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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并非因工作导致伤亡,为何也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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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突发死家中。法院认为属于工伤

王佳生前系万发建材公司职工。2008年3月5日10时许,正在上班的王佳突感身体不适,出现头晕、胸闷、心慌的症状,在单位人员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门诊初步诊断为冠心病,建议其作进一步检查。由于已近中午,王佳决定下午再来。约14时,在家休息的王佳因病情突然恶化而死亡。万发建材公司认为,王佳的死亡时间并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原因致死,不属于工伤,因此不同意作工伤认定。王佳的父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佳属于工伤。

上班时间上厕所致残。被认定属于工伤

2008年4月13日。奇云公司女工张怡在上夜班中途,前往厕所解便。因那天下了暴雨,奇云公司为排水在厕所里临时开了一条小沟,但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由于当时灯光昏暗,张怡在小沟旁不慎跌倒,造成六级伤残,共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张怡认为自己是在上班过程中受的伤,应按工伤标准赔付,但单位认为张怡上厕所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厕所也不是工作场所,张怡受伤纯属自己不小心所致,与公司无关。张怡不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并按国家规定享受了工伤待遇。

工作中无证驾驶出车祸,被认定属于工伤

杜玉系某物流公司女工。2008年7月9日,因公司急需送一批货物到3公里外的一家商场,但公司的司机不在,因情况紧急,部门负责人未向领导请示,便擅自让杜玉驾车送货。杜玉刚学开车,尚未取得驾驶证,在送货途中因遇危险处理不当,致使货车被毁,自身也造成重伤。物流公司认为,部门负责人未请示公司领导就擅自派车送货,不属于公司行为,且杜玉明知自己无驾驶证而驾车,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杜玉觉得自己是在为公司做事,虽然有错,但是公司也应该负担部分损失,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给付了相应的工伤保险金。

[律师说法]

意外事故的认定,一般需要符合几个要件: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等。但以上几个案例,比较特殊。王佳死亡属于在家突发疾病致死;张怡伤残是上厕所期间因灯光昏暗所致;而杜玉更是无照驾车,完全违法,但为什么最后都被认定为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王佳似乎不具备这样的要件。但法律既然将突发疾病死亡规定为视同工伤,那就是认为与工作紧密相关的突发疾病致职工死亡,应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王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到不适才去就诊的,这说明病情在王佳工作时已经潜伏,而突发的疾病是完全无法预料和控制的,故从立法的基本精神看,应将王佳死亡视为工伤。

同时。我们来看张怡的伤残情况。张怡虽然属于上厕所期间致残,但是上厕所系人的基本生理需要,为工作中的客观存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原因”是指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是因其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致。因此,尽管张怡上厕所属于个人行为。但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后,我们来分析杜玉的情况。杜玉虽然无照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杜玉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列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批复中,也认为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杜玉虽无证驾驶。但那是为了公司利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若职工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处理重大、紧急情况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