购消费、电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上门等无店铺销售形式购买商品的,在取得商品七日内未开封的,可以无理由退货。北京市出台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对于非因质量问题并且尚未使用过的商品,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向经营者要求退货。”

(二)我国现行法规对网络购物反悔权的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1、我国现行法规对网络购物反悔权规定的不足

通过上文笔者对我国现行网络购物反悔权规定的介绍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的关于网络购物反悔权的规定大多体现在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当中,该种法规的效力较低,同时在适用的范围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由于是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明显的具有地方特色,有些规定也不尽统一。同时笔者认为无论是四川省的还是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对消费者行使反悔权都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即要求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未曾使用等情况。笔者认为这是十分不可取的。反悔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更多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要求消费者在未经使用的情况下就能知道商品的好或者坏,这是客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不利于经营者提高商品质量与服务水平,更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我国现行法规对网络购物反悔权规定的完善

我国现行法规对网络购物反悔权规定的亟待完善之处就在于应该尽早尽快的出台关于网络购物反悔权的全国性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对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时间、方式以及条件做出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同时,笔者建议在做出全国性统一规定时,不应在适用条件中加入未开封或尚未使用过等情形。

四、后记

网络购物由于其的特殊性,特别需要反悔权的存在。因此,尽快通过全国性的法规赋予消费者网络购物的反悔权已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资料:

1.杨淑文:《新兴契约与消费者保护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2.优士丁尼著,刘家安译:《买卖契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