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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运用财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做法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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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援助与税收优惠是世界各国政府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普遍做法。政府的政策虽然不能代替市场自身的资源配置,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商业性资金的介入,能在相当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良性发展。

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

为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资金匮乏难题,发达国家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资金援助主要包括财政补贴、贴息贷款与优惠贷款三种形式。

一是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政府对中小企业符合政府要求的做法,在财政上给予一定的援助。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目前财政补贴的目标主要是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人口,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等。

就业补贴。主要是对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促使其吸收更多的失业者,以缓解就业压力。就业补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补贴给接收就业人员的企业,用于安排就业的各种费用(如上岗培训、学徒津贴等)。法国政府为满足地方扩大就业的需要,曾规定中小企业每年扩大招工一名,可从政府得到4000欧元的津贴;每增聘一名科技人员,发给1.6万欧元的资助。二是补贴给自创企业的失业者,为其提供一笔启动资金。如英国政府为帮助失业者自谋职业,制订了企业补贴计划,规定对自主创业的失业者,每周补贴40英镑。德国政府给予中小企业投资补贴,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给予两万马克的资助。德国政府不仅鼓励失业者独立创业,而且也鼓励从业者、正在接受就业培训者以及闲散人员独立创业。对创业者给予的资助,德国政府并不只限于某一特定行业,所有行业都能得到国家的资助。投资额在120万欧元以下,拥有所需投资额12%以上自有资金的企业,即可获得补助资金,最高额可占总投资的三分之一。

研究与开发补贴。发达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资助的主要形式是设立政府专项基金。通过制订各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选择符合计划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补贴。专项基金和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一般由政府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和实施。如美国1982年通过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3年实施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截至1995年底,参加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的有11个政府机构,共向该计划提供拨款55亿美元。法国政府在1983年制订了ANVAR计划,规定这项计划80%的预算是用来支持小型企业的研究与创新活动,并且小型企业的研究与开发的支出50%由政府提供。法国还专门设立了为中小企业推广新技术提供资助费用的国家科研推广局,对由研究人员创办的企业提供偿还期为15年~50年,金额为20万~30万欧元的无息贷款。

二是贴息贷款。一方面对中小企业贷款高出市场平均利率的部分给予利息补贴,以使中小企业能够按市场平均利率获得贷款,提高中小企业在自由信贷市场中的借贷能力;另一方面对中小企业的长期低息贷款提供贴息,以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最难取得的长期信贷资金。德、法等发达国家是采用贴息贷款方式较多的国家。这一方式也较为适合在资金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采用。

三是政府优惠贷款。政府用财政资金通过私人金融中介机构,或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少量的优惠贷款援助。政府优惠贷款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获得长期贷款困难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政府提供直接低息贷款,这类贷款利率一般比市场利率低2~3个百分点。其具体做法是,政府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长期低息贷款专项基金,或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由他们按一定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统一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融资实行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自筹资金提供便利条件。

降低税率。降低营业税、周转税、增值税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利润税等直接税税率,是较为常见的优惠政策。许多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均实行比正常税率低5~15个百分点左右的优惠税率。如英国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比大企业低10个百分点。

日本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规定:资本金在l亿日元以上的普通法人,其法人税的税率为37.5%;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年度所得分两部分征税,总所得在800万日元以下全部按28%的税率征税,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按7.5%的税率征税。

税收减免与返还。税收减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包括全额减免、定额减免和定比减免,主要针对中小企业的创建时期和其产品与服务的出口环节,以促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进步。日本为了充实企业的内部留存,采取减轻法人税率和对一部分所得不课税的制度。

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推行加速折旧方式以来,对新兴产业的设备使用年限缩短至4年~5年,对新开业企业所购或租借的机器设备(须经认定)以及现有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第一个年度内或作30%的特别折旧,或免缴7%的税金。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思考

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准备金。准备金的初始资金来源可从三个方面筹措:第一,是政府财政拨款;第二,出售国有中小企业的收入;第三,从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发展准备金由政府掌握,重点用于支持地方产业升级换代,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科技事业的发展。发展准备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专项用于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孵化期和产业化启动的投入。同时,在会计科目中设置坏账准备金,用于备抵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形成的呆账与坏账。在中小企业发展准备金制度建立之前,先由财政拨款承担,对特定中小企业实行优惠融资政策。

对“特定事项”中小企业实施资金扶持政策。对下岗职工创办或安排下岗职工就业的中小企业,可将下岗职工一年的生活救济费一次性拨付给企业使用;对贫困地区的中小企业,应从扶贫资金中拨出一定的款项支持其发展;对因经济不景气及与之关联的企业破产而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应提供紧急的资金援助;对平时经营状况良好,受突发自然灾害影响损失惨重的中小企业,政府应提供一定数量的无息贷款。

运用政府采购制度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已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并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制度应当有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但尚未有具体的政策规定。笔者认为,应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在相应的条件下,允许将大额采购合同和采购任务分成若干部分实行招标,使中小企业能够有更多参与投标竞争的机会,以获得合同定单。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不够雄厚,在投标竞争中无法与大企业抗衡,所以,采取分割招标的方式,可使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小而专的特色,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投标与中标机会,从而达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

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拓宽所得税税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同是年盈利12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在我国适用33%的税率,而在英国却适用20%的税率,差别比较大。另外,当今以美国为首的20多个发达国家都实施了所得税的中长期减税计划,如考虑我国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比国际上通行的扣除范围小这一因素,我国的实际税负可能会更高一些。

因此,笔者建议,为配合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出台,增强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应选择适当时机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尽快实施法人所得税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借鉴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经验,实行“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的税收政策。税率可考虑设计为三档,分别为25%、20%和15%。后两档税率适用于年盈利20万元和6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凡属法人范围的统一征收法人所得税,囊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代表处、代办处等机构,所得税税基要进一步拓宽,以弥补因降低税率而形成的减收缺口。

在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同时,还可以对中小企业实施以下优惠政策。其一,对中小企业一定数额内的利润转投资实行税收抵免,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允许在规定年限内向前或向后结转;对中小企业用于人力资源开发的教育培训投资,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二,鉴于我国当前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的现实情况,可以对吸纳国有企业失业职工的中小企业给予必要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应将原先针对城镇失业人员的城镇劳动服务企业的优惠扩大为向所有中小企业的优惠,并规定对安置失业人员超过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可享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定数额费用的优惠。

规范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鉴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率远高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转型之后,这种差距将会进一步加大。因此,近期可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标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对工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5%和3%的征收率课征增值税。同时,为促进中小企业加快科研创新,引进先进技术,应考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加速折旧的制度,并对中小企业用于折旧的资金免征增值税,从政策上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作者为:天津财经大学教授、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