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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多年前的墨西哥城区由于空气污染严重而著称于世,基于此,墨西哥各级政府加大了治理与改善大气质量的力度。1998年,墨西哥城政府修改了于1986年制定的空气环境应急措施,确认悬浮颗粒数量 PM10为空气污染源之一,并正式与空气中的臭氧数量同时列入启动应急措施的两大指标之中,并且不断降低空气污染的限度。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自1989年以来实行的机动车限行办法。可以说,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是明显的,尽管监控指标越来越严格,启动应急措施的频率却逐渐降低。自2002年以来,空气中臭氧数量均未超标;2005年以来,悬浮颗粒数量 PM10也已全部控制在指标允许的范围之内。
一、空气环境应急措施
这里介绍的空气环境应急措施实施的范围是指墨西哥大城区,其中包括墨西哥联邦市的16个城区以及墨西哥州的18个市。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这一区域的人口为18211400,占墨西哥全国当年总数的16%,其中对空气污染反应敏感人群(0-14岁及60岁以上)为6160507,约为墨西哥大城区的三分之一。
由于墨西哥城区的人口增长过快,加上该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空气质量在上个世纪不断下降,成为当时世界有名的空气污染城市之一。其海拔高度平均2240米,造成大气中氧气的含量与海平面相比少23%。另外,四周高山环绕,不利于空气流动。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导致夜间与早上空气流动的相对静止与缓慢,使得城市上空往往被一层大气罩盖住。白天,随着阳光与温度的上升,空气的流动速度加快,到中午时分大气罩会慢慢消失。需要指出的是,墨西哥城接收强光照射发生在每天下午的2∶00至5∶00之间,也是臭氧急剧产生的时候。由于大量的机动车及其他经济活动,产生的尾气和废气加重了臭氧的聚集。所以,墨西哥城区最早检测空气质量是以臭氧的含量为主的。
尽管早在1986年就已经设立了空气质量观测站,每天公布空气质量指数并开始实行空气环境应急措施。但是,当时的措施并不是很有力,对空气污染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并缺乏具体的应对手段。这样,上世纪90年代的墨西哥城区空气质量大幅下降,不仅表现在发生的频率上(严重的年份,90%的时间空气质量低于规定的标准),而且超标的数量也是很大的,1991年,以大气中臭氧水平计算的空气质量指数曾达到360点,1992年则直冲398点,分别超出当时规定指标(200点)的80% 与99%。
面对日益下降的空气质量,墨西哥各级政府开始花大气力进行整治,不断修订空气质量标准并作出新的规定,要求的水平不断提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1998年之前,空气质量标准主要是参照大气中的臭氧数量,由此决定应急措施实施与否。但是,当年的干旱气候导致墨西哥火灾不断,大大增加了空气中的悬浮颗粒数量,从而也成为严重影响大气质量的一个主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环境部门将悬浮颗粒数量作为制定与计算空气质量标准的一个重要考虑变量,与大气中的臭氧数量同时考虑。其次,应急措施实施各阶段的标准也经历了重大变化,譬如按大气中的臭氧数量,准应急措施实施启动点从1995年的200 点降低至2011年的151点;按照PM10(悬浮颗粒小于10微米)指标,准应急措施实施的标准从1998年的160点降低至2011年的151点。
