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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方法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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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的不断提升,产品质量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切实做好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有效地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是我国质监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质监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重要职能。本文在概述了新《办法》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新《办法》中关于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方法的几个要点,最后提出了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快速反应机制的建议。

关键字:质量监督抽查;抽查规范;异议复检;法律责任;快速反应机制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于2010年11月23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在2001年施行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修订和完善,内容上更加全面、完整,对当前出现的一些模糊的概念与问题做了明确的定义与规定。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对产品质量检查的主要方式,是当前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产品质量工作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我国政府工作的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作用日益重要,其影响越来越广泛,同时也对监督抽查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与要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原来以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为主,近些年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不断提升,各地方政府加大了对本地区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因而形成了目前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同抓共管的新局面。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作用与特点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作用

1.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2.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企业利润;

4.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特点

1.代表性

抽查的企业和样品是随机抽取的,并覆盖一定的地区范围,因而能够反映产品质量状况。

2.公正性

监督抽查的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复检程序、公告程序以及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保证了监督抽查的公正性。

3.权威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国家级、省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判定,因此对产品质量状况的反映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方法的几个要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调整了原办法的框架结构和适用范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监督抽查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62条。

(一)对监督抽查定义、监督抽查分类做了明确的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首先对监督抽查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新《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新《办法》还对监督抽查分类做了明确的规定,将监督抽查分为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以区别于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抽查。

(二)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向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监督抽查信息办法,并由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抽查信息。

(三)增加了抽查规范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对抽查规范做了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另外,新《办法》还规定: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监督抽查信息。

(四)对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做了明确规定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2.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3.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五)对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抽样文书及抽查报告的规定

新《办法》明确规定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抽取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并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抽样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出具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的抽查检验报告,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对抽样管理的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完善了抽样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对检验机构的管理,明确了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了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对异议复检的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的申请。新《办法》还对复检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对监督抽查后的结果处理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监督抽查结果公布、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复查、不合格产品的召回等各项处理措施,并明确了对逾期不改正企业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处理。

(八)明确各方法律责任

新《办法》增加了法律责任的章节,明确了被抽查企业、检验机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加大了对监督抽查各方的监督力度。

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检验机构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1.擅自监督抽查信息;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快速反应机制

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减少和防止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我国应该正式建立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快速反应机制,以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及快速反应能力,加快对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查处速度。

例如,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食品添加剂、农资产品、电源插头插座、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妇女用品等,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产品按照特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完成包括不合格产品认定、报告、查处、通报等有关工作,以减少和防止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给社会造成的损害。

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快速反应机制需要检验机构对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有关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检验项目,事前制定好相关的检验方案。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后,立即按检验方案实施相关检验程序。在检验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检验机构须在12小时内做出书面抽查报告。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到达企业的生产现场,责令企业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对尚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采取必要的查封或扣押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并依法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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