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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队伍建设促司法警察工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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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业务的开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检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也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越来越重视司法警察工作,对于司法警察工作也投入了更多的资源,在推动司法警察工作水平提高的同时,也促进了检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

(一)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编队管理。

基层院司法警察的管理不够规范,司法警察往往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有的是名义上编队,形成了业务科室与警务部门双管的模式;还有的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这种普遍存在的问题既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背离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同时由于人员不集中,不能统一调度,司法警察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基本没有发挥。

(二)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三)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定成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会直接影响着检察业务的开展。司法警察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些基本素质是司法警察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司法警察录用及重视程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又没有对司法警察进行过正规训练,导致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文化素质偏低,业务技能素质不强。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历史原因,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从建院以来,就没有成立司法警察机构,办理案件时一般都是由检察官“一竿插到底”,这就是原来的体制造成的,而当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组建司法警察机构后,原来的体制仍然起着作用,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组建起司法警察队伍,就更谈不上开展司法警察工作了。

(二)领导不重视,是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开展的主观原因。由于长期以来主流观点认为,司法警察业务素质低没有办案资格的理论占主导,这样以来基层检察院上从领导班子,下到一般干警都在思想上有一种潜在的意识,有无司法警察都一样办案,所以在个别领导心目中觉得司法警察工作并不是十分重要,领导也对这项工作不是十分重视。

(三)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履职作用的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包括司法警察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任免等多个方面。按照我国当前各级检察机关的现状而言,要着力解决的是司法警察队伍在检察机关内部管理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就很难有效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势必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检察职能社会效果的实现。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方法

为做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发挥好司法警察的作用,结合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必须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解决“人”的思想问题。一是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二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警检不分”的思想认识。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性质、范围的宣传力度,消除个别科室或少数同志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同时,加深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使司法警察摒弃“工差、听用、打杂”的旧观念,提升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在此基础上,司法警察的工作定位应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工作思路,牢固树立司法警察是检察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队伍中的存在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以及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二)加强机构建设,调整人员结构。要立足长远,真正把司法警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纳入党组议事日程,针对司法警察工作发展不平衡、司法警察人力分散等问题,要加大落实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一是要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配备专职司法警察大队长,同时成立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二是要健全组织,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严格按照“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编队管理要求,实行司法警察全部归队统一管理的办法。三是建立司法警察党支部,保证在院党组、支队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大队的建设。

(三)加大教育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力度,全面提高司法警察业务素质。高起点建队必须有相对较高素质的人才,这是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的基础。严把进人关,依法建警,充分考虑司法警察的最高服务年龄、学历、知识、业务技能等各方面结构,吸收一些综合素质较高的年轻人员充实司法警察队伍,以形成一支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队伍,确保其具有坚强的战斗力,能够履行好各项法定的职能。要保证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必须还要具备过硬的军事素质和良好的作风。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进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要抓好政策法规、条例条令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司法警察不仅要有过硬的岗位技能,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

(四)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水平。

以服务检察业务为主要职责的司法警察队伍,往往忽视队伍建设中的管理环节,而提高队伍建设水平的关键正是法警队伍的管理。近年来,检察院的业务部门乃至司法警察部门管理都主推规范化管理理念,使各项工作进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不仅合理利用了现有资源,更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业务水平。司法警察管理与检察业务科室有很多共同点,同时也存在许多区别。所以为了更好的服务检察办案,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应该更加突出精细化理念,在管理上规范法警履职。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是通过规则的系统化和细化,运用程序化、标准化、数据化和信息化的手段,组织管理各单元精确、高效、协同和持续运行。引入精细化管理的先进理念对于我队的制度建设和工作管理都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精细化管理以“精、准、细、严”为基本原则,通过提升改造警队人员的素质和意识,加强警队内部控制,强化链接协作管理,从而从整体上提升警队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益。精细化不能单从字面来理解,其包含了以下四个方面特征:1、精是做精,求精,追求最佳、最优。2、准是准确、准时。3、细是做细,具体是把工作做细,管理做细,流程做细。 4、严就是执行,主要体现对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与控制。司法警察的工作定位很微妙,职责既有服务又有管理。要服务就要做到最好,要管理就要严格,二者的实施过程都要求细致、准确。所以司法警察工作实行精细化管理势在必行。

新时期,司法警察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我们应该加强队伍建设,从思想上、业务素质上以及工作管理上重视司法警察工作,以“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零差错”的要求全面履行司法警察职责,在确保检察办案安全的同时促进执法办案的规范化,带动司法警察工作进一步发展,为检察事业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西区 3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