政府规定,不管是按大气中臭氧数量计算的空气质量超过150点,还是按悬浮颗粒PM10数量测算的空气质量大于150点,应急措施便会启动。根据空气污染程度,其实施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准应急阶段、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只有当空气质量水平降至150点(包括按臭氧与悬浮颗粒两项)以下,应急措施才会取消。具体包括21项办法,其中6项属于各阶段都实施的:教育部与各个市区政府将通知取消体育、集会、娱乐以及其他的户外活动;控制农区、林区以及城区各类用火;取消城区基础设施保养与维修工作,譬如道路修理、平整、油刷等;在主要的交通拥挤地段进行人工疏离;紧接着的第二天,限制未通过“0”或“00”检测的非墨西哥城区牌照机动车运行; 对传染病实行监视并宣传预防的具体措施(此办法在应急方案的第一与第二阶段以及解除应急措施的48小时内实施)。
如果空气质量指数超过180点(大气中臭氧数量计算的空气质量),应急措施进入第一阶段,共有7项具体措施:固定污染源减排30%至40%;降低赫海鲁克(Jorge Luque)与墨西哥城区火力发电厂的发电量;紧接着的第二天,除了准应急措施阶段的限行措施之外,对持墨西哥城区私人牌照以及其尾气检测为“2”的机动车,实行双限行;紧接着的第二天,尾气检测为“2” 的政府机关用车全部禁行;严格检污染以及没有经过尾气检测的机动车的行驶;取消一切利用油气清洗的工作(紧急作业除外);紧接着的第二天,检测并保证蒸汽回收系统全部运作。
如果空气质量指数超过175点(按空气中悬浮颗粒PM10数量测算的空气质量),应急措施也会进入第一阶段,对此有5项相应的措施:固定污染源减排30%至40%;对工艺性红砖的制作进行监督;监督与控制自然火势与农业用火;减少松散岩类材料的开采;紧接着的第二天,除了准应急措施阶段的限行措施之外,对持墨西哥城区私人牌照以及其尾气检测为“2”的机动车,实行双限行。最后,当空气质量指数超过230点时(同时适用于按大气中臭氧数量与大气中悬浮颗粒数量),启动第二阶段应急措施,共有三项:固定污染源减排60%;紧接着的第二天,对持墨西哥城区私人牌照并且其尾气检测为“2”的机动车及未通过“0”或“00”检测的非墨西哥城区牌照机动车,全部实现禁行;紧接着的第二天,政府机关、娱乐场所和服务设施停业。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在第一阶段,除了臭氧或者悬浮颗粒PM10各自有其启动标准之外,如果二者同时分别超过了165点与125点,尽管按其各自的标准没有达到启动水平,但仍然需要启动第一阶段的应急措施。
为保证应急措施各阶段的顺利实行以及各阶段具体办法的落实,政府各级部门都有相应的任务。联邦政府有六部门参加:环境与自然资源部(Semarnat)、环保检察院(Profepa)、卫生部(SSA)、通讯与交通部(SCT)、教育部(SEP)与联邦电力公司(CFE)。墨西哥城与墨西哥州政府具体负责应急措施各阶段的启动和检测各阶段具体办法的落实情况。当观测系统发现空气质量达到了应急措施规定的标准,由各个政府部门组成的都市圈环境委员会将会形成一份正式启动应急措施公文,发到墨西哥联邦市的16个区政府与墨西哥州的18个市政府,并在公文中详细列出具体的相应措施。
二、机动车限行措施
根据墨西哥联邦市与墨西哥州的联合调查数据,市区80%的污染物排放与机动物体有关(主要是机动车)。为达到减排并减少污染进而改善空气质量的目的,最早在1989年便开始在冬季实行限行措施(Hoy No Circula, HNC)。最初,该措施的实施是“一刀切”的方式,即每周的第一天至第五天,根据机动车牌照的尾数对车辆在每天的5∶00AM-10∶00PM之间实行限行。尾数是5和6,周一限行;7与8周二;3与4周三;1与2周四;9与0加上临时牌照周五。周末不实行限行措施。1990年开始,这一措施改为常年实行。
当启动第一阶段应急措施时,则实行双限行:周一,除了尾数是5与6 的机动车之外,3与4也将被限行;周二,7、8、1、2;周三,1、2、9、0与临时牌照;周四,1、2、5、6;周五,9、0、临时牌照、7、8。
需要指出的是,有一部分机动车不受限行约束,包括那些不产生污染物的电动车及没有具体做出规则的车辆,譬如摩托车。除此之外,下面的机动车也排除在限行措施之外:
* 医疗服务
* 治安管理
* 紧急需要,包括救火、营救人员与民事保护
