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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警察在自侦办案中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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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不断加大,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领域也在不断延伸。警务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其职能也在逐步深化拓展,在打击职务犯罪工作中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新刑诉法的颁布实施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规范、执法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司法警察工作影响也比较深远。

在当前的立法框架下,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地位较为特殊。司法警察虽然也属于人民警察的范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并没有规定司法警察应当承担何种具体职责。而且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并不具有类似人民警察的一些职权,如审讯、拘留、执行其它刑事强制措施等职权。相反,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因其工作性质、任务较为特殊,其价值是通过对检察机关内部工作任务的完成来得以体现的。因此,警务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与检察机关内部的其它科室在职责上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总之,司法警察对检察机关职能的发挥、检察事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以20多个条文的形式,明确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具体职权。但是,在新刑诉法刚刚出台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自侦办案中要更加充分的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因为检察机关查办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司法警察只有很好的参与进来,充分履行其职责,自侦案子才能顺利的查办下去。总而言之,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自侦工作影响较大,在新刑诉法视角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自侦办案中的职能作用,概括的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侦办案中的安全保障作用

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是新刑诉法的核心价值。此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为整部刑诉法确定了总基调。同时,办案安全也是检察院自侦工作的核心,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参与办案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充分体现司法警察在自侦办案中的价值所在,而检察工作以办案为重点,办案又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因此,办案安全在检察工作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这是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之一。实践表明,假如某个地方发生办案安全责任事故,除浪费检察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造成该地方检察工作被动局面外,更严重的是损害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以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所以,完善办案安全防范制度,发挥司法警察在自侦办案中的安全保障作用显得十分必要。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建立办案与看管工作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将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任务交由司法警察专门负责,这样既有利于检察官把精力集中在案件突破上,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也有利于司法警察集中精力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从而促进办案安全工作的进行。

二、自侦办案中的监督作用

办案监督是指司法警察在参与检察机关自侦办案过程中对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一定的监督。当前,赋予司法警察程序监督权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目前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的监督包括外部和内部两大监督。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监督,但我们知道,这些监督基本都是“事后监督”,其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都低于内部监督,而内部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督,很明显,这种监督是“事中监督”。大量的实践表明,这种“事中监督”往往是最及时、最有效的监督。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执法人员,在检察机关中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司法警察与检察官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互相监督的工作关系。检察官、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自侦办案中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和程序协调统一办案,构建检察官、司法警察在自侦办案中的内部监督机制,这样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互相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如:对于没有合法手续就采取强制措施行为的,司法警察可以拒绝执行;对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变相体罚以及超时限讯问等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就可当即制止。这样的机制不仅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降低了检察机关自侦办案中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

三、自侦办案中的强制作用

虽然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未明确涉及司法警察,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等规定可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以行使以下五项强制权力:采取强制手段权、使用警械权、使用武器权、强行带离现场权、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权。比如在现实中经常遇到某些上访人员到检察机关无理闹事,或者阻碍检察官正常办案以及检察官在办案中遇到攻击、受到人身侵害时,司法警察就可通过主动履行职责,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来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又如在执行传唤、拘传、逮捕、押解时,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罪犯逃跑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工具。追捕逃犯时对抗拒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可以使用警械警具等等。所以,司法警察每执行一项职责都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强制性措施,检察机关自侦工作才能得以顺利的进行下去。