* 拥有环保部门颁发许可证的从事城市服务工作
* 联邦公共客运车辆
* 有相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学校用车
* 任何不产生污染物的车辆
* 医疗急救车
* 残疾人用车并具有相应的牌照
在实施中发现,许多家庭为了每天能有自家车可以出行,往往选择购买第二辆甚至第三辆机动车,其结果是,限行措施变相地增加了墨西哥城区的机动车数量,不仅达不到减排的目的,并且还会由于私人汽车数量的增加,加大了本来就已经紧张的交通拥挤状况。于是,自1998年以来,该限行措施逐渐改变了无差别实施的方法,而是有区别的进行。
第一,尾气检测结果由原来单一的“一刀切”方式改变为三类:“00”、“0”、“2”。前面两类是车龄在8年之内才有资格获得,一旦获得“0”或“00”的审核,将不参加限行活动。二者的区别是,获得“00”的车辆在三年里不再进行车检,而“0”与“2”则每6个月进行一次。
第二,只有“2” 参加限行活动,并且当启动第一阶段应急措施时,获得“2”号的车辆还要参加双限行,并且当启动第二阶段应急措施时,这类车辆则被禁行。
第三,限行措施由原来的5天增加至6天。周一到周五按原来的实施,周六则只对尾气检测获得“2”号的车辆实施限行。具体是,每月的第一个周六,牌照尾数是5与6的机动车;第二个周六,尾数7与8 的车辆;第三个周六,尾数3与4的车辆;第四个周末,1与2 的车辆;第五个周六,尾数9 与0 的车辆。
第四,对不属于墨西哥城区的机动车,周一至周五每天的5∶00AM-10∶00PM之间实行限行。符合如下条件的非墨西哥城区的机动车则不参加该活动:
*佩带墨西哥国家通讯与交通部(SCT)的牌照
*公共客运车辆
*自愿在墨西哥联邦城市或者墨西哥州认定的检测站进行尾气检测并获得“0”证的车辆
*伊达尔戈(Hidalgo)、普威普拉(Puebla)、克雷塔罗(Querétaro)三州与墨西哥联邦城市和墨西哥州有正式的条约,根据该条约检测的上述三州车辆也不参加限行活动。
根据2006年的数据,墨西哥城区共有3676185辆车经过了尾气检验,其中60%获得了“0”或者“00”的审核,并因此不再参加限行活动;另外40%的审核结果是 “2”。尽管不参加限行车辆的数量大于参加的数量,但是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则正好相反,只有二氧化碳的数量大致相当。最为突出的是有毒物排放量一项,根据检测结果,两百多万辆获得了“0”或者“00”审核的机动车每年的排放量为5273吨,近150万辆获得“2”审核的车辆则产生了35604吨的有毒物,即8年以上车龄的单辆机动车所产生的有毒物是8年以下车龄的10倍。其他污染物的情况是,悬浮颗粒PM10数量分别是1416吨与3433吨;悬浮颗粒PM2.5分别是957和2608;一氧化碳分别为212431 与1438783;氮氧化物分别是36055与109010;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分别为21294和143118吨。如果将以上七种污染物加在一起,机动车所产生的总量是21万多吨,其中获得了“0”或者“00”审核的车辆产生了44%;其他的56%则为8年以上车型所排放。
实践证明,墨西哥城区实施有区别的限行措施是有效与合理的,它不仅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量,而且对机动车的增加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
参考文献:
[1]墨西哥州政府,“墨西哥城区大气环境应急措施追逐分析,2012年上半年(Seguimiento al Programa de Contingencias Ambientales Atmosféricas del Valle de México, Primer Semestre 2012)”,2012年7月.
[2]墨西哥联邦市环境局,“改善墨西哥城区空气质量的六项措施(Seis Medidas Metropolitanas de Calidad del Aire)”,